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教育的法律特点及实践趋势
2018-09-18李彦哲
■文、图 / 李彦哲
植被茂盛的东京中央防波堤
一、日本环境教育法律特点
众所周知,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位居各国前列,其取得的环保成果与其国民环境教育的成功是密不可分的。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战后经济迅速崛起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故其开始通过立法手段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控,这也是其2003年环境教育法产生的背景条件。
日本2003年制定并颁布的《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简称《环境教育法》)共28条,其中以下三方面内容对于其环保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社会参与原则
日本环境教育相关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于鼓励社会参与原则。其《环境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国民及民间团体在国民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阐明了国民及民间团体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除自身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外,还要在场地、资金等多个方面对民众自发组织的环保教育活动予以必要帮助。其意义在于解决了国民民间团体在环境教育活动中缺乏资金、缺少政府支持等问题,从而使其作为国民环境教育的重要主体真正参与进来。
(二)明确财政支持措施
为了保证满足环境教育工作的相关支出,日本《环境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各类必要的财政及税制措施,以推进国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从而在制度层面解决了环境教育的资金短缺问题。
松田商店的资源回收工厂
(三)教育对象的多元化
日本环境教育法律的另一特色在于教育对象的多元化。其面向的人群不只局限于中小学生,而是扩展到诸如工厂职工、社区居民等多元化的主体,扩大了受教育人群的范围,使社会各阶层民众普遍受到良好环境教育,实现不同人群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创造有利于环保工作开展的积极氛围,使民众自发维护国家环境。
二、日本环境教育实践趋势
自《环境教育法》实施以来,日本的环境教育实践工作呈现出社会公众参与度逐年升高的良好趋势,大量的企业及民间团体开始参与国民环境教育工作,对日本环境教育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笔者参观了日本的多处企业环保教育设施,其功能的多样性令人印象深刻,现以中央防波堤填埋处理场及松田商店(资源回收中心)为例对日本环境教育的实践趋势进行简要介绍。
(一)中央防波堤填埋处理厂
日本东京的中央防波堤填埋处理场是一个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设施,该设施将可以作为填埋处理的垃圾进行特殊处理后,与土壤进行多层覆盖填埋,既增加其陆地面积,也减少垃圾焚烧造成的污染,还能对海啸的发生起到一定程度的防护作用。
该设施同时也是东京地区重要的环境教育实践基地,凭借其自身的环保专业属性,积极落实《环境教育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履行企业的环境教育义务,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学习场所,对当地参观民众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据工作人员介绍,东京防波堤每年都要接待数万人进行参观学习,既包括附近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当地的社区居民。通过将企业作为提供环境教育的一方主体,将大大提高环境教育工作效率,减轻政府环境教育压力,降低环境教育成本,为切实有效地开展国民环境教育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二)松田商店(资源回收中心)
相较于中央防波堤填埋处理场,松田商店的环境教育功能显然更具有代表性。松田商店作为日本的一家地区性资源回收中心,在资源回收的同时,依照《环境教育法》的指导方针,与当地政府、学校展开合作,积极承担企业的环境教育责任,设立专门场所和人员对当地民众进行环境教育,以生动有趣的形式向大家阐明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积极倡导资源回收利用,并将可回收资源做成的各类生活物品进行销售,成为当地著名的环境教育基地。
松田商店的资源回收工厂就建立在市中心的河畔,只针对异味较小的垃圾进行回收,并采取各类有效防护措施,松田商店将垃圾回收过程对当地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避免了邻避事件的产生,这种垃圾处理模式也值得思考和学习。
三、借鉴意义
中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制定了环境教育的地方法规,但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环境教育立法,故各地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参差不齐,且其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小学生,存在受众狭窄、学校为主、理论性太强等问题。研究日本等发达国家环境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其法律实践的具体情况,其对中国环境教育的借鉴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紧环境教育立法,明确责任分工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民的环保意识还亟待加强,以立法手段明确环境教育的重要地位,规定政府、学校、民间团体等不同主体在环境教育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立配套的环境教育体制,是推进中国环境教育事业的有效手段。
(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突出企业义务
环境教育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公民、民间组织尤其是企业都应当成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应以立法方式赋予企业在环境教育领域一定的权利义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民环境教育,对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从而提升环境教育的社会参与度,加快中国环境教育推广进程。
(三)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制度保障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及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教育事业,落实各类制度保障,为其开展环境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从而充分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切实贯彻立法者制定的各项法律规定要求的具体内容,做到环境教育立法及实践的良好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