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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现舆论之争的《劳动合同法》

2018-09-22文君

工友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劳务

文_文君

从2008年到2018年,作为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之一的《劳动合同法》,走过10个年头。10年间,围绕它的出台和修改,屡现舆论之争。

10 年前,依靠人口红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企业过分依赖于廉价劳动力,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博弈格局的存在,使得劳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被认为“过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导致资方用人成本无限提升”的《劳动合同法》,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之下甫一出台,就如烈火烹油,迅速引发来自资本的舆论“围剿”。

10年来,围绕这部法律,无论是立法、司法、学术和实务部门,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在自己的立场上表达着利益要求和期待。

就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条件还不具备,时机也不成熟。”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又一波舆论得以平息。

劳动关系,重构格局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高速增长,人口红利是一个重要引擎。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的劳动关系在市场化进程中持续衍化。

2007年,时任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1976年到1986年是行政化阶段,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行政关系,较少发生劳动争议;1986年到1996年是市场化过渡阶段,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1996年开始进入市场化阶段,市场通过法律手段自行调节和规范劳动关系。

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企业占据强势地位,劳动者陷入弱势状态,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

原本作为人口红利主体的劳动者,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要素或者工具,更多的人口红利归于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工资十几年不涨,大学毕业生的预期月薪屡创新低,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追不上GDP。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资方肆意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拖欠工资屡见不鲜。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字显示,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沿海地区的民工工资由于十几年不涨,已经对民工们失去吸引力。从2004年开始,一场始料不及的“民工荒”在珠三角等地区蔓延,很多企业因为找不到劳工而无法开工。

2007年5月,“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惊全国。黑砖窑主、包工头等人为谋取私利,采用雇用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这些现象表明,人口红利背后是愈发畸形的劳

历时两年,四易其稿

从2004年开始,原劳动保障部牵头启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

此时,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劳动法》颁布整10年。10年间,中国的经济体制、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增加,劳动合同问题成为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短短一个月间,19万条意见蜂拥而来,其中60%的意见出自劳动者,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可以作为对照的是,同期公开征求的《物权法》(草案),最终收到的意见只有1万多条。

2007年5月,《劳动合同法》的文本进入第四稿修改。就在此时,山西“黑砖窑”问题被媒体曝光,举世震动,让《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突然加速。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被提交会议表决,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这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和所有企业的法律,终获高票通过。

正是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改,《劳动合同法》让《劳动法》领衔主导的中国劳动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第一,旨在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原有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动关系。

有评论指出,“中国制造”凭借物美价廉占据全球市场,比较优势就是充沛的廉价劳动力。但是,由于劳动力成本被人为压低,相当于通过国家政策对企业进行变相补贴,长远来看只会削弱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毫无疑问,低劳动力成本时代难以维持,更加公平的劳动立法呼之欲出。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并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第二,促进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规定竞业限制制度,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亿万劳动者多拥有了一把权益“保护伞”,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新动力。

争论从未平息

然而,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开始,就牵动了不同利益阶层的神经,立场截然不同的争论从来没有平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尚未百日,广东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在出席全国政协会议时,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提出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提案,使得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成为当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

张茵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事实上,早在《劳动合同法》起草阶段,包括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在内,一些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就公开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会增加劳动成本,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

在这一波反对的声浪中,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宣称“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华为公司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则被“鼓励”在2008年元旦之前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对这些企业而言,付钱劝退的做法比未来守法便宜很多。站在资方立场的专家学者们甚至警告说,华为打响的是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企业紧随其后。

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风浪即将袭来,政府的态度变得非常敏感。

2008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时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孙宝树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公开回复由张茵提案引发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要不要修改的问题。

孙宝树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大职工非常拥护,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实施。目前,这部法律实施不足三个月,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要认真贯彻实施的问题。

一锤定音,这一波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声浪骤然退去。

实施五年,首次修订

被广大劳动者寄以期待的《劳动合同法》,仍然留下了一个问题:“同工不同酬”的劳务派遣工。

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做过调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四五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津贴,而劳务派遣工往往没有。他们一般干最苦的活儿,工作量大,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的贡献,但在待遇方面却沦为“二等”员工,面临保障少、维权难等困境。

鉴于此,对于这部从诞生一开始就伴随着关注和争议的法律来说,《劳动合同法》在仅仅实施五年后,就迎来了第一次修改。

“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成为这次修订的重点。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依照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做出明确界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具体比例应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尽管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多种限制性规定,包括严格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和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甚至具体规定了劳务派遣监管和连带赔偿制度,但是,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依然越来越多。

鉴于这种情况,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意见超过55万条,再次刷新了中国立法历史上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世界范围普遍存在,却只是拾遗补缺的补充用工形式,派遣工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从未超过5%。但在中国,劳务派遣早已超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以煤炭行业为例,派遣工一度占到80%,电信行业也一度占到40%以上。

派遣工在企业的体制之外,身份和处境比原来的临时工更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认为,很多用工单位以此规避《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带来的用工成本的提高。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有关调研显示,由于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差,劳务派遣工在企业的权益保障被边缘化,发展空间小,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导致劳动纠纷多发、频发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限制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直接制约产业升级,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劳资博弈,仍在继续

又一个五年之后,再度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声浪又一次出现。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

……

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伴随着企业成本上升和利润下降,企业经营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更加激烈,甚至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呼应。

2015年4月24日,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演讲时,首次批评《劳动合同法》,指出它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此后,他连续发声,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保护十分不足,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最终损害的将是劳动者的利益”。

2016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公开表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导致生产率偏低。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这一轮激烈而密集的争议,在立法层面亦有显现。

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透露,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有10件,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有3件,《劳动合同法》修改争取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但是,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张德江委员长在谈到今后一年的立法工作时,并未提及《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修改法律还是要慎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2018年全国两会前夕表示,“应当充分肯定《劳动合同法》对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它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针对认为《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负担过重的质疑,郭林茂坚称企业负担过重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仅仅归结到劳动用工方面是“不全面的”。

“有人说,近几年劳动者工资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如果只看最近三五年确实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如果再往前推,经济增长率远高于工资增长率。这几年的工资增长率高一点,也可能是作为补偿性的高增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熊晖提出,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其背景是资强劳弱,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从属性的劳动,劳动者不能自己决定劳动行为,因此,对劳动者予以保护是不应被质疑的。

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则认为,2010年以后我国16-59岁的劳动力人口持续下降,每年持续下降300多万,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房价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成本增加,都会导致劳动成本上升。

针对认为《劳动合同法》使得用工不灵活的质疑,郭林茂明确提出:“不把用人单位的权利适当放大,就是用工不灵活,解聘人方便就是灵活,这种考虑是片面的。有关部门跟工会之间相互看法不一致,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此外,也有学者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适度倾斜,在资强劳弱的国情下是必要的。在国外,人们失业后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一大笔救济金,但目前中国还做不到,人们担心失去工作后将面临生存问题。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够完善,所以我们更多地强化就业保护。

郭林茂说:“既然问题没有弄清楚,各方的利益没有协调好,那么现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条件就还不具备,时机也不成熟。”

尽管修订问题尘埃暂落,但《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然广受关注。

在已经开启的新一个10年历程里,回答新的问题,迎接新的挑战,《劳动合同法》的使命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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