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33条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思考
2018-09-17张蕴婉李香波
张蕴婉 李香波
摘 要 本文结合两个具体的案例,阐述了在遇到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时,判断是否超范围可以参考的思路和依据。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删除后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分析删除的内容是否是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判断删除是否会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删除的技术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关键词 修改超范围 删除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TN912.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法》第33条在赋予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文件权利的同时,规定了修改应当遵循的原则。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申请人常用的申请文件修改方式,判断这种删除是否导致修改超范围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审查实践中的案情也是千变万化,对于删除式修改是否超范围这一问题的把握还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探讨判断删除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思路,供大家参考。
1案例分析
1.1删除了特征,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发生改变
【案例一】一种CT影像引导肝肿瘤热消融针定位与导航系统。
【案情】本案首先通过三维分割采集肿瘤数据,并进行三维可视化,据此进行术前的手术规划,并且在手术过程中,结合采集得到的消融针的实时位置信息,进行术中的手术导航。其技术方案实施步骤为:首先从CT设备采集原始数据,对肝脏和肝肿瘤进行三维自动分割,然后进行三维可视化(面绘制),对肝脏临近的其他解剖结构也进行三维可视化(体绘制),基于面绘制和体绘制的所有的三维可视化数据进行手术规划,基于可视化图像和定位装置采集的器械的位置信息,进行术中导航,最后将术后与原始的可视化数据进行比对,评估术后疗效。
【附图】1
【原始权利要求】:
(1)一种CT影像引导肝肿瘤热消融针定位与导航系统,其包括硬件组成部分和软件组成部分,所述硬件组成部分包括:导航工作站、术中定位装置、图像显示设备;所述软件组成部分包括:影像数据管理模块、三维可视化模块、三维影像自动分割模块、术前手术规划模块、术中导航模块以及术后疗效评估模块;硬件组成部分由软件组成部分驱动;软件组成部分中,影像数据管理模块与三维可视化模块直接连接或通过三维影像自动分割模块后再与三维可视化模块直接连接,三维可视化模块分别与术前手术规划模块、术中导航模块、术后疗效评估模块连接,术前手术规划模块与术中导航模块连接,术中导航模块与术后疗效评估模块连接;
所述影像数据管理模块,用于获取并存储患者CT扫描序列图像,集中管理医学影像可视化、自动分割、手术规划和导航过程中的体数据;
所述三维可视化模块,通过所述影像数据管理模块获取患者CT影像,经过体绘制显示可视化的肝脏与邻近重要解剖结构,对获取的自动分割体数据通过面绘制可视化显示肝脏及肝肿瘤的大小、形状和空间位置,最后将体绘制/面绘制可视化体数据、手术规划数据与手术器械的空间定位信息融合显示;
所述三维影像自动分割模块,用于对肝脏和肝肿瘤进行快速自动的三维分割,利用分割结果进行术前分析规划;
所述术前手术规划模块,用于进行热消融治疗前的手术规划,根据所述三维可视化模块显示的三维重建模型,辅助医师进行热消融针最佳进针路径的规划,并预测治疗的作用效果;
所述术中导航模块,通过手术器械标定及空间坐标系转换,利用所述术中定位装置获取手术器械相对于患者目标组织器官的实时位置,实现对热消融针穿刺的引导;
所述术后疗效评估模块,根据患者术后的CT扫描影像,对肿瘤热消融凝固区进行三维分割,建立热凝固区三维模型,将此模型與术前的肝肿瘤三维模型进行比较。
【修改方式】:
在审查员一通评述了权利要求创造性后,申请人将画线部分删掉了,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分析思路】
指南中有相关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本案虽然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很多特征,但是需要判断一下这种删除对原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没有影响。对删除的画线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硬件组成部分由软件组成部分驱动,其描述了硬件和软件之间的关系;删除这样的限定,那么硬件就不由软件驱动吗?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删除后的技术方案中,该系统同样包括硬件和软件,而且硬件也必然使由软件驱动的,因此该删除不会影响保护范围。
第二部分:是关于软件部分程序模块之间的具体的连接关系,其描述的实际上就是附图所示的这种连接关系,删除了该关系,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影响吗?
