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探析
2018-09-11张馨月
张馨月
(277800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警察学校 山东 枣庄)
在我国,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中享有其个人信息和活动依法受到保护而不受侵犯的权利。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共享性变强,这也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未成年人信息更加方便,从而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进行切实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未成年人在网络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方面都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需要通过对三者进行详细的法理分析来找到彼此的平衡点,以此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平衡
众所周知,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两者之间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信息的获取上,知情权鼓励公民对各种信息进行获取,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信息的了解,范围广,开放性强;而隐私权则强调了信息的保护,阻止了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因此,当权利界限比较模糊时,两种权利之间就会存在必然的冲突。以未成年人的信息为例,其本质上就属于一种资源,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会竭力保护这种资源,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他们更希望能对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指导,因此,当双方在获取信息时就会爆发必然的冲突,这就需要合理的方法去进行平衡。通常情况下,当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对公众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时候,就要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为原则,当然这也符合了大众的利益诉求,但当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只涉及到一个较小的范围时,那么这时候的隐私权就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本身的权利,此时要做的就是以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为主。
二、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冲突的平衡
同上述两种权力一样,自由言论权也是法律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公民合法的参与互联网活动时,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在理论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由言论强调的是公民信息的传播和共享,相反,隐私权则强调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因此本质上的区别导致了两者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从辩证的角度来看,两者作为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并非是一种水火不容的对抗关系。诚然,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都是公民合法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当两种合法的权益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以利益兼顾作为解决问题的宗旨,继而从冲突中找到整合双方利益最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说在解决权益冲突的过程中,利益的双方都要做出一定的让步,这样才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因此,在解决未成年人言论自由权和网络隐私权之间发生的冲突的过程中,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来保证两种权益达到相对平衡,继而使权益双方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的在维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同时保障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
三、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政府查询冲突的平衡
通常情况下,当国家机关为保证社会稳定而必须要达到某种目的的时候,是可以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对部分国家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查询工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有相关的监督部门来负责对国家公民的隐私进行保护,以防对公民隐私形成不好的影响。一般来说,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肯定会伴随着滥用权力问题的出现,比如政府机关在行驶查询权时,如果出现过界的情况,则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造成侵害。虽然政府部门查询公共信息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社会目的,但未成年人仍然具有其隐私权,也有权利阻止他人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查询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之间就会存在必然的冲突,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因此政府机关在对公民的网络隐私进行查询工作时,应有一定的限制,这样既能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又能规避权力越界情况的发生。
政府机关在实施查询权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两点,以此来避免越权情况的发生。第一,国家应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对政府部门行驶查询权时面对的主体和查询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政府在进行隐私查询工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执法机关要赋予其直接查询权,以此来保证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查询工作所涉及到的内容,应该仅限于行政执法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在其他方面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网络隐私查询的过程中,在保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具体的查询目的查询依据、以及查询内容范围进行明确的公示,以此来保证政府查询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及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样也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根本诉求。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外国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案例,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制度,既然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