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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兴盛下的法律思考

2018-09-21张洋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监管

张洋

摘要:近年来,大批网民开始关注和参与网络直播,这使得网络直播逐渐成长为一种新型媒体文化产业。全民直播时代的来临离不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市场规模的扩大。不得不说,网络直播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网民带来了乐趣,但在其发展迅猛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随之而来的日渐凸显的问题和矛盾。加强对网络直播的规制,营造一个文明、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已经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本文试从当前网络直播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找到现阶段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 监管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 12-0051-03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特点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对网络直播的定义是:“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網,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1]也就是说,互联网直播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与公众分享和传播,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社交平台也成为一种崭新的社交媒介。主要分为实时直播游戏、电影、比赛等。在继承互联网优势的同时,网络直播也会利用视讯技术在网上进行现场直播,比如将个人、产品、网上调查、在线培训等内容到互联网上, 充分利用互联网直观、快捷、内容不受限制等特点,具有成本低廉、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等特点。

二、网络直播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形态被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网络直播加速渗透到用户中。

从数据上看,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46.7%)9.1个百分点。[2]

从传播效应上看,洪荒少女傅园慧直播1小时收入超31万,期间还不断劝告粉丝“不要再刷礼物了”;《奔跑吧兄弟》第四季发布会上,跑男团成员在腾讯直播发布会现场上,与网友进行直播互动,观看人数超百万;更值得一提的是,仅在Angelababy放下偶像包袱做一系列搞怪表情的10分钟内,观看人数便超过了33万。这些传播效果惊人的案例都反映了大数据时代下,直播当之无愧地成为一个将个人IP品牌价值放大的绝佳平台,所创造的财富也是极其可观的。

纵观直播近几年的发展,可谓是愈演愈烈。2015年是其经济大热的一年,伴随着“网络直播”的介入,“网红”一词也逐渐被大众所知悉,成为现行社会一个新兴行业或者职业的代称。2016年“网络直播”一词更加深入人心,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现共有网络直播平台约200多家,用户覆盖量多达2亿人,一些大型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堪比明星,在直播时其“直播房间”的观看人数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很多用户经常会遇到“直播间”爆满,无法进入的情景。网络直播可以让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展示,并且能够给直播者带来不菲的收入。它让每个想成为演员、媒体或创业者的人多了一条实现理想的道路,但同时,这个新兴的职业或者行业也在某些方面违背着社会道德,挑战着法律规制,冲击着监管能力。

三、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

这些年,网络直播的发展可以用“火热”一词形容,各行各业似乎都开始用直播的方式来赚取大量人气,200多家直播平台应运而生。这些平台的诞生激励了同类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但是不难看出该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盈利模式单一

广告赞助、增值服务、会员付费、电商导流等方式是目前直播平台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广告赞助和增值服务是主要的两种盈利模式。增值服务的表现形式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户打赏行为。而打赏具体说来就是用户通过网络将银行卡、支付宝等内的金钱充值到网络直播平台换取虚拟金币,以此购买网络虚拟礼物,在自己心仪的主播直播时在网络直播平台上送给他们的行为。平台和主播将粉丝送的虚拟礼物折合成人民币,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国内现阶段两种主要的直播形式是美女主播和游戏电竞,而这两者都是依赖打赏量作为变现的主要模式,在个性化和创新性方面还相当缺乏。但是,网络直播平台毕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技术投入、聘请主播、后台管理等运营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同时妄图分得一份利的各大直播平台也纷纷涌入市场,使大部分的直播平台并没有达到理想中的盈利情况。

(二)直播平台准入门槛低

在这个网络直播盛行的时代,每个人拿起手机似乎都能开启一场直播秀,低门槛的准入标准导致直播内容五花八门、良莠不齐。除了主播个人修养不高外,用户方面也存在着较多问题。用户身份的获得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多数平台的用户身份只需填写手机号、起个网名就能获得,可以说观众资格的获取方式基本上是毫无门槛的,这就加剧了直播过程中的不文明现象。部分用户为了“刷存在感”、追求低级趣味、发泄心中不满,在弹幕上发一些低俗言语,严重影响了直播的环境。用户身份审查不严,伴随着用户逐渐朝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我们越来越多地听到小学生使用父母手机为喜欢的主播送出几万元虚拟礼物的新闻。由于儿童心智尚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弱,金钱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遇到喜欢的主播就狂刷“礼物”,主播同样会对支持的粉丝更多关注,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最终家长的钱财大把大把地流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提高直播平台准入门槛,形成良好直播氛围的任务迫在眉睫。

