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法律防范体系研究
2018-09-10王莹莹
王莹莹
摘要:伴隨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性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形态体系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加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业态,其本身也具备一定的风险,例如法律政策的缺失、政府的监管缺失、运营模式的缺陷、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途径与效果不理想等,这一些风险都间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对此,本文围绕着互联网金融简要分析金融风险和法律防范的体系问题,希望可以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法律防范体系
近些年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发展并且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的成熟,以互联网作为代表的网络信息化技术不断创新呈现出了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变化,这一些改变对于金融模式的转变与创新有着颠覆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备丰富的金融发展价值,同时也存在更多、更为特殊的金融风险,这些风险本身的影响以及危害性非常突出。对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金融风险这一问题,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法律防范体系具备显著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目前所存在的金融风险
(一)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属于满足金融需求、增加攻击方式以及完善市场竞争性的产物,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其中以P2P、第三方交易、众筹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最为突出[1]。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尚且没有规范定义,所达成的基本公式为互联网金融具备广义与狭义两个含义,前者属于互联网和金融业务的融合,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采取互联网的媒介进行经营:后者则是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开展金融服务,当前而言涉及到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支付类,拍拍贷、众筹等为代表的融资类,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类以及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同时这一些金融产品与服务也逐渐影响或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关键[2]。
(二)金融风险
首先,政策方面的风险。法律本身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出现。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在立法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合法在法律规定方面尚无明确界定,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规范等方面也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在法律体系方面也有明显的完善空间[3]。根据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市场准则、资金的监管以及交易人员的身份验证、个人信息的保障以及电子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规范等仍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在责任方面也存在明显的责任界定空白,近些年在一些基础性的金融业务方面在法律法规方面并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求,从而导致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义务或权利不对称,间接提升交易行为或结果的不公平性。
其次,在政府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并不属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内,互联网金融导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风险本身存在于跨市场、跨机制以及跨时空等关联性,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不断加快导致分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现象越发普遍,这也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呈现出真空的状态。对于货币信贷的政策调控而言,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虚拟特性对于货币层次、货币政策等形成的影响比较突出,其具备较高的流通性与现金替代性,这也导致在市场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限制。网络化的交易模式不断增多导致监督管理的难度也比较高,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对象、过程以及业务都是虚拟化的,所以在监管方面涉及面广泛,所实行的现场监管体系很难有效实现。
再次,运营风险问题。目前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4]。在业务层面上,按照近些年相关研究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业务风险主要涉及到操作、市场、信誉、征信、收益以及纵向竞争等风险。在活动形式方面,涉及到的运营风险主要是体现在洗钱、套现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本身具备快捷、隐蔽、快速、多元等特性,所以对于交易信息的获取相对而言也比较容易,无法对资金流的真正走向进行实时控制,导致洗钱方面的风险显著提升。在技术层面上,安全性的风险也比较突出,近些年虽然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但是信息技术所存在的漏洞仍然依旧,另外信息传输效率低、技术陈旧等风险对于运营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提出了较为苛刻的挑战,这也是风险因素之一。
最后,在权益维护方面。消费者本身的权益维护能力比较差,互联网金融虽然属于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但是在交易方面存在繁琐、多元、专业性强等特征,和技术密集的互联网行业相融合之后,会一定程度提高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与产品选择方面的难度[5]。对于消费者的教育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方面的普及效果比较差,这也是风险防范意识与网络安全意识等问题的重点表现。互联网金融在违规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倾向,因为监督管理方面的空白以及风险管理意识的欠缺,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存在风险避谈、违规承诺等现象,借助补贴、红包等途径虚增收益,以非法诱导的方式进行促销,从而导致实际效益不符合最初约定,形成产品纠纷。再次,在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制度方面,在大数据的时代环境之下,消费信息化的转变导致用户的隐私丢失保障,在大数据环境之下,为了更好的缓解隐私权的风险目前建设并实行了许多的制度体系,但是大多数的体系都无实际应用价值。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户数据等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本质上应当是构建快速、高效率、低成本获取用户信息的消费习惯、兴趣偏好等信息,同时对销售推广提供数据支持,做到精准营销。但是,当前许多机构对于用户行为信息的搜集方式越来越不合理,尤其是违规收集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在法律法规方面这一方面存在明显的空白。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建设意见
