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思考
2018-09-17王志军
王志军
摘要: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重要的发展方向,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不仅对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而且对于强化农村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文章首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阐述,然后重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提出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的优化策略,进而希望能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内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概念
所谓的集体产权通常指的是由许多个体构成的集体,每个个体都享有集体财产的权利,在这个集体中任何一个个体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也就是集体中人人平等,在对集体的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时,需要经过集体全体成员的同意,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做决定。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中的“产”主要包括三方面,分别是集体资金、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源,而“权”一般指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支配权以及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一个个体都是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根到底是属于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股份合作制。一些经济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的城郊村,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本村所有集体资产进行摸牌清查,并进行统一归拢,在这个基础上将所有集体资产进行评估、量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折算,在按村民实际情况进行股份的分配,并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经营,再将经营收入进行股权分红。
第二种是以集体资产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形式主要是以集体中特定资产而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以集体特有的矿产资源建立的煤矿,由村政进行统一管理经营。在管理经营中村民参与程度相对不高,经营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实际管理经营者个人意愿的影响。
第三种是相对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这些地区受类似拆迁、征地等经济利益的冲击相对较小,同时集体经营性资产几乎为零,因而,这些地区的集体经济仍然以传统的组织形式为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与管理模式问题
目前,一般地区乡镇都要求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但是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区县政府同意设立的一个组织,它既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更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另外法律监管制度不严,表现在立法方面没有太多的法律作为参考这就导致了很多新情况再出现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借鉴。其次,中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立法进度本身就处于滞后状态,最后,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大部分是适用于全国性的条款。有些农村地区,因为具体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严格的按照这些条款去进行运作,这样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问题的监管显得十分缺乏。“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现象仍然存在。
(二)集体股份内部流转“名存实亡”
为了集体产权能够实现正常的内部流转,在对各地区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一般都对产权的退出与转让进行了规定,给予了集体成员的有偿退出与转让权,且也规定了个体股份的流转只能在限于本集体内部。另外,在《产权改革意见》中也对产权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农民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自由的进行有偿的退出与转让,同时也明确指出个体成员在有偿退出和转让的范围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些都使得集体股份在流转时的范围仅仅是组织内部,股权的流转也只是内部成员之间或者是以集体的形式赎回,但是集体的资产和股份份额没有发生变化。这种流转市场条件苛刻,同时参与度非常低的交易市场,其实际的流转基本上是无法实现,从而也导致集体股份内部流转“名存实亡”。
(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率偏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农村集体经济都拥有庞大的经营性資产。但是这些资产却很难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集体资产低效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经营性资产经营效果不佳,虽然也有一些地区,在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发展上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在许多中西部偏远地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常常在实际的经营中出现效率低下、经营管理混乱等很多问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优化对策
(一)明确法人资格,明确界定产权
明确集体产权主体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多年的实践发展以及相关的理论成果综合分析都可以发现,明确的、独立法人地对于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相关法规屈指可数,顺应当前农村产权改革发展的政策法规少之又少。所以,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强集体产权方面的法治建设和政策性支持,健全缺位已久的农村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另外对于当前面临的产权清、权能不完善的问题,农村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与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将个人、集体以及国家的关系划分明确。
(二)清产核资,确权到户
要使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能够有效利用,提升市场化水平与经济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彻底摸清家底,全面清产核资、确权到户,完成全部集体资产从集体共有到按份共有的改革。结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实际,清产核资和确权到户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牵扯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无论是清产核资还是折股量化,都应该分类有序进行,不能急于求成。针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要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确权到户。而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要按照相关法规归类入账,保护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完整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明确和保障农民集体股权权能行使
要想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得到长远发展,将集体经济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得个体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必須明确个体享有的权利。一方面要注重农民的切身利益,使他们的股权收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每个个体进行严格要求,履行他们的责任,让每一个农民都参与其中。另外要加大资产运营的透明度,让每一个农民都能掌握集体资产运营状况,从根本上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要让农民深刻的理解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参与度,且明白从责任和利益上都是非参与不可的。
(四)建立合理的产权流转制度
要想使得当前产权流转市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相关保障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农民将赖以生存的土地出让,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他们将来的生活将发生巨大变化,在这种变化中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要想土地顺畅流转,降低这一风险非常重要。建立保障基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流转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机会成本,减少成本,降低风险是促进产权流转效率提升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总结
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集体资产也成膨胀式增加。集体资产从本质讲属于集体中的每一名成员,表面上看人人有份,但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到底有多少资产,一直都是比较模糊的,这也造成了当前集体资产产权模糊、权能残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当前市场经济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导致集体成员很难获得集体资产收益分红,不利于我国小康社会的尽早实现。所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不断创新,勇于探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让集体资产“共同所有”真正成为“按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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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