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医疗纠纷怎么解
2018-09-12
近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行为。
将预防提升到更高层面
宏哥(“医殇”公众号创始人)
医务界翘首期盼的这份关于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纲领性行政法规,经过反复斟酌、多次修改,终于公布,接下来就是如何运用并在实践中检验了。
新《条例》有不少亮点,最重要的就是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更高层面。
与2002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从法规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新《条例》扩大了处理范围,不仅包括医疗事故,同时涵盖了所有医疗纠纷和争议;同时增加“预防”二字,强调前置防范程序。
过去,医患间矛盾的激化大多是因为双方沟通不畅而导致。新《条例》单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明确构建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对患者在诊疗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要耐心解释、说明,依规处理,积极与患者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
其次,明确多个部门在医疗纠纷中的职责。新《条例》将整个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部门的职责均进行了规范,包括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民政部以及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强调各部门都要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履行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专门制定了关于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约束了从猎奇出发,不负责任地发表相关报道或评论的行为。一部行政法规以这种方式对新闻媒体提出明确要求,可谓立足实际,对现实有重要指导意义。
解决路径明确
邵忆楠(科普作者)
国内太多的医患纠纷,都是源于信息不对等。
理论上,医生表述自己对疾病的认知和见解,从而提供治疗方案,理所应当,不容置疑;而患者作为服务对象,有权了解治疗方案和替代方案。
实际生活中,由于医生没能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或者医疗服务无法满足患者的期望(如某些疾病的彻底治愈、提供廉价甚至免费咨询和治疗、优先就诊等),以至于产生很多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令医护人员安全受到威胁,也影响其他患者就诊。
《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即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医疗秩序,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怎么做才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规范诊疗服务。除了杜绝不规范的诊疗行为,也要提供人文关怀,要求医生做好知情告知,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合理信息,合规合法地满足患者和家属诉求。
《条例》对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提出更多规范,要求设立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的接待场所,重视医患沟通平台的搭建;要求医院设立专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并将应当告知的事项采用列举的方式释明,如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病历资料复印的规定等。
第二,明确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条例》明确了五种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明确各方法律责任。除规范多方行为外,《条例》对于不规范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提出了详细的处罚标准,对患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得更加到位。《條例》希望能积极引导患方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不理智、不合法的维权行为。“医闹”等问题是否就此可以彻底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医生特别关注三点
柴建农(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
《条例》公布的消息刷爆医护人员的朋友圈,我们特别关注这三点:
首先是病历资料对患者更加公开。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证据,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此前,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怀疑医院篡改、伪造病例,现在根据《条例》,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就为增进医患信任提供了一个好的基础。
医务人员以后务必要写好病历,改掉不及时完成病历的习惯。但是,临床病例书写繁复也的确增加医护人员的工作负担。现在已经有医院采用人工智能识别的语音输入、人工智能辅助读片等新技术,简化医护人员的工作。如果能从国家层面推动这些新技术在医务工作中的应用,精简病历书写,将医护人员更多还给患者,不仅可以加强医患之间的情感互通与交流,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是尸检不可再无限拖延。
在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临床一线人员都很愿意通过尸检来明确死因。但在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影响,病人家属多拒绝尸检。
《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就彻底解决了实践中死者的近亲属既不同意尸检,也不在“拒绝尸检同意书”上签字的难题。
第三,对于医务人员最为关心的“医闹”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条例》增加了专门条款,尤其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具体处理措施。比如,迅速制止过激行为,控制现场秩序;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等等。
“争议空间”需进—步明确
舒广伟(律师)
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新老《条例》以后将并行实施。
由于两部条例在规范事项上有大量重叠,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新《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法律效力。“医疗事故”这个概念今后可能仅仅在卫生行政监管体系中尚有保留价值,而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其他场景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代。
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的“二元化”,一直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焦点问题。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有时可能赔偿数额更大。
同样的医疗事故,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审理就可能造成赔偿金额的不同,甚至会产生赔与不赔截然相反的结果。
针对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空白,最高法院应加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标准等“争议空间”进—步明确。
针对新《条例》中没有涉及的一些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继续出台细则或专门规定。最新消息是,根据新《条例》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起草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已在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