(三)直播内容违规

直播是一个表达自己情感和与大众交流的方式,很多主播在直播间畅所欲言,有些主播认为直播间是自己的私人场所因而口无遮拦、脏话连篇。现如今,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得以受到重视和维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不受限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充分的表述自由,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网络直播行为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当然的享有宪法保护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防止滥用权利人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人即媒体的格局之下,大量的色情低俗的违规甚至违法直播内容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形成了极为突出的泛娱乐化现象。除此之外,激烈的网络直播平台间的竞争关系使得娱乐至死现象愈演愈烈。为迎合大众的文化趣味,越来越多浅薄和庸俗的节目内容不断消解人们的底线。[3]为了赚得更多的人气和利益,各平台主播开始研究提升人气、增加粉丝的方法,他们抓住观众空虚、寂寞的心理,直播一些粗俗、恶劣的内容来吸引用户。除此之外,直播飙车、直播公益作假、直播吸毒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成为一些主播获取人气的主要手段。消费女性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网络直播中,女性一直是催化剂,也是关注热点,尤其在性别失衡的“宅男经济”中,一些女性以大尺度暴露和言语挑逗吸引男性观众,一些直播内容低俗甚至恶俗[4]。

(四)网络直播平台间的恶性竞争

我国目前网络平台数量仍在不断上升,网络直播平台数量的增加,引起了平台间激烈的竞争,这其中也包括一些恶性竞争。为了提升自身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直播平台会利用技术攻击对方平台,使对方难以正常直播营业,造成严重损失。为了显示自身平台的庞大影响力,竞争者会造假在线观看人数,显示与其不相对应的人气数量,更有甚者通过恶意炒作的形式增加平台知名度。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获取收益,在监管方面选择视而不见,这也使得直播平台逐渐走向低俗化。

(五)国家有关部门监管和审核不到位

網络直播身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我们在看到其迅猛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应看到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打法律的“擦边球”是目前直播行业最为常见的营销方式,其目的还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人气,从而在经济上获得利益。我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第365条规定的犯罪都具有传播淫秽内容的显著特征,在直播过程中很多主播都涉嫌此类犯罪。一些网络直播打“擦边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相关部门监管的疏忽。不仅如此,监管的不到位也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跨区域犯罪提供了便利。

四、完善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建全网络直播产业法律体系

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确保网络直播平台有效规范,保证直播的内容积极、健康,使网络直播平台在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区域内发挥其最大作用。作为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在监管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原因就是相应法律法规存在灰色地带。比如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不够,对违法的直播平台处罚力度小,这些都阻碍了直播行业的前进和发展。具体应该做到:首先,制定网络直播行业法律要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从中国直播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人们的表达自由,又要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参与者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和地位以及直播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性质要加以明确,确保直播中出现的侵权和违法犯罪问题有更精确的法律条款援引。其次,明确责任形式。网络具有信息繁杂、涉及面广泛的特点,再加上主播在个人素质、价值观、文化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使直播的内容和深度有所差异,其侵犯的权益当然也就各不相同。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想要将这些责任用一部完整的法律进行规范存在较大难度,也违背了立法规律。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对法律法规的改良寻求意见、制订方案。第三,明确责任形式,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触犯监管规定和法律要求的主播,要在一段时期内甚至终身禁止其一切直播行为;对有故意严重不良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吊销其企业执照,禁止其继续运营;对于直播过程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还要追究主播和直播平台的刑事责任。第四,网络直播的相关立法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文化部在2016年12月2日发布《网络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旨在对网络直播表演者和直播平台进行管理、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但是,该规定有刻意回避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之嫌。笔者认为,著作权的保护体现着一国的立法水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当给予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其实就是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保护,因为它能够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网络直播平台充分地享有信息、资源。《著作权法》的颁布显示了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将相关权利正面赋予作者和出版人,与此同时,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在内容中对作者和出版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明确直播过程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明确划分直播平台和表演者对于著作权侵害的承担责任方式,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著作权进行有效维护。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

