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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2018-09-21王姝丽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服刑人员监狱

王姝丽

摘要: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我国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小成就,监狱监管工作中,对于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机制也在逐渐完善。虽然这项工作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本文将主要围绕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优化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监狱 服刑人员 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59-02

所谓监狱服刑人员,具体是指实行了犯罪事件而被我国依法处置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落实的人。刑法建设的目的就是维持社会公平、公正、和谐以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那么自然会制约以及剥去服刑人员相应的权益。但即使这样,服刑人员依然是我国公民,理应受到基础权利的保障。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益已有的保护机制

1.创建了法律保护机制

第一,依据我国宪法要求,服刑人员虽然违反了刑法中的相应规定,但还具有中国国籍,依然是我国公民,理应可以享受一些还未被法律制约的公民基础权益。宪法中对监狱服刑人员身份的明确,为其享受以及支配的辩护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予以保护。

第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程中,都对服刑人员基础权益保护布置了清晰的要求。若有公务人员损害其切身利益,并且还未能达成犯罪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若是形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溯其刑事责任。[1]

2.创建了物质保护机制

监狱是我国刑罚具体实行部门,身为国家机构的核心构成部分,监狱应该享受全额财政支持的政策,进而全力执行刑罚处置、整改服刑人员的相应职能。现阶段,依据监狱法的实际需求,保护服刑人员所花费的资金涵盖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成本等,还有狱政设备支出、其余专门支付等都列在我国的财政预估之中。其中关于其饮食方面,也几乎满足了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不仅能吃得饱,而且还干净卫生。目前,在我国监狱体系中已逐渐搭建出3级医疗卫生防疫掌控互联网,能保证各个身患疾病的服刑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获得相应治疗,而且不需要花钱,若有感染疑难杂症的还能为其提供专家诊治。另外,监狱基本设备创建也获得了相应优化,狱舍可以实现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暖环境,而且其中的环境也比较洁净,让服刑氛围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3.创建了工作保护机制

近年来,通过对服刑人员基础权益保护方面的深入研究,我国各个区域的监狱几乎均已实行了阳光狱务机制,把服刑人员所享受的基础权益、监狱审核激励条款通过通告的形式对全部服刑人员予以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特别是对于大部分人员所重视的减刑、保外就医、假释等问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政流程来处置,全面禁止执法进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还提升了狱警的执法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修养。在工作保护机制的影响下,监狱工作人员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尊重服刑人员,减少和杜绝对服刑人员身心上的伤害,促使服刑人员能够在监狱中改过自新。

二、优化我国监狱服刊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编制《监狱法》的司法、立法解释或者规程规范

前几年,我国对实行了较长时间的《监狱法》展开了立法修改,全新的法律在监狱细则上有了相应的优化和改善,但依然没有扭转其空洞、行刑权缺乏高效监管和问责究责体制、罪犯的权益保护救济条例较少等历史遗漏问题。比如:其中一条款针对罪犯作业时间的明确性存在漏洞,关于季节性生产等相关状况缺乏法律认定,从而导致干扰季节性生产制造的条件众多,这一问题易导致监狱自由裁量权的肆意运用,进而损害罪犯的劳动权利乃至人生健康权。要想有效解决这种情况,可以把此条款变成: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劳作时间,严谨依据我国相关劳动时间的要求落实,禁止利用社会供求量剧增等其他因由随便更改劳作时间。[2]

(二)加大法律权威性,推动部门法有效链接

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主要瑕疵就是每个部门法常常仅重视本法调节范畴以及调节目标,编制出的一些法律法规匮乏系统性以及一致性。触及罪犯权益法律制度间的矛盾时,需要相关人员严谨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律,法律高于行政规程,行政规程高于区域性规范以及部门制度的法律系统来处理矛盾问题。另外,要优化部门法处罚手段,确保罪犯基本权利,让其保障作业执行到位。对于刑罚中折磨罪犯的管理人员,仅对其故意伤害导致罪犯受伤或死亡的行为进行惩罚,却没有对管理人员对服刊人员精神上的威胁、虐待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添加相应的精神酷刑条例,以此扩大刑罚的覆盖面以及抨击强度,把其列到相应行政法律中,准许罪犯对监狱退回申请的情况发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这是由于有些环节救济一旦缺失,罪犯切实权益的保护将不能有效行使。

(三)指引社会大众对罪犯权益加以关注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时,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因为对犯罪事件的深刻憎恨以及惧怕,保护罪犯权利的意识还未有效植根于社会大众的心中。鉴于此,要站在立法的角度清晰服刑人员的政治权益,让广大群众能耳熟能详,针对还没有剥夺政治权益的罪犯,要在法律法规中全面确定其在服刑阶段可以拥有哪部分实际的政治权益,何种政治权益受法律制约等。此外,还要加大人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让社会群众意识到人就算违法犯罪,但仍要让其拥有一些关怀和包容,打破心中的隔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确保社会朝着和谐的方向前进。

(四)强化罪犯对自我权利的认识

现实中,罪犯为取得减刑,常常会顺从监狱的管理,对管理人员损害其合法权利的做法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无法勇于利用常规渠道展开维权。从外表上看,监狱监管功绩显著,真实情况则可能存在着罪犯对不当监管的愤恨,直接影响着国家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的效果,对罪犯释放后主动加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要想转变这一情况,要采用教育的方式强化罪犯对自我权益地位的意识。可以采取以下优化方法:监所机构要依法保护罪犯自由应用其并未被剥夺的权益,在其进狱后的两天内向其陈述其本该享受的权利,教育其具备正确的权利观念,让所有罪犯均能清晰地知晓其应享受的权益,以及怎样合理应用这些权益,一旦切身利益遭到损害,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专门讲座,或用发放权利手册等方式进行教育。另外,有关监狱可以积极向罪犯讲解刑罚以及监狱法关于其主体权益的條款和内容,包括相应的权益支援渠道等。[3]

(五)建设优质的律师见面执业氛围

首先,明确律师维权的途径,为律师申辩提供合法渠道;其次,强化对损害律师依法供应法律救济权的惩罚程度。可以利用法律予以要求:律师对监狱作业人员限制其依法和罪犯见面的行为,可以利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协会反馈到本地司法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可命令教育机构的上级部门进行执法调研活动,还可配合上级部门共同组织执法大抽查工作,进而确保法律作用落到实处。另外,律师还可利用当代传媒的效应对监狱执法工作增加压力,提高本身言论权,保护本身执业权。对限制律师依法应用会见权的监狱管理人员,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处分、记过等,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撤职、开除处理,同时追溯其法律责任。通过增加管理人员的压力,让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合理执法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管理科学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我国监狱权益保障制度的分析与探讨,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关人员一定要加以重视,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创新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优化措施,以全面确保罪犯理应享受的各种权利。同时在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自省和总结,以此推进监狱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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