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降低担保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分析
2018-09-10霍海亮
霍海亮
摘要:本文旨在探索省属企业如何化解担保风险,从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资产证券化、发行企业债等方面论述省属企业子企业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降低对母公司的担保依赖。
关键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资产证券化;企业债
目前,省属企业为其子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担保,担保压力和风险巨大,受煤炭市场下行压力影响,省属企业担保能力下降,已逐渐无法满足子公司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为降低省属企业担保负担和资金风险,拓宽被担保子企业融资渠道,减少对母公司的融资依赖,现提出如下几种融资渠道:
渠道一: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渠道简介
由省属企业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今后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均有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省属企业本部不再进行担保。
二、可行性分析
(一)根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属企业完全具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格及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可开展相关担保业务;
(二)融资担保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需要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省属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法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更加合法合规;
(三)省属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提取赔偿准备金,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四)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在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数额内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五)当然,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2.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3.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上述规定限制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数额,无法满足子公司高额的融资担保需求。另外由于不能为子公司担保,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吸收集团各子公司的投资,限制了其规模。
渠道二:应收账款质押
一、渠道简介
子公司可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可行性分析
(一)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当前存在大量现存应收款及未来应收款,将应收账款质押可使企业不必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的负担,同时解决企业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的困境;
(二)应收账款是一种信用债权,实践中银行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普遍规定了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只有那些应收账款本身就有保障其清偿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才能成功办理质押;
(三)应收账款质押要求必须进行登记,登记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会涉及到第三债务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客户信息是重要的资源,重要客户的信息会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利于客户信息的保护;
(四)我国法律尽管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实务中该制度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银行并不多,导致该制度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
渠道三:资产证券化
一、渠道简介
子公司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等。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程序: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标,组成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
3.实现项目资产的真实出售。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SPV,资产池也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4.完善交易机构,进行信用增级;
5.进行发行评级,评级主要考虑因素为资产的信用风险;
6.证券承销机构安排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SPV从证券承销机构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
7.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8.按期还本付息,向聘用中介机构付费。
二、可行性分析
(一)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子公司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补充企业资金,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获得低成本融资。因为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
(三)减少风险资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有助于企业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
(四)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企业可以更好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
总之,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将愈加明显。
渠道四:发行企业债
一、渠道简介
企业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债的子公司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投资人)优先于股東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发债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
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
二、可行性分析
(一)资金成本低。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与股票相比发行债券的成本较少;
(二)保障股东控制权。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发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不仅可以保障股东控制权,避免股权稀释,而且便于主动调节财务结构;
(三)可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债券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利用财务杠杆,能够增加股东和公司的财富;
(四)能够筹措大额资金。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一般较大,并且期限较长,为企业筹措金额较大的资金来源;
(五)收益稳定。企业债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并且其收益相对稳定,对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财务风险高。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并需要支付利息,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当经营不善时,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
(七)限制条件严格,融资数量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方可采用债券融资方式。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这就导致企业发行受限,并且筹资数量有限;
(八)负财务杠杆作用。当企业经营出现资金息税前利润率小于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债券利率时,企业负债比例越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收益率将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