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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9-20杨鸿瑞冶联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P2P网贷个人信息

杨鸿瑞 冶联凤

摘 要: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可谓一日千里,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油然而生。P2P网络贷款就是典型之一,它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了资本利用率,方便了个人经济活动,满足了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了民间借贷形式。然而,P2P网贷平台良莠不齐,近来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事件层出不穷,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隐患。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对P2P网贷的关注重心都放在了管理机制、风险防范、发展路径等方面上,却忽略了它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巨大挑战。但P2P网络贷款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借贷形式,如在此方面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重视,不仅公民权利会遭受侵害,而且行业发展也会受阻。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暂无法为该行业个人信息相关问题保驾护航,总体而言,存在较多的监管空白和法律漏洞。因此,P2P网络贷款个人信息当如何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P2P网贷;个人信息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概述

(一)当前我国网贷行业野蛮生长形势分析

“拍拍贷”是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2007年在上海正式上线,它昭示着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市场上萌芽。但到2013年,P2P行业才真正迎来“爆发期”,不论是借款方、P2P中介本身还是投资人都跃跃欲试、各取所需,呈现迅猛增长之势。据网贷之家统计,2018年4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额为1730.95亿元,月末,累计交易额达69758.04亿元。但在其野蛮生长的背后,其弊端也暴露无遗。截止2018年4月,我国6114家网贷平台中累计问题平台多达4237家,正常运营平台数仅为总数的30.70%,在这些“问题平台”中泄露滥用个人信息、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发,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二)我国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及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1.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

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其他载体记载的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辨认出自然人身份的各种标志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还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虚拟信息等。个人信息权①,是指个人信息所有者对于其自身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他人侵害的绝对权利。换言之,个人信息权是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时间、地点并以自主的方式,告知或者传递他人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一种权利。

2.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令人欣慰的是: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已经明确将个人信息作为我国民法保护的法益。其中加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保护个人信息再筑高墙。但是,由于《民法总则》作为原则性规定,仍需辅之其他补充规定,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实施,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障依旧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

①在针对性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信息所有者都适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②在法律责任上,大部分条款仅规定了个人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及相对人义务,却没有规定侵权责任;③在体系性上,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有涉及,但这些现有规定之间缺乏联系,不利于法律的适用;④在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上,大部分条款只是处在一个非常浅的层面,通常未能深层挖掘个人信息保护深刻含义,对于立法精神、具体规则等往往轻描淡写。

(三)P2P网贷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当前我国网贷行业野蛮生长形势分析以及我国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及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暂处于“三无”状态下的行业发展趋势,问题平台占比之大,网贷乱象突出,借款操作流程简单易行,对公民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然而,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却并未跟进,甚至与市场经济脱节,在诸多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都不够充分。长此以往,对公民、网贷行业乃至国家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P2P网络贷款已严重威胁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提供相应保护刻不容缓。

为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方面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P2P网络借贷是个人信息容易遭受侵害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对它进行防范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须,也是体现法律价值重要方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带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重视P2P网络借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通过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克服个人信息被泄露、被滥用等混乱现象,全面保护P2P网贷个人信息,引导P2P网贷行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二、我国P2P网贷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贷平台本身的信息系统缺乏安全保障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P2P网贷关系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中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就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来维系。但开放性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每个网络用户都有使用网络发布、接收各种信息并不断更新的平等的权利,实现信息的共享。但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信息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因此,这种环境的开放性必然会给P2P运行平台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存在黑客攻击网贷平台内部系统谋取非法利益的风险;网贷平台自身运行系统的维护升级工作达不到运行标准,自身缺乏稳定性易受不法侵害。