首先,各模块之间必然存在一定顺序上的关系,先是数据采集,再是分割,可视化,然后是术前,术中,术后,相应步骤是和手术过程的顺序密不可分的。更具体的,例如三维可视化模块,其是通过影像数据管理模块获取CT影像数据,也就是说其应当连接前面的数据管理模块,接着通过体绘制显示可视化的肝脏和临近的解剖结构,此外,对于获取的自动分割的肝肿瘤数据也进行可视化,而自动分割的数据怎来的呢,就是通过自动分割模块得来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可视化分成了两种,对于肝脏临近解剖结构,是直接可视化,对肝肿瘤,先是通过分割,然后再可视化,最后,将可视化的数据辅助手术规划。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这种模块具体的连接关系都已经隐含在了原来模块的具体描述中了,属于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因此,删除的这一部分并不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影响。
【结论】
在判斷删除式修改是否超范围时,需要判断删除是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影响,分析删除的内容是否是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或者是剩余部分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那么,涉及这种由于技术上的内在要求而必然存在的特征,其删除不会导致技术信息发生变化,因此也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1.2删除了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判断删除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从原申请中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
【案例二】一种伤口缝合器。
【案情】本案提出了一种接合了针托和针的缝合器,其包括左右两个针托(1),针托下面有探板(6),伸入伤口中,针托和探板下面与伤口接触的地方设置有吸板(5),可以通过抽气嘴(3)形成负压紧密的吸住组织,同时,左右针托可以沿着滑杆(4)向中间靠拢,从而可以带着伤口闭合,针托可以通过螺丝钉(11)固定在滑杆上,待伤口闭合和固定之后呢,螺旋针(7)可以依次穿过针托上的定位孔(2),带着钢线(9)和缝合线(10)穿过伤口实现缝合。
【原始权利要求】
(一)一种伤口缝合器主要由:针托(1)、滑杆(4)、吸板(5)、探板(6)、螺旋针(7)、钢线(9)、缝合线(10)部件组成。
(二)根据权利要求(一)所述的伤口缝合器,其特征是:针托(1)与探板(6)连为一体,针托(1)、探板(6)都安置吸板(5),针托(1)的吸板(5)的吸面和探板(6)的吸板(5)的吸面相对向,吸板(5)与抽气嘴(3)连通,针托(1)和较长的探板(6)设置定位孔(2),针托(1)的定位孔(2)与探板(6)的定位孔(2)的距离正好是螺旋针(7)的环径,针托(1)的定位孔(2)间距和探板(6)的定位孔(2)的间距正好是螺旋针(7)的环距。
(三)根据权利要求(一)所述的伤口缝合器,其特征是:两条滑杆(4)穿过两块针托(1)两端,并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螺丝钉(11) 。
(四)根据权利要求(一)所述的伤口缝合器,其特征是:钢线一端带钩,另一端开孔,螺旋针的针尾安在针柄上,螺旋针的针头开有缺口,刚好适合钢线(9)的钩填充。
【修改方式】
审查员在一通评述了权利要求(一)(三)(四)不具备创造性之后,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一)(三)(四)将权利要求(二)的附加技术特征保留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伤口缝合器,其特征在于:针托(1)与探板(6)连为一体,针托(1)、探板(6)都安置吸板(5),针托(1)的吸板(5)的吸面和探板(6)的吸板(5)的吸面相对向,吸板(5)与抽气嘴(3)连通,针托(1)和较长的探板(6)设置定位孔(2),针托(1)的定位孔(2)与探板(6)的定位孔(2)的距离正好是螺旋针(7)的环径,针托(1)的定位孔(2)间距和探板(6)的定位孔(2)的间距正好是螺旋针(7)的环距。
【分析思路】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一)中的特征:针托、吸板、探板、螺旋针都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二)中,删除后的权利要求(二)相较于原权利要求(一)少了滑杆、钢线、缝合线三个部件,相当于删除了权利要求(一)中的三个特征。那么本案的这种删除应该怎么考虑呢?通过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比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当于删除了原始权(一)中的三个特征,请求保护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审查指南中规定“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是不允许的修改。那这三个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呢?在判断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技术方案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申请要解决的是缝合不整齐,缝合慢的问题,因此在伤口缝合之前的伤口快速合并是关键的步骤,本申请就是通过两个针托在滑杆上相对的移动来带动伤口合并,并且最后是通过螺钉将针托和滑杆固定,从而将伤口合并后的状态给固定住,滑杆和针托相互配合,具有协同关系。因此滑杆是本申请为了解决伤口快速合并和固定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原申请中明确记载了螺旋针、钢线、缝合线的形状配合和相互作用,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本申请这种螺旋式的缝合。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或暗示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因此,将上述几个特征删掉后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从原始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会导致超范围。
【结论】
当删除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时,可以分析删除的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删除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会使发明包含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此外,可以考量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间彼此关联,具有协同作用,删除其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方案不同,就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2结论
从权利要求中删除技术特征,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删除后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如果删除的内容是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则不会影响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允许这种删除。此外,可以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删除的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具有关联性,则不允许这种修改,否则会使删除后的技术方案包含并非申请人做出的发明创造,予以保护会导致申请人不当获利,并损害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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