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忻州市2013年至今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调研报告

2018-09-10崔晓丽

环球市场 2018年18期

崔晓丽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实践中,查处的追逐竞驶类的危险驾驶案件较为罕见,《刑法修正案(九)》所新增两种危险驾驶类型虽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但因新入刑,所受理案件中并未出现。大量的是醉驾类危险驾驶。本文就忻州市近五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就法律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量刑不均衡;刑种单一;类型狭窄

一、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情况

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我市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0569件13981人,其中危险驾驶罪一审公诉案件280件280人,占所有受理案件数的2.7%。危险驾驶罪的大量涌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整体结构。

需要指出的是,本市受理的28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2件系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其余全部为醉酒类危险驾驶。我市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占危险驾驶案件中的比例如此之大,与我国传统的酒文化和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本市2013年至2017年全市各年度受理危险驾驶一审公诉案件数分别为30件、54件、76件、50件、70件。在我市受理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大背景下,随着人们杜绝酒后驾车意识的提高、每年交警部门对酒驾查处力度的不同,侦查机关移送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量在个别年份有所波动。

此外,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机动车数量和城市交通道路建设出现较大的不同,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也有所不同。比如,忻府区作为我市地级市所在地,近年来随着市政建设的推进,交通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机动车数量也越来越多,故在全市范围内,忻府区所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最多,为100件。而作为忻州市最大的市,原平市的危险驾驶案件数(30件)紧随其后。值得的注意的是,岢岚县2013年以来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达23件,位居全市第三,笔者认为可能和当地酒文化以及交警部门查处力度有关。

(二)特征统计情况

1.从涉案犯罪嫌疑人主体情况看:男性占全部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的98%以上,女性仅有2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集中在30岁到55岁之间,占到全部涉案嫌疑人的85%;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文化和小学文化大约占90%;本罪犯罪主体的职业主要是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的人员仅仅占8%左右。

2.从涉案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上看,汽车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95%以上。

3.从犯罪时间看,99%的案件发生在午饭或者晚饭后。

4.从强制措施来看,几乎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从犯罪情节上看,中度、深度醉酒者较多,浅度醉酒者较少。犯罪主体的酒精含量在80-100mg/ml占22%,酒精含量在100-150mg/ml占45%,酒精含量在150-200mg,ml占17%。酒精含量在200mg/ml以上的占16%。

6.从涉案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上看,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可以做到自愿认罪,真诚悔过。

7.从庭审程序上看,90%。以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公诉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法院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

(三)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情况

1.从审查起诉情况看,我市近5年来受理的248件248人危险驾驶案件中,因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案件20件20人,其中忻府区8件8人,原平6件6人,静乐和偏关均为2件2人,保德、定襄均为1件1人;正在审查起诉中3件3人,其余案件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从法院定罪情况及量刑情况看,我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同级法院案件最终全部被作出有罪判决,但适用刑罚有所不同。在起诉的27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同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7件7人,拘役宜告缓刑的129件129人,其余均被判处拘役。

综上,检察机关相對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27件27人,其余全部被判处拘役实刑,量刑存在不均衡现象。根据调查,这些被相对不起诉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的量刑不均衡

忻州市2013年以来审查起诉的257件犯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除7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近50%的案件判处拘役缓刑,40%左右的案件判处拘役实刑,同时各地对拘役期限的把握并不一致。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个别案件量刑差异幅度大,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被相对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大,在我市因情节轻微相对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中,有一半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系公职人员。虽然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一般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但从这组数据也可看出危险驾驶罪案件自由裁量幅度之大,量刑之不均衡。

(二)酒精检测人为因素干预较大

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中,是否在道路上行驶的证据比较好收集、固定,有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而对醉酒程度的证据收集、固定,因血样提取和送检涉及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局限。从查获到抽取血样再到送检,前后时间有可能长达数小时,这期间人为因素较大,早两个小时抽血或晚两个小时抽血有时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此外,笔者近来看到一篇文章,称酒后饮用某种药剂后,可顺利通过酒精检测。虽不知该则新闻的真伪,若存在这种药剂,那么关键证据无法固定,醉驾类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

(三)行为类型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型只有四种: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及客运车严重超速、超载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可以看出这四种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刑法,是因为它们是近几年社会上发生的较频繁的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在立法时,刑法也应当具有前瞻性,不能出现一个问题才解决一个问题,头痛只医头,脚痛只治脚。在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还有许多表现,如吸毒后驾驶、货运超速和超载等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低于现已入刑的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

三、危险驾驶预防和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1.危险驾驶行为类型应适度扩张

随着吸毒人员的连年递增,新型毒品增多,毒品致幻危害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时,法律委员会认为以“毒驾”入刑机制还不成熟而未将“毒驾”入刑。但是,近几年我国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吸毒人员中很多人都拥有驾照,而且我国近几年机动车的数量也在猛烈增长,这两者相结合就会给公共安全带来无穷的后患。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各种数据显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2.丰富刑罚种类

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种类繁多,像英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中,其不仅有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还有刑罚辅助措施;日本的危险驾驶罪规定中有自由刑和罚金刑,罚金刑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置具体的处罚数额;德国危险驾驶罪根据行为性质和主观方面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定刑。相比之下,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仅有两种,种类明显单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丰富我国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的种类,尤其是增加一段时间内或者终身禁止犯罪者驾驶机动车的权利等资格型,有效提高刑罚威慑力。

(二)明确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和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这有可能致使法官量刑失衡,因此,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充分考虑酒精含量、是否有酒后驾驶被处罚的前科、是否超载、超速、是否有逃避检查的行为等等等,规定量刑起点,并视情节增加基准刑。

此外,要进一步明确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比如对于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的,则不宜适用缓刑。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禁止令,比如禁止进入酒吧、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车等,这样有助于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加强缓刑的震慑力,预防其再次实施同类犯罪。

(三)规范执法,及时、客观、依法固定证据

目前执法机关查处酒駕行为存在诸多人为因素,相关部门应出台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活动,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对酒驾行为人应即时抽取血液并即时送相关部门鉴定,录音录像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并制成光盘附卷移送,及时、客观、依法固定证据,以此避免社会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

[1]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J].学术交流,2011(11).

[2]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立法改进[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3]熊选国.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

[4]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

[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分析危险驾驶罪在适用中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6]付晓雅.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研究[J].当代法学,2014(5).

[7]高艳双.危险驾驶罪[D].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