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研究
2018-09-17黄明明
黄明明
摘 要 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地调研发现,校园足球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体育教师教学失误和体育设施缺陷等因素所导致的。我们对不同致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侵权责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着手,并结合学生、体育教师和学校三者主体的义务承担内容,以确定校园足球伤害中各个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和方式。
关键词 校园足球 体育伤害 学校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振兴足球运动被提高到建设体育强国的高度上来,习近平、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为发展足球事业作出了许多重要批示,201 5年3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中国足球改革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特别指出:“把校园足球作为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各地中小学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2015年8月13日,教育部网站正式公布了《教育部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指出了校园等足球工作的目标、发展校园足球的5项重点任务和6大保障措施。这些都为足球运动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
1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特点
1.1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复杂性
体育伤害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会产生诸多困难。尤其是一些较为严重诸如致残、致死等重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教师、学生自身、其他相关教职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学生年龄差异也会对责任归属以及判例结果产生影响。而且在责任归属和事故的处理中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性。使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校事故相比在处理上要困难许多。
1.2校園足球伤害事故的普遍性
足球运动作为一项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器材之接触频繁,参与者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影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因素复杂,既包括足球项目本身的不可控内部因素,还包括场地的环境、器材的规格、种类以及恶劣天气环境等外部因素。而且,由于场地大、时间长、对抗激烈,在足球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在所难免,轻则包括擦伤、挫伤、摔伤、关节错位、膝关节扭伤、踩关节扭伤、肌肉拉伤等,重则为骨折、轻微脑震荡甚至伤残。截止目前,由于足球竞赛规则和体育法关于校园足球的法律条例不完善,以及针对性处理办法的缺乏等都给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可能性。
2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致因
2.1学校原因
学校作为校园足球活动开展的主要阵地,其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校园足球运动相关设施陈旧老化,并未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且及时修复、更新;二是足球场地缺乏或不达标,由于校园足球活动推进速度相对较快且经费跟竞技体育运动相比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学校没有符合规定的足球场。因其地面不平摩擦力较大,极易导致学生扭伤或摔跤。三是学校缺乏开展与校园足球活动相匹配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者各项制度不完善,例如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紧急救助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当校园足球伤害事故发生时缺乏紧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2.2教师及教练教学原因
足球教师和教练在校园足球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监督作用。校园足球伤害事故中教师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足球教师或教练风险意识较薄弱,对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能力不足;二是组织教法和教学方面,教师对教学组织形式安排不合理,导致课堂秩序混乱,极易造成伤害事故。教学方法不当、技术动作讲解不透彻、未及时纠正错误的或者危险的动作等也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于学生在校园足球活动过程中或竞赛中出现的不合理的危险行为或动作,教师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使学之间出现摩擦,从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2.3学生方面原因
学生是校园足球活动开展的主体。所以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参加校园足球活动的主体从小学到大学,大多数学生心智尚未成熟,易冲动,做事很少去考虑问题的严重性,有时即使老师及时劝阻和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是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其次,还存在学生自身身体素质偏弱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有的学生由于自身对足球的热爱,隐瞒自身身体缺陷及身体状况,在自身身体状况不允许的条件下去去参加足球活动,最终酿成恶果。
2.4足球运动自身的原因
体育活动本身具有未知性和挑战性。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项目都有一定的危险性,都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是足球这种竞争非常激烈的高对抗性项目,造成伤害事故的几率更大。足球运动是集体项目,讲究队员之间的团队协作和整体配合,比赛双方为了争夺足球控制权经常赛场上急停、抢断、转身、跳起、倒地、冲撞 等。在此过程中必然出现身体对抗,而且前后场距离较远、来回奔跑速度快,运动负荷比较大,因此个人很难在紧急情况下很好地控制动作幅度和力度。而这些情况都会不可避免的使自己或队友以及对手受伤,导致无法预料的伤害事故发生,这是足球运动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3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主体的法律义务
3.1学生参与校园足球活动中的法律义务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第7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学校应当遵守的一般义务,其在从事校园体育活动时,主要需要遵守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这是学生在参与校园体育活动时最基本的义务,而且在进行体育活动时,还必须遵循相应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遵纪守法中包括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之前,必须认真接受体育教师的安全教育,倘若由于学生不认真接受这些方面的安全教育,而导致了体育伤害,则过错在学生;其次,学生还有特殊体质或患有特殊疾病告知的义务。学生必须如实将特殊体质或自身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告知教师,以便于教师在体育教学或训练过程中对这类学生因材施教。做到对伤害事故的发生防范于未然。
3.2教师在校园足球活动中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师法》的规定,合格的体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自觉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掌握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学校体育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体育教师在校园足球活动中,教师首先有义务关爱学生,在足球教学或训练之前应强调和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告知学生,过程中能正确指导学生动作以及指导其余学生站在安全区域观摩,确保学生安全。其次,教师还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当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者,应及时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防止伤势扩大,把体育伤害的危害程度控制到最小。
4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
4.1学生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和校园足球的专门法律条例。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校园足球活动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大致相同,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民法通则》等。目前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纠纷的有教育部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此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校园足球伤害事故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目前主要适用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部分过错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如果在体育运动中,特别是在校园足球活动中由于学生自身的身体原因所引发的责任事故,应该分情况来对待,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具体情况事先知情,但是并未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或限制的,而恰恰因此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是学校不知情,学生也并未把自己的情况向学校以及教师反映的话,那么学校以及教师和相关人员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学生自甘风险。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不足。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1)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学生作为校园足球伤害事故中的受害人,而跟学校相比较而言,人们会普遍性地认为学校比个人更有赔付能力,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人们也依据这种“惯性思维”责令学校承担一部分本可不必承担的责任,给学校带来经济负担。导致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过程中,部分学校为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此类伤害事故,只能将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活动时间尽可能缩短,让校园足球活动大打折扣。用避免学生进行足球实战练习来规避风险。而仅仅是以自己创编的足球操的形式开展,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让期待校园足球轰轰烈烈开展的顶层设计在基层执行时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学生对足球运动的热情,也间接打击了教师的积极性,最终阻碍校园足球的发展。
4.2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学校在校园体育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侵权责任法》第34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体育教师的雇主,不仅需要对自己存在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需要对体育教师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体育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4.3混合型责任
所谓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这里的多方当事人是指学校、体育教师、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混合型责任事故可能是多方当事人中的几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混合型责任事故的过错方不同,因而也造成混合型任事故的分类比较复杂。例如,某中学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运球,体育教师讲解完有关的注意事项后,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张某和王某分在一个组内。张某在练习中因场地不平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小腿上致小腿骨折,而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在本案中,体育教师己尽互了职责。事前,教师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教师正在指导其它组学生,学校场地不平是致人伤害的原因之一,对此,学校应负有一定法律责任。此外,王某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也應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受伤是由王某和学校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因而由学校和王某的监护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石红丹.校园足球伤害事故治理研究[D].株洲:湖南工业大学,2017.
[2] 徐杰.高校足球比赛中运动员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J/OL].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7(08):98+113
[3] 赵毅,陈刚,王家宏.从江苏法院裁判看校园足球伤害的学校责任之最新动向[J].体育与科学,2017,38(03):69-7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