2016年2月至4月,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出现的较多涉“黄”涉“低俗”的情况,全国扫黄打非办组织协调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部署并开展了网络直播平台的专项整治。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不同直播内容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淫秽色情及低俗、不良的信息,查办了一批网络直播平台的违法违规案件。[5]不难看出,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直播乱象,各监管部门也认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开始着手实施对于网络直播的整改工作。但是,由于直播平台存在大量数据,要使每个数据得到监管显然不太现实,这也加大了相关部门监管的难度。除此之外,多元合作的今天,直播平台与今日头条等媒体的联手,使得媒体向不同的群体推送不同的内容,这同样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新事物的产生必须有新的应对方式,面对网络直播的发展,监管部门要研究出创新性的监管方式。第一,长效监管。为了满足大众需求,直播平台往往是24小时运营机制,不管白天黑夜,总有主播在各大平台进行直播,于是便产生了大量的直播数据。面对该问题,相关单位可以将监管职责确立给某些部门或者运用专人专管的方式,保证长期有效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度,确保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开通24小时有奖举报平台,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每个直播平台,都应该设置一键举报专栏。当观众发现不良现象时,可在直播平台明显且便捷处点击立即举报。平台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举报应及时验证举报信息的真伪,若举报属实,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阻止直播的继续。可在网站设立专栏对举报和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在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还能督促举报处理机制的有效开展。其次,要建立多方协同监督执法制。如前所述,网络直播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的产物,这就导致一个案件通常由多个管理部门管理,例如文化、公安等,同时一个案件往往跨多个市区,这要求监管部门之间、各省市之间加强联动、共同监管、全面执法,不断探索直播平台、执法部门、行业协会三者间的执法机制。将打击网络直播犯罪行为作为第一要务,将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作为共同宗旨。

(三)确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直播作为当下最火热的产业之一,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一套适合自身的行业管理机制。各大直播平台要加强合作,对于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结合相关工作经验一同制定完备的政策制度。同时,鼓励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设立合法的全国性的自律组织。扩大协会企业的数量,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此形成监管力和影响力。

加强行业自律公约的建立。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我约束的基础,应进一步得到完善。就目前而言,行业自律公约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各直播平台单独拟定的自律公约。第二种是多个直播平台联合共同发布的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二者虽然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均具有内容不详细、执行力偏低的特点。因此,编制一套全面详细、执行力强的行业自律公约是当下主要任务。如果想让网络直播得到有效规制,就不能只依赖道德的约束,要认清行业自律公约发挥的积极作用。针对国家网络直播产业的布局规划和目的,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拟定行业自律公约,使网络直播秩序得到充分完善。应充分考虑以下两点措施:第一,将公约的权威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如采用会员制等方式将直播平台统一起来,设立奖惩制,加强对联盟中会员的管理。第二,将公约的实施措施进行细化,设置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增强公约的执行力。

网络直播平台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问题也应该得到重视,作为直播的内容提供方,网络直播平台有义务对签约主播负责,例如:网络直播平台公司定期开展主播培训,规范主播的言行,提高主播文化和道德素質,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着重强调红线问题,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根本解决网络直播中的低俗化等问题。

(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直播犯罪

现阶段,我国用国内法就可以针对网络直播涉及的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可是网络直播中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跨时间、空间的特点,通常会导致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是同一个地方甚至不止一个地方的现象。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打击网络直播犯罪的顺利进行。对此,加强国际合作不失为我国打击网络直播犯罪的有效途径。我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采用谈判或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共同的网络直播法律规制标准,从而使打击跨国界的网络直播犯罪变得有法可依,让和谐、安全的网络直播环境成为现实。

五、结语

在互联网的带动下,网络直播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中,被大众所知悉和认可,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已是大势所趋。我们在肯定网络直播为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要清楚看到该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想要正确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表达自由和经济利益等之间存在的矛盾。我国应充分认清关于网络直播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结合本国国情,适当借鉴世界各国规制的经验,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增强监管职能,鼓励社会民主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国际合作,让直播行业在法律法规下发芽开花。

参考文献:

[1]中国网信网.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7266.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803/t20180305_70249.htm, 2018-01-31.

[3]高雪新,李东.大众媒体泛娱乐化及其影响[J].新闻世界,2013(5).

[4]张红兵.黄打非办严打涉“黄”网络直播平台[N].法制日报纸,2016-03-21.

[5]张红兵.六部门专项整治网络直播平台显成效[N].法制日报,2016-05-04.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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