(二)一些平台因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公布借款人信息、隐私等

一些网贷信息中介機构无视借款人个人隐私,例如,有些P2P平台暴力催收,擅自在网络上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信息、照片等个人重要信息以及相关联系人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起到警示作用,还专门建立起“网贷金融黑名单”的网站,其中收录了逾期借款人的各种信息,免费向网贷平台和投资人等开放查询功能。还有一些P2P贷款公司甚至直接在用户协议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若逾期,本公司将有权把借款人信息披露到网络上。网贷行业的这些做法意味逾期借款人的隐私将被公开披露,与此同时,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借款逾期网贷平台轰炸借款人通讯录,第三人信息无端受侵害,生活被骚扰

起初,还有一些通信用户总会因莫名其妙地收到一些网贷平台的催收信息或者电话时感到惊恐,但是近年这样的现象越来越多,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很多用户便在收到此类短信后不以为意。这不是用户的宽容,而更多地体现出的是广大用户对此的无奈。因为广大用户的信息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强有力的维护,更无便利可行的维权途径。从法律视角分析,公民的电话信息未经同意被暴露在阳光下,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不法行为人冒用第三人信息进行借款、未经第三人同意使用第三人信息作为联系人、担保人等

河南大二学生郑某,因沉迷于足球彩票,输光生活费后,开始陆续网贷借钱买彩,继而冒用28位同学之名继续借贷,累计欠下60多万元巨债无力偿还,他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青岛市一宾馆跳楼身亡②。回到郑某冒用28位同学的身份信息借款的问题上,这些同学受到侵害的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人格利益。事实上,从2016年至今并非郑某一例悲剧,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无法引起重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受损范围越来越广。

(五)个人信息买卖现象时有发生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以及巨大商业利益的诱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许多平台攻击盗取客户信息,对信息进行非法买卖,获取非法利益。也可能由于网站系统本身落后,引发P2P网贷用户的重要数据丢失或泄露,增加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的风险。

三、我国P2P网贷中个人信息保护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不够完善

网络社会关系日益紧密化、复杂化,加快推进网络法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国家与社会虽然也在不断倾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应对,但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却被忽略——加快个人信息专项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迟迟未能进入立法议程,而且进展情况也显得虚无缥缈。我国起初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2003年,当时的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正式开展了一系列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被有关学者完成,然而该建议稿却未能进入正式的提案审议过程,甚至所预想的“第二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2008年,国信办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立法工作最终昙花一现[2]。后来,即使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里也偶见关于加快个人信息法律建设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的提案、建议也屡见不鲜,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家统一立法规划的道路中仿佛渐行渐远。

(二)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既涉及公民人身利益又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问题,法律当然不应绕行。但现有的相关规定基本都散落在各种效力层次不一的法律文件中,即在各个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加入有关条款去保护本质上相同的法益。例如:首先,我国的宪法明确必须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次,《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种罪名;再者,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后在《邮政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中都体现出这种分散式立法思维。然而,现有的这些规定里很大一部分是原则性、宣誓性规定,很难对实践中的不法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法律监管缺失

当前针对我国网贷行业的法律监管主要是行政性规范,即“一个办法三个指引”③。但在这些法规中仅仅明确的是基于网贷机构定位、网贷业务边界、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行业管理体制等多个角度确定网贷行业规则,却并未明确相关行业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再者虽然有这些监管,但却没有明确的机构来引导、监督、问责等。

四、我国网贷中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进程

目前世界上已有大约90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项立法,可见全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也是各国充分挖掘利用大数据价值的基础。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私人人格利益,而且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做好此项工作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的信息主权以及经济、文化和军事的发展。欧盟及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都遵循着类似的原则,即“有法、有许可、目的受限、必要且数据最小化”,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加快制定适用于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更好地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确立个人信息权,具体规定信息所有者、信息收集者、信息利用者、信息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他们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救济程序等。通过专门立法为这种特殊的法益构建系统化、整体化的解决方案。

(二)建立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措施,损害赔偿自然是公民寻求补救的最终目的。对信息主体的救济,除了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应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有财产损失时,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予以填平,但个人信息权承载着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如果这种利益受到损害导致权利人的心理受到创伤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法律还应当赋予受害人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在个人信息侵权屡见不鲜的今天,很有必要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下进行选择性的适用,从而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力度。