(一)构建完善的金融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不断的强化立法的力度,尤其是以立法的形式方面需要高度符合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同时需要积极构建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等多元化的作用,积极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并严格打击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各类欺诈、赌博以及逃税漏税、洗钱等违规金融行为。其次,需要积极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门槛、准入制度以及推出制度。借助行政许可的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的准入门槛,明确细化互联网金融在注册资本、运用规则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标准,并有意识的限制主体经营的范围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盲目性、随意性发展问题。构建关于市场模式的推出机制,促使市场本身可以更好符合优胜劣汰、自然整合等发展规律。再次,及时构建完善的网络交易规则,特别是在识别数字签名、确保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明确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等,进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可以保持良好态势。最后,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以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制度进行适当的改进和优化,特别是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并且具备一定特色型的制度,以英国为例,其主要是采取行业先行、自律监督为主,而美国则是以政府监管与立法途径进行规范的管理方式为主,这一些发展方式都获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一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参考学习。同时我们还应当有意识的强化跨国际的法律通用性以及司法管辖权等方面的合作以及协调,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性、长远性与良性发展奠定基础条件与环境。
(二)明确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在监督管理方面的执行思路。应当是以鼓励发展以及监督控制风险为主,合理掌握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风险,同时最大程度的支持行业领军的企业或品牌建设产业链形式的金融平台,突出带领性的作用。坚持自律性的发展规律,同时在监督管理方面从最初的紧张、细节逐渐转变为宽松、整体,不仅可以有效的发挥规范性的自律性作用,同时还能够一定程度推动市场准确制度的管理效果,从而逐渐走上规范性的发展,强化监督管理作用。突出落实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全面性梳理的层面上明确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应的管理任务,明确企业和业务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行业标准与职责任务。其次,需要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的完善并优化金融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与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在货币方面的控制、预警以及监测作用,从而推动流通性的管理。改进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统计性监督方式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等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将互联网金融应用到银行保险管理机制当中,探索并构建关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基础性基金保障,完善基金方面的筹资、运营以及救助等措施,构建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防线。最后,不断的强化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防火墙,并逐渐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分级预警体系,实施创新非现场性的监督管理模式,提升监督管理方面的实效性与有效性。不断的强化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性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以央行为中心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模式,引入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工信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做到分则管理,制定统一性的监督管理标准,从而强化国际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效性。
(三)强化行业自律性,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
强化行业本身的自律性,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整个互联网金融运营与发展方案所存在的价值与作用,并借助行业协会的途径逐渐建设完善的形象体系、评估体系以及标准体系等模式化、体系化的建设,构建高效率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态化标准,从实践性的角度来看,中关村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聯网金融千人会等联盟在行业自律性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结构必然是建立在行业基础建设进度不断加快的基础上,必须在信息安全方面做到基础性的保障。在关联资金与投融资等问题时,互联网金融应当有意识的强化消费者在相关内容方面的认知,并对用户所遭受的风险实现信息披露与提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规避用户自身效益遭受影响问题。互联网金融部门或企业不能因为行业的优势以及技术方面的优势对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形成青海,尤其是不能以任何隐瞒、欺骗途径让用户非自愿性的泄漏自身信息。另外,需要不断的强化和加快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的提升消费者在金融产品消费方面的安全性意识以及风险控制能力。构建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在企业所纳入的基本管理办法监督范围之内,不断的完善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以及权益维护,同时由政府、教育部门、金融部门等共同开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产品的宣传教育,积极普及金融相关知识同时提升公众在风险方面的预防与控制能力,提高问题产品的辨别能力与意识从而实现对自我的保护。构建专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维权保护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并处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诉、纠纷等案件,同时构建畅通、快捷的金融消费投诉途径,规避金融消费纠纷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四)注重基础环境建设,完善技术风险控制
首先,需要在网络环境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与优化,同时在网络结构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做好相应的补充工作,对于涉及到公民权益与金融安全的关键性环节与技术做好持续性的改进,高度重视国际标准与行业的标准规定,强化金融系统本身的协调性,尽可能保障金融系统能够与国外系统保持一致性,从而实现网络技术条件与网络安全水平的先进性。其次,需要不断的开发和创新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大力开发加密技术与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降低金融发展中所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提高金融安全性。最后,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在硬件条件方面不断的加快物理安全性措施的投入,同时提升信息化系统本身的侵袭预防能力。在网络运行方面需要做到门户网站访问的安全性,应用数字证书等技术做好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保障,并对系统本身实行动态化的监测,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鉴别、预警以及管理控制能力。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越发普遍和逐渐成熟,民众的金融需求也得到了明显的满足。互联网金融属于银行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之一,其本质上具备较为突出的经济学价值与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属于复杂、系统化的工程,其必须建设在法律规定、政府监督与管理、行业自律等多个方面。另外,还需要持续性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的安全性意识以及基础建设效益,共同构建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防范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市场的推动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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