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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

2018-09-20许圣举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3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公共利益

许圣举

摘 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都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公共利益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体现。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予以强调和重视,才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通过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必要性进行考量,以完善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公共利益;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3.07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也在接踵而至地不断涌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市场经济问题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施行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后于2017年11月予以修正,本次修改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所述,我们可以窥探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与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不难发现在该法中缺少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究竟何谓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又是什么均面临着众说纷纭的尴尬局面,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初步的探析。

1 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普通法系中,公共利益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一直都是我国社会所倡導的,同时我国诸多法律也对公共利益加以维护与保障。针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学者们各抒己见,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经过梳理与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四种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1.1 社会整体利益说

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之利益。我国宪法学者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之含义乃指主要由政府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所公用或者公共的利益。华中农业大学李长健教授则认为,如不作特别的分析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同义。公共利益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全体成员,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社会目标而对诸种社会要素和社会状态的共同需要所体现的利益形态。公共利益是广泛个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具体的、独立的利益形态。

1.2 多数人利益说

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即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其中不特定多数主体既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也可能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利益范围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正义、公平、美德等抽象价值。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余少祥如是认为。

1.3 个人利益总和说

个人利益的总和是公共利益。“功利主义学派先驱”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1.4 抽象秩序说

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社会利益因其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若不加以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相比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第一和第四种观点,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目的与价值,是社会整体之利益。公共利益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某一个体的利益,也不是多数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其更加侧重的是社会这个大整体,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保障社会不断良好地运行。

2 公共利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近年来,伴随各种新型经济纠纷的出现,竞争行为愈发凸显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人们对于维护与保障公共利益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经营者在参与竞争时通常只顾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很少兼顾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实,公共利益是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又为何物,有无特殊性,笔者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详细阐释,学者们对该条文也进行了解读。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而有的学者则持相反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这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甚至将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的保护对象。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立法理念是社会本位,公共利益自然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下的一部单行法不言而喻。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与公共利益自身的抽象性,才使得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放眼域外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他们也大都将公共利益的保护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很多人误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是保护竞争者利益的一种工具,这种只停留在法律最表面的视角是片面的,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深层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是多元的,其不仅保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合法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公共利益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在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与环境下,经营者自由公平的竞争,才能保障社会经济得以健康良好发展。同时,良好的竞争秩序,也有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万能的”,其不可能面面俱到把社会上所有的利益都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公共利益在该法中有着特殊的内涵。我们不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共利益”混淆为其他法律中的“公共利益”。王保树教授曾在其著作中提到:“所谓良好的竞争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的公平竞争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筑的利益框架结构是多元化的,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才是终极目标,而不仅局限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应进行详尽的分析以达到三重利益关系之间的平衡。综上所述,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公共利益。

3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在确保竞争秩序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同时保护了个人利益。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将公共利益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导致“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易被虚化,甚至被无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将公共利益原则抛之脑后,只关注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是作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标准,因此,公共利益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体现并加以强调。

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未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竞争。就目的性而言,公共利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竞争,而公共利益是对竞争的实质保护。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能没有公共利益保护,而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排除在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考量因素之外。

将公共利益原则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所在。将消费者利益乃至更为宽泛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纳入竞争立法,作为其基本原则,已成为时下各国竞争法制的普遍共识与一致选择。

因此,应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4 结语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抽象的目的与价值,令人很难客观、直接的认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层次性与复杂性,公共利益也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指的是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公共利益原则对于保护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獻

[1]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20(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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