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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和辨别问题

2018-09-20樊志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界定

樊志超

摘 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对抗原告所提出抗辩和反诉的自由选择。因此明确界定抗辩和反诉,并在司法活动中合理辨别,有利于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和辨别标准进行了适当的研究,希望助力司法实践工作的落实,增强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科学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辩与反诉;界定;辨别

民事诉讼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如何保证审判行为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抗辩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对抗反应,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己方利益。在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反映在对被告对抗行为的判定和审判行为的不同操作方式上。目前学界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根据被告的主张与原告的的诉讼要求之间的关系来判定抗辩与反诉。如果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则判定其为抗辩;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主体,则判定为反诉。但这种判断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从大陆法系对抗辩和反诉的界定上可以看出,这样的共识使得界定的标准单一化。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来看,抗辩与反诉之间的界限还不十分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活动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从大陆法系和中国法律体系中厘清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和联系,如此才能有效促进司法实践活动的健康运行。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对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和辨别

目前世界上存在海洋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和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中国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吸收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虽然大陆法系理论也并没直接明确界定民事诉讼抗辩与反诉,但从对二者的概念、类型和功能的界定便能够拼凑出二者之间的区别。

(1)按大陆法系理论的说法,抗辩是指对应于对立规范事实构成要件的事实性主张,包括“阻却权利事实”“消灭权利事实”和“阻碍权利事实”。简而言之便是抗辩是被告对诉讼方诉讼请求的回应。“阻却权利事实”是指能够作为权利生成否定性前提的事实,其目的在于阻止权利产生;“消灭权利事实”是指某一权利产生之后又被消灭的事实;“阻碍权利事实”是指能够持续性或暂时性阻碍某一已经生成的权利被实现的事实。尽管三者存在细微的差别,前两者属于事实抗辩,后者属于权利抗辩。但三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无效,原告的利益无法实现,而被告的利益不会收到损害。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可以成为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系属于本诉审理法院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抗辩完全依附于本诉,反诉则属于独立的诉,在形式和程序上与本诉相同。反诉的存在需要具备一般诉讼条件。在大陆法系中,“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是必要条件,本诉和反诉可以捆绑审理。而在国内学界,关于抗辩与反诉的共识中并没有包括这一要件。

(2)从大陆法系的基本理论上看,抗辩和反诉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是防御性对抗,而反诉是攻击性对抗,或者说是对抗本身。因此,二者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前者是使对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后者是实现对抗方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抗辩还是反诉的自由权。因此在对抗行为的判定中,被告的动机成为重要的判定因素。如果被告仅仅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那么其对抗行为是抗辩;如果被告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本身,意欲将原告牵入到另外一个诉讼行为中,那么本诉的原告成为了反诉中的被告,本诉中的被告成为反诉中的原告。

二、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对抗辩与反诉界定的解释和实践

尽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抗辩与反诉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且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做出了相应的探索,但是在理论界关于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并未引发广泛关注。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抗辩与反诉进行专门界定和规制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少,而且多分散在不同种类的文件中。但这并不是说些文件就不重要,相反,我们仍旧能够从这些有限的文件中拼凑出中国法律法规文件对抗辩与反诉阐释。比如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释》(一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抗辩与反诉的相关规定。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抗辩与反诉的辨别标准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阻却当事人实现其诉讼请求。但是,该条文将“不构成违约”作为判定抗辩或反诉的条件确有不合理之处。因为抗辩是被告方对原告诉讼请求本身的对抗,而不是超过原告的主张。很明显构成违约与不构成违约是反向的两种主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的诉讼风险,不利于诉讼的公正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如果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但是从条文逻辑上看,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的主张是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结果,而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直接对抗。同样,关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属于反诉的范畴,则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因为“权利消灭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抗辩的基本类型,所以解除合同的主張可以抗辩的方式提出。

(二)《合同法》关于抗辩与反诉的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确立了先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则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些抗辩权,从本质上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当事人阻止对方获利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而对于反诉,该法律则没有明确说明。但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说如果当事人……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抗辩的范畴,超过这个范畴便是反诉。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辩与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针对民事问题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该部法律中对抗辩与反诉的判定原则给予了一定的说明。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排斥本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它是一种独立于本书的诉,但二者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与反诉权利的重视,但对民事诉讼中的抗辩与反诉的界定与辨别仍旧模糊不清,在法律条文的制作中还存在逻辑上不严谨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三、结语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部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诉讼的抗辩与反诉的界定上仍旧需要不断纠偏和完善。尤其是当前中国提倡法制社会,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法制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在整合分析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和辨别标准的基础上,能够看出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正确处理抗辩与反诉问题,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把握不同情况的差异,并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确保所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学在,倪培根.关于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辨别标准[J].理论探索,2016(6):99-107.

[2]华佳.抗辩与反诉之厘清[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5(10):226.

[3]肖印海.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19):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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