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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的小眼睛,还没看“工作满十年”?

2018-09-22

上海工运 2018年8期
关键词:赔偿金桃园张某

“是谁的小眼睛,还没看老师?”这句网络流行语来自于偶像养成节目《创造101》女选手王菊之口,从今年6月起火遍网络,广泛用于朋友圈、贴吧、广告新闻宣传等领域。

是啊,该关注的东西一定要关注,该遵守的规则一定要遵守。有位员工为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结果公司视而不见,合同到期时就用一纸通知书将其解雇。之后,某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典型案例

工作满十年续签遭拒员工主张赔偿获支持

2004年1月,张某进入桃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11月26日,桃园公司向张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离职手续,并至财务室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张某签收该通知书后向桃园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桃园公司不予理会,并于同年12月28日以经济补偿的名义向张某转账37770元。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桃园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540元。仲裁委最终裁决桃园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37770元。桃园公司不服,诉至地方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桃园公司工作已满十年,且双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桃园公司应当在2016年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张某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直接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故依法判令其补足赔偿金的差额37770元。

法律解析

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有权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对于因工作年限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因工作年限而产生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中规定,因工作年限而产生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由于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条件,实际上劳动者获得了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可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从入职至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张某在桃园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他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桃园公司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桃园公司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举一反三

工作满十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终止时间说确定也不确定,说不确定倒也确定,就是劳动者退休的那一天。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终止的,但是只能当法定条件出现才能解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期限届满,也只能当法定条件出现才能解除终止。所以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退休还有三十年,那么所谓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就等于订立了一个三十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劳动者具有决定劳动合同是否续订,以及在决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单方面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但仍不能得出工作满十年必然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果。因为还要证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当然,实践中如果都要求劳动者承担有关“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要在争议发生的事后,提供出可查证的证据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即便劳动者明明提出过,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否认的应对策略。显然普通的劳动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反之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也无法完成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专家就提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争议中,合理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如下,劳动者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成立负举证责任。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仲裁庭应当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由心证进行案件处理。”但不管怎么说,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好还是能够掌握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曾经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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