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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18-09-14陈开博

青年时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

陈开博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在现行法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再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法的出台,进而构建完整协调的个人信息信息保护刑法体系,更好地完善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问题,其中网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就是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美国优步、雅虎等全球500强的公司用户数据库被黑客袭击,而遭受泄露;京东集团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盗用客户信息……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我国公安部开展了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侦破相关案件1800余起,查获各类被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500余亿条,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之多,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安全程度,实在令人咋舌。在公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民的地址、身份、征信、学历等个人信息一一被泄露,在网络空间里,信息保护层似乎被揭开,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成了网络时代的普遍焦虑问题,所以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因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问题的新发性,目前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全面,法律保护模式的不明晰,因而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一、公众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近年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我国也相继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公民信息的法律规定和措施。原先,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首次明确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文,这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迈出的重要一步,其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定显示出滞后和不完善性,于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再次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罪名设置更新

《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并且对“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增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信息罪”,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1]。

(二)犯罪主体扩大

用一般主体代替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列出的某些特定主体,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不单单是个人,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比如不履行安全管理以外的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主体,就负有刑事责任,更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2]。

(三)犯罪行为范围扩大

一反面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相关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另一方面是犯罪行为范围有了扩大,只要是出售了或者违法有关规定向第三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上的扩大和明确,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决心。然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条文在不断的修正完善,但在案例运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不同情节轻重程度的具体处罚划分,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说明,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得某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不利于刑法的解释和执行。

二、公众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现有法的缺陷

1.概念缺乏动态化

尽管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界定,但是随着网络消费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该定义已不能完全涵盖实际生活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对司法解释的适用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的不断扩大,很多网络平台和网络数据应运而生,固定死板的定义难以跟上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所以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不能长期不更新[3]。

2.犯罪行为方式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在规定中对具体的犯罪行为方式也没有充分列举,比如条文中的“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里的“其他方法”太为宽泛,界定不清晰,在法律条文中应该对其他方法做出具体明确的表述[4]。

3.情节轻重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指出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但在条文中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严重但”,什么是“特别严重”,是否与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和手段,或者非法获益的金额有关,并没有明确说明。

(二)前置法的空白

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在《刑法修正案》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一些说明和规定,单独法律的出台,有利于更加清晰明确地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对定义的解释更为详细,也能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擅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法

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国民个人的信息信息安全,其中美国和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较为先进和全面,值得我国学习。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事前预防,形成了以“个人权利本位“和”预防为主“的鲜明特色,而且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是双重的,既有各个国家都适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也有成员国单独制定的本国法律,双重利剑之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得以更安全的保护,而且欧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在不断更新完善的,2016年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文件,改革创新了个人信息行政管理机制,重新分配了信息拥有者、处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细化了特殊領域的信息保护条文,更加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5]。美国侧重的是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追回和救济,同时对企业的法律规定更为明确,从行业主体入手,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而日本,更侧重公民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而可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体系

(一)完善司法解释

需要对现行法律中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明确。比如,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完善,要避免静态、僵化、粗放,要根据时代发展的趋势和需要,重视个人信息于网络时代的联系,对概念的各个要素进行细致分析,不仅邀请法律专家,也要邀请网络信息专家、网络企业和公众多方群体,共同探讨“个人信息”的含义,以形成更加规范的条文表达。对条文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別严重”的划分进行详细充分的说明,坚持透明、专业、细化原则,更好地完善司法解释[6]。

(二)提高执法的专业性

现代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事件,存在一定的隐匿性和难寻性,因为网络数据的虚拟性,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联合执法人员、通讯部门、网络技术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协作,联合执法,在职能和技术上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确保能够迅速精准地找到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证据,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的出台

尽快设置和发布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重大,不仅能够整体上加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还能明确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更能上社会上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氛围。专门的立法能够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对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充分研究,仔细探讨,从各个层面予以全面的考虑,加快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出台,是社会所需时代要求的必经途径。

(四)提升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让公民牢固树立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更加有效及时更充分地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应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学校和社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侵犯信息行为这一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帮助公民牢固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从源头上规避信息泄露的风险,减少侵犯信息行为的发生。同时,作为网络信息管理的平台企业,也要坚守行业自律,不能因为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严守行业底线,通过加大技术研发和强化平台监管力度,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社会可以探索“黑名单”机制,从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对这种行为严打不懈,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风气,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监管格局。

五、结语

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质的飞跃,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社会面对的艰巨的挑战。在网络世界,公众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然而网络的虚拟性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所以,我国应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完善对现行法中不明确、不完善的描述,提升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快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出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05).

[2]杨百合.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07):229-230.

[3]李粒源.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

[4]赵娜.网络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探索[J].法制与经济,2017(11):158-159.

[5]刘云.欧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创新[J].暨南学报,2017(02).

[6]赵宝玉.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7(07):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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