(三)明確并拓宽信息侵权的救急途径

无救济即无权利。要想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现实生活里起到实质性作用必须要辅之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决定》里明确了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个人信息遭非法收集、利用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举报、控告、提起诉讼等一般救济方式,寻求有关部门的保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④。但就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而言,以上法律救济渠道仍旧显得有些势单力薄并且维权成本比较高,这就造成了许多受害人无奈放弃救济,实际上是间接放纵了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上述存在的弊端可采取以下举措予以缓解:

首先,可以尝试共同诉讼机制。个人信息侵权往往涉及受害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如果每个当事人都去起诉不但诉讼成本增加,而且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采用共同诉讼机制,由受害群体推荐适合的代表人代表其参加诉讼,进而降低成本,促进公民积极维权。其次,对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来证明其与信息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原告仅仅针对一般性损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3]。最后,建立起专门的行政性质的信息保護机构,它一方面既负责主持开发专门的信息保护技术,另一方面负责对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对违法者予以惩戒。这样既起到了诉讼分流的作用,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又为公民增加了一种更快解决纠纷救济的渠道。

(四)充分利用舆论监督营造行业法治环境、提高行业自律

自律模式就是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出行为规范、准则并通过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自我管理、监督和完善。自律模式既可以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又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建立P2P网贷行业自律模式,以整体的行业规制牵制个别的违规现象,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做出规制。因此,可以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自律公约,从而加强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自律公约的重点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设定:①政府部门进行协作,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以此来提髙行业协会的公信力;②商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加入行业内建立的信息安全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运行系统必须达到一个较高的技术标准,按时按质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例如,建立专门监督P2P网贷机构的网站,允许广大公民在里面民主评论,新闻媒体更应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对相关事件进行真实地报导。

(五)加强立法、执法改变当前网贷行业“三无”现状

易纲在“2017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说:“想要搞金融,不但要做到监管全覆盖,持牌经营;而且更要提高社会风险意识”[5]。鉴于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专门针对我国P2P行业的层级监管体制。这一层级监管体系主要是由银监会进行宏观的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业自律协会以及其他组织负责从具体层面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一种宏观到微观的监管结构。首先,立法层面看,立法机关应当授权给有关机关管理权限,加快形成适用于我国的P2P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然后,由银监会确立起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严格P2P平台业务开展的条件与规范,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与监督系统;最后,中央人民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健全P2P行业征信体系的构建,促使相关各方恪守诚实信用原则。[6]

五、研究结论

实践证明,由P2P网贷行业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只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易受威胁的一个缩影。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与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更加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管理秩序、国家的信息主权。因此,如果我们指望仅靠企业信誉、个人道德来约束侵害行为不免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必须依靠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规范来保障虚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纷争。首先,必须明确立法意图,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抑制有关行业的发展,而是应当在尊重法律自由、秩序、正义的价值的前提下,让法律提高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免疫力,让公民的相关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第二,要认清个人信息权本身的多重属性,量体裁衣地为它制订专门的保障、救济措施等。第三,不但要赋予有关部门权力,更要做到有权必有责,做好相互衔接工作以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能尽快得以制定并实施。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迫在眉睫,强化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着深远的实际意义,既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的保护伞,又是开拓经济发展新领域的敲门砖,更是一个现代法治化国家、服务型政府和和谐性社会的明智选择!

注释:

①个人信息权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可携权、被遗忘权等.

②案例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③“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参考文献:

[1]刘汶政.《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士学位论文,2016.05.14,第3页.

[2]王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前路[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3):89-93.

[3]陈广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06.01.

[4]丁洁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法律管控[D].扬州大学,2017.05.10.

[5]《易纲:凡做金融都要牌照实现监管全覆盖》,财新网.

[6]杨建辉,林焰.我国P2P平台的发展问题与风险防范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4期.

通讯作者:冶联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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