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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防控简述

2018-09-12任鹏胜

经营者 2018年10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应收账款

任鹏胜

摘 要 受国内信用环境的影响,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难度较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盘活企业资产、缩短资金占用周期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和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可。本文以笔者实际操作的经验为基础,以典当业务操作为例,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建议。

关键词 应收账款 质押 风险防控 典当

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和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目前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多以足值、安全的担保方式为主。应收账款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受业务性质、议价能力等因素影响,产生的应收权益,具有一定的担保变现能力。典当作为传统商业银行“拾遗补阙”的补充,其经营建立在物或可抵质押的权益的基础上,应收账款质押典当融资业务不仅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机构经营合规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典当机构以此为突破口,创新业务经营手段。

一、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典当是指当户或第三方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公司,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向典当公司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的义务,但典当公司不承继当户在该应收账款项下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行为。

二、当物选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个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三、风险点

第一,基础合同效力风险。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二,应收账款虚假风险。一是当户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来确实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当户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当户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第三,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当户或当户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

第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当户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义务,在当户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

第五,当户放弃应收账款权利风险。

第六,当物质押登记风险。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典当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与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四、控制措施

第一,审慎选择当户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典当公司在选择客户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关键因素:持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4年以上的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纪录。在选择应收账款债务人时要重点关注以下指标:经营规范化水平较高、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月度现金流量和短期偿债能力,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与当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往来,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約等问题而与当户发生商业纠纷,最好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以规范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为首选)。

第二,追加应收账款债务人为本笔业务提供担保或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须协助典当公司监督当户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对质押当物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并负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得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当户清偿,但可向典当公司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户不得放弃或转让权利;明确典当公司提前终止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形,如当户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或财务指标恶化等。

第三,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典当公司在选择当物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账款出质,即当户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二是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三是当户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四是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五是不得为对冲账款,即当户同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债务;六是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七是应收账款到期日不得早于典当的到期日;八是折当率应控制在50%左右。

第四,加强当后管理工作。当金发放后,典当公司要加大当后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当户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整体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风险信号,提前储备风险应对措施;要对当户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当户履约的相关证据,如进出货单、票据等经基础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单据,督促当户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当户、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作者单位为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葛佳铮.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应用浅析——以五矿发展为例 [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 (5).

[2] 徐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工作探讨——以河北省为例[J].征信,2018(2).

[3] 熊廷兰.供应链下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范核心分析

[J].中国市场,2018(10).

[4] 姚偞.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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