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猎狐行动看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2018-09-18刘彤
刘彤
摘要:近年来“猎狐行动”的开展拉开了我国引渡实践的新帷幕,引渡制度作为追捕外逃犯罪嫌疑人最正规有效的途径被广泛使用,但是这其中还存在许多阻礙因素,如:政治犯不引渡、死刑不引渡、人权以及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利益的牵绊等。我国应该从立法、司法、外交等多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海外追逃工作才能得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进行。
关键词:国际引渡 猎狐行动 境外追逃 引渡阻碍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055-02
一 、中国引渡制度发展及实践中面临的阻碍
在我国,早期的引渡是从个案合作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引渡法,也没有同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追回外逃的嫌犯主要经由外交途径,以互惠的方式进行。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的问世,引导我国的引渡制度走上了依法进行的法制轨道。一切引渡案件均要经过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后再报国务院决定。因此可以说,“引渡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行政色彩极浓的内部会签制转变为司法审查的过程”。
“合法有效的双边引渡条约是克制引渡制度政治化倾向的有效途径,对我国反腐败犯罪主动引渡机制的完善和顺畅运行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与更多发达国家签署合法有效的双边引渡条约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阻碍中国与这些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因素有哪些呢?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阻碍
死刑不引渡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原则之一。目前,世界上法律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及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就有一百多个。从新世纪我国的引渡实践来看,我国也顺应这国际趋势,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中,首次明文规定了“死刑不引渡条款”,可见我国对这一制度开始持接受态度。“在双边引渡条约中引入‘死刑不引渡条款,从我国国内的法律环境来看,或许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则无疑是我国在引渡合作领域中的一个历史性重大突破,见证着我国引渡制度的日趋发展和完善”。
遗憾的是,我国《引渡法》回避了死刑不引渡问题,并未明确提及死刑不引渡原则,《引渡法》第8条的“绝对不引渡”和第9条的“相对不引渡”都没有死刑不引渡的身影,不得不说是法律制度上的缺位。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阻碍
我国虽在《引渡法》中明确作出了“政治犯不引渡”的有关规定,但还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有效限制的问题。引渡中政治犯罪的概念较之国内法政治犯罪的概念要宽泛,“被请求国不仅要遵循本国的国内法律,一些非法律因素也要考虑在内”。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很强的主观性色彩在里面,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在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原则的界定上达成统一的标准。需要意识到的一点就是,尽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对政治犯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但只有被请求国有权界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是否属于政治犯罪。
(三)国家间利益冲突的阻碍
引渡制度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并且引渡在国际法上是国际法主体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被请求国答应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一般要基于两国的友好关系,是相互礼让和尊重的表现,这其中就牵扯着许多利益因素在里面。
公共秩序保留的冲突问题在国际引渡中表现得也尤为明显:从国内法的角度,公共秩序可以被主权国家援引来作为拒绝提供引渡的理由;从国际法的角度,以有损于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引渡的滥用,则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是理论上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 完善建议
(一)加强在签订引渡条约方面的外交努力
长期稳定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不仅可以使引渡实践更加规范化,而且能够大大节约双方追捕跨国犯罪嫌疑人的成本。签订引渡条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两国的友好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很紧张,被请求国不可能向请求国引渡犯罪嫌疑人。
引渡犯罪嫌疑人回本国进行审判是一国行使其主权的效果,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尊严。接受引渡请求是尊重他国主权的实际表现。并且,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本国根据其本国的法律接受审判,才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最好衡量,他国的法律和审判环境不免会有偏颇。所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友好外交关系,对我国与更多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
填补《引渡法》中简易引渡制度的立法空白,将死刑不引渡原则明确写入《引渡法》。在解决一些法律适用明确、社会影响力较小并且不存在复杂的政治背景和外交纠纷的案件时,可以用简易引渡程序来处理。但简易引渡制度并未被写入我国《引渡法》中,在我国今后的引渡立法中应该给予必要的关注。我国无法向广大发达国家引渡的实践表明,和国际引渡的障碍联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之一就是我国还保留着死刑。我国立法现状和国际社会立法趋势的偏差促使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死刑的存废问题。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目前废除的多项死刑罪名以及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新规定表明,我国正在向国际社会的大趋势靠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立法的基本理念,将这个理念继续贯彻在国内各项立法中是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灵活运用引渡的替代措施
在没有正式的引渡条约或者存在其他阻碍因素的时候,引渡的替代措施就积极地发挥其作用。几种常见的引渡替代措施有移民法上的遣返、国际刑事司法上的异地追诉,还有劝返。遣返是移民法上的替代措施,许多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亡国外后并不能成功取得外国的国籍,因此在他国的领土上他们属于“非法移民”,遣返就是针对这种群体而使用的引渡替代手段。遣返不要求被遣返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合作方式,有学者认为“遣返这一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异地追诉依照外国法追究本国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追诉的效率上和成功率上更有优势,在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的时候运用这种措施也不失是个有效追究犯罪的好方法。在中行开平案中,对主犯许超凡、许国俊就是通过异地追诉实现了境外缉捕的实际效果。
(四)加强人权保障
许多情况下我国没能成功引渡的原因在于被请求引渡国认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保障人权,才能使得引渡制度进一步发展。“现代引渡法的宗旨是在制裁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不同国家间的人权观念各不相同,加上人权概念具有政治性色彩,人权的概念在引渡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所以如何在引渡中甄别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含义就显得很重要。
引渡的基础和前提是彼此尊重主权,引渡的对象是违反刑事法律的人,成功引渡所带来的后果将可能是被请求引渡者受到刑事处罚。引渡后果的严重性要求引渡必须严格符合刑事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所以被请求引渡者在基本人权和正当程序上的权利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薛淑兰.引渡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人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黄风.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J].法治视点,2011(31).
[3]舒洪水,付玉明.略论我国引渡制度的现实困局与应对出路[J].当代法学,2008(9).
[4]王芳.反腐败犯罪国际引渡合作机制研究——基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1(2).
[5]陈金涛.试论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J].当代法学,2016(6).
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