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及扶持政策研究
2018-09-13王小华
王小华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1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
1.1 践行金融供给侧改革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将更多的经济阶层纳入金融体系中,通过调整现有的金融资源供给体系,为农村金融弱势群体带来合理可负担的金融服务。从本质上来看,普惠金融就是从供给端推动金融机构改革,促成金融行业的产业升级,是金融业践行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
1.2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在金融抑制理论中,“金融抑制”现象被认为存在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构建并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有利于消除“金融抑制”现象,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本文引入哈罗德多马模型来说明。首先,假设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在模型中只是相互作用,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模型的基本假设为:农村储蓄率(S)和农村边际资本产出率(δ)是外生变量且不存在折旧,二者均为常数。Y为农村经济产出,K为农村总资本,t为时间,均衡状态时农村投资(I)=农村储蓄(S),则有:
由I=S与公式(1)、(2)可得:
继而推出:
通过模型推导,得出农村经济增长率(ΔY/Y)与农村边际资本产出率(δ)和农村储蓄率(S)有直接关系。模型反映了可通过提高投资(储蓄率)来发展经济,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可以通过资本转移来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目前,农村地区金融体系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资金,很多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政策等因为缺少资金无法开展,严重制约了落后地区自主脱贫、发展经济的步伐。而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可改变现有金融资源配置,将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为农村地区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改变现有的“金融抑制”现象,发展农村地区经济。
1.3 促进社会公平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能均衡地向农村地区供给金融资源,减少城乡居民之间的金融权力不平等现象;培育农村低收入者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居民收入,提高自主脱贫能力,提升农村地区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农村普惠金融提及的“金融权即人权”的概念,能够使农村低收入群体积极参与金融活动,提高金融参与度,促进社会公平。
2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2.1.1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现状。目前,农村普惠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县级及以下网点、政策性银行等,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小额信贷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种类日益增多,数量整体上也有所增加,截至2016年末,农村地区的银行网点共12.67万个。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量为1.39个,县均银行网点57.75个,乡均银行网点3.98个,村均银行网点0.23个。这些指标相比2015年末均略有增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迅速崛起。据《2017中国金融运行情况报告》,截至2016年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已到达12 09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与2015年底相比增长幅度达到1.7%。
2.1.2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现状。第一,涉农贷款余额不断增加。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0.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3.08万亿元,增长比率达9.64%。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4万亿元,同比增长14.4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17.0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51万亿元,同比增长6.97%;城市涉农贷款余额5.8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0.54万亿元,同比增长11.30%[1]。
第二,农业保险业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7.71亿,较2015年增长11.4%,全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赔款及给付299.24亿,较2015年增长26.2%(见表1),赔款及给付金额增长比例超过保费收入比例。农业保险为农民规避风险,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
表1 2015—2016农业保险数据 亿元
第三,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能力逐渐增强。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积极普及在实践中已经被成功运用的金融产品,如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依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加速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如农产品理财、农业期货、推广涉农业务理财等。
2.1.3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第一,农村信用体系逐步完善。信用体系是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与农民信用信息的采集状况直接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涉农组织主导型,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主体,采集农户信息。二是部门间合作型,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跨部门共享。三是涉农金融机构自建型。根据业务需求,机构自行建立针对农户的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根据相应标准划分信用等级。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共为1.34亿多个农户建立档案,覆盖大多数农户。
第二,农村支付体系日益优化。提升农村支付结算水平,可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截至2016年末,共有11.84万个农村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包括8.41万个农村地区金融网点,3.43万个代理网点,总覆盖比例达到93.46%。2016年,农村地区通过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20.06亿笔,金额227.14万亿元[2]。
2.2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
2.2.1 农村居民的借贷需求无法充分满足。分析2013—2017年农村居民收支状况数据(见图1),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收入差距仅为4 00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为7.33%,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率为7.91%。对比数据可发现,农村居民的年均结余是不足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教育成本、住房成本、医疗成本的,消费支出的增长比例要高于消费的增长比例,收支状况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居民只能通过借贷来满足大额消费,借贷需求十分强烈。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对贷款的审批极为严格,放款手续极其复杂,需要办理的文件证明过多,对于不掌握金融知识的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截至2016年末,获得贷款的农户数量为78.65万户,仅占我国农户总数量的39%,可见,仅有少部分的农民获得所需贷款。强烈的信贷需求与门槛极高的贷款资格,使得农村居民的借贷需求无法充分满足。
图1 2013—2017年我国农村居民收支示意图
2.2.2 新型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群体主要为农村低收入群体,面对信用资质差、还款能力低、缺乏担保物与担保人的客户群体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与问题。新型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由于注册资本少、盈利能力差、客户数量少等特点难以承担起这些潜在风险。在信用危机爆发时,这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将难以生存[3]。
3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扶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扶持现状
3.1.1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补贴。中央财政给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补贴,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并于2009年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1.2 涉农扶贫贷款贴息。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开始实行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对扶贫贷款进行利息补贴,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4]。
3.2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3.2.1 农业政策涉及面过广。首先,农业政策性金融涉及多个方面,制定政策时难以考虑所有的情形,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问题,出现扶持政策与实际需求状况不符的现象。其次,农业扶持政策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相应的监管,会使许多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也享受到政策优惠,挤占本应享受政策的企业名额,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最后,农业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会出现人为划定的现象,出现寻租空间,造成腐败。
3.2.2 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有滞后性。农村普惠政策往往由上层部门牵头制定,下级部门具体执行,由上到下地推进政策,这个过程非常耗时。政策的制定有时效性,只是适合某个时间段的具体经济情况,具体执行时会因当地发展水平的变化,无法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4 完善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扶持政策的思路
4.1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调整现有的征信内容,联合教育、公安等掌握公民信息的政府机构,将已有涉及个人信用的信息整合到现有系统内,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确保系统内的信用信息能够精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将商业机构引入现有的征信系统,鼓励其研究新的征信系统结构,发展新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社会资本促进信用系统发展;加大对失信人员的处罚力度,使整个社会了解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5]。
4.2 加大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
将更多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政府补贴奖励范围,如小额贷款公司、农业合作互助组织等,以使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被纳入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扩大现有扶持政策的覆盖面,使小微企业贷款也能享受到与涉农贷款相同的优惠,促进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农村地区的企业发展。
4.3 构建新型贷款担保机制
由政府牵头组织,建立新型贷款担保机制,将市场现阶段存在的商业性担保组织、政策性担保组织、互联担保组织都囊括进去,使担保机制构成多样化,解决农村年居民贷款问题与贷款风险管控问题,同时引入政府资金,建立地方性融资担保基金,为市场上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提高新型担保机制的可信度,将更多有担保需求的客户纳入体系中,使金融机构与客户共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