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打赢“执行难”攻坚战
2018-09-11通讯员发自湖南长沙
文/图_通讯员 曾 妍 本刊记者(发自湖南长沙)
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就打好打赢“决胜执行难战役”讲话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道德准则,执行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却一度成为困扰社会良性发展的顽疾。当前,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战,力图基本解决这一社会性难题。近日,本刊记者前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见证了湖南省法院系统为打赢、打好这场意义重大的“大决战”所付出的努力。
下大决心、花大力气
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湖南省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屈国华介绍,自2016年以来,湖南全省法院累计公布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信息88万余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1.4万余条;采取拘留措施3175人次,罚款措施457件次,罚款金额1787万元。2017年以来,湖南全省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353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67人,93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一连串的数据让我们看到了湖南省法院系统在这场“整治执行难”攻坚战中的决心和魄力。据本刊记者了解,为打好、打赢这场攻坚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执行专班。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陈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次整治‘执行难’问题,从省高院到下面各级法院都做足了工作,力争将这一社会顽疾攻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中层干部告诉本刊记者:“省高院主要领导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力度非同寻常,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7月4日,湖南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长齐聚长沙,召开了题为“再动员、再出发”的专题座谈会。在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要求:“要明确目标,理清思路,以强有力的措施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
下了大决心、花了大力气,自然会出好成绩。据本刊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湖南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82万件,执结9.38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1.08%和31.2%。
“周强院长先后来了三次批示,对我们的成效给予肯定,为我们打气加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副处长傅召平告诉本刊记者,湖南省法院的优秀成绩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关注,这对地方而言无疑是巨大的鼓舞。据悉,在下一阶段,湖南省法院将采取一些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战果,进一步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发力。
定细准则、立严规矩
在7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屈国华副局长还向媒体介绍了近日由湖南省法院牵头起草,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参与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内容。
据本刊记者了解,《意见》已于7月13日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施行,这为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参照坐标和更为细致的行为规范。
《意见》共十六条,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对公检法在移送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依法审判等环节办理程序时限的具体要求;对执行过程中的“有执行义务”“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证据类型做了明确区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部分情形经行了细化,提出了符合湖南实际情况的具体把握标准。
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该《意见》中对诸多情况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例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固定、保存。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30日内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们检察院建议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不立案情况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后,副局长屈国华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明确时间节点,是为各个部门能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防止诉讼拖延,增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效果。
此外,本刊记者还注意到,在《意见》中,对于关于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义务”“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等情况,有较为细致的说明,对于认定过程中的取证、调查有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这无疑将会使以往存在的一些“事实认定不清”“取证困难”以及个别的人为因素导致对失信、对拒执罪打击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在采访中,湖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吴秋林告诉本刊记者:“此次整治‘执行难’高院领导非常重视,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系统也从自身出发严查执行不力的现象。有五个分管副院长调整岗位,四个执行局长被免职。”
诚信体系构筑才是关键
在此次攻坚“执行难”过程中,湖南省法院除综合运用多种惩治手段,保持依法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外,还在执行方式和相关政策方面,深入贯彻最高法的相关精神,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整治“执行难”问题。
比如,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单一的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26日,临湘市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陈某支付黄某货款人民币12万元以及逾期损失。陈某在判决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陈某拒不申报财产状况,亦不履行义务。
2018年5月18日,黄某向临湘市法院提起自诉,临湘市法院随即对被告人陈某展开网上追逃。2018年5月22日,陈某在安徽被抓获,5月25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押回并执行逮捕。最终,陈某支付了黄某货款12万元及相关经济损失7000元。临湘市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本刊记者了解,近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22起31人。新的追诉模式效果明显,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方面意义重大。
本刊记者还了解到,湖南法院在此次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其中,将拒不执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湖南省法院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一经查实,均依法从重处罚。
“特定给付义务”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陈樟告诉本刊记者:“(不履行)‘特定给付义务’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也关系到道德层面的问题,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极为重要、极为频发的问题。从严处理,除了维护法律尊严的考量外,也有维护道德底线的考虑。”
湖南法院的这一作为,是从长远出发,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打下了一根楔子,力图通过从严处理的威慑,矫正道德层面的偏差,从而引导人们自觉履行应尽义务。
陈樟告诉本刊记者,现阶段全国法院系统都在下大力气集中整治“执行难”问题,但在书面措辞上仍叫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因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仍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而有关部门的强力措施只是为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可以预期的是,伴随着全国一盘棋、多个部门齐发力的雷霆举措,“执行难”问题的基本解决指日可待,而伴随着这种有效震慑和良好风气的日益形成,日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