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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来了

2018-09-12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35期
关键词:经营者跨境原则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5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此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舆论认为,电子商务法一锤定音,宜告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结束。

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的三个挑战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相关工作)

电子商务法是针对互联网新业态领域的立法,在立法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挑战之一是电子商务领域产业发展速度快,立法难以跟上产业发展的脚步,这是互联网领域立法普遍面临的问题。当更新型的业态出现而没有具体法律规则能够适用时,就可以运用法律原则进行判断和解决。因此,立法者在电子商务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鼓励创新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协同管理原则以及社会共治原则等诸多法律原则,既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进行规定,以达到在面临多变的情况时有法律原则可以适用的目的,又为科技创新和未来后续立法留有空间。

但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所谓“穷尽法律规则”。具体到电子商务领域,就是在电子商务法中没有具体法律规则作为具体案件的判断标准时,才可适用以上法律原则。

挑战之二是如何平衡促进发展与规范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两者并非只能二选一。欧盟的法律和监管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严于美国,但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却出现在美国,这点值得我们思考。最终我国立法没有照搬美国或欧盟的思路,而是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二者之间做到了兼顾和平衡。电子商务法以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如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又有大量条款对电子合同、平台责任、经营者义务等作出规定,同时,直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就有30余处,体现了兼顾和平衡的立法理念。

挑战之三就是对创新的态度。创新才能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特别规定了鼓励创新的相关内容。

对于互联网新业态中的创新,除了鼓励之外,还要有包容的态度,允许试验,但不允许故意做错,这样的原则才能为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

“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区别何在

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款内容可简化为责任公式:过错+经营者侵权事实+平台不作为=平台连带责任。第二款可简化为两个责任公式:1.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2.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区别何在?

其实,“相应责任”非法律概念,可理解为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其中,显然连带责任更严重,因为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平台和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

通过对3个公式的排列,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原则可知:平台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与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无关。但是,法条在此为何凸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新法体现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衔接与补充,该法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即便平台能够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信息,若没有尽到资质审查,仍需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电商平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来规避责任。

如何看待罚款数额上限

董毅智[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在电子商务法通过的同一天,曾因销售假货引发争议的拼多多,发布了上市后的首份财报。自上市以来,拼多多“知假售假”“山寨积聚”等问题频繁浮出水面。拼多多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同时遭到美国律所的集体诉讼。

电子商务法施行后,售假、山寨等问题也将有法可依。

根据电子商务法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罚上,八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现在有些电商平台处于龙头地位,单个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可能达到数亿元,200万元的上限处罚与预期巨额获利对比而言,显然承担的责任过轻了。我建议,应该将处罚额度与平台的交易额、收益相挂钩,或者参考消保法“退一赔三”来操作。

同时,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我建议,应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跨境电商如何规范

吕友臣[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子商务法有四个条款涉及跨境電商,可以看出规范方式仍比较笼统,但是态度很明确: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第二十六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说明跨境电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必须遵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以及代购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一直没有明确,在众多的纠纷案例中,消费者都处于维权难的境地。此外,跨境交易还存在逃税避税、涉嫌走私、真假掺卖、不提供售后服务、私下交易(现金交易)逃避监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种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

以奶粉为例,今年7月英国多名婴儿饮用爱他美奶粉后出现呕吐症状,当时中国海关总署称该奶粉未通过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中国,未有报关产品。那么若采取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呢?有没有,有多少问题奶粉进入中国?实际处在一个监管空隙的状态。在电子商务法公布后,直邮模式也纳入跨境电商范畴,意味着跨境电商都必须经过完整的报关程序。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跨境电商相对混乱的现状,许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就现阶段的全民认知以及外贸环境来说,是一件重大的好事。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众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要起到实实在在地指导实践的作用,还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补充法规。我希望也相信,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够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专门立法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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