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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政策及风险防控探析

2018-09-10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运城044000

商业会计 2018年13期
关键词:发包方计税甲方

□(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运城044000)

自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一般计税,另一种是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简易计税比一般计税税负会更低。现实中,建筑企业有些情况很难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为了确保税负“只减不增”,针对这些特定的应税行为,政策上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简易计税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一)特点。一是会计核算简单。不需要按购进抵扣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即不需要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是按3%征收率与不含税销售额直接计算。二是风险小。简易计税情形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采购环节只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避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三是一定条件下税负更低。简易计税下实际税负为2.91%,相比营业税制下的营业税税负,下降了0.09%。四是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

(二)适用范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有以下情形:(1)“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经营性出租或销售;(2)提供建筑服务:甲供工程、老项目、清包工;(3)“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出租或销售。详见表1。

二、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的定义解读。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和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和动力,没有比例和金额的限制。甲供材金额不包含在销售额内。发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发包方,材料交给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不用作为存货或成本来核算,将来不形成施工单位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施工单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时,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和动力金额。甲供材中的“甲方”指的是任一建筑合同的甲方。总分包之间如果存在提供材料、设备和动力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单位也是发包方,仍然属于甲供工程。另外,要正确区分甲供工程与甲控工程。甲控工程是指发包方选择材料供应商,让施工方签订合同,供应商把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实际上甲方履行了指定材料供应商的作用,整个材料购销行为完全由施工方与供应商进行交易。

(二)甲供工程合同的要求。甲供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总价法来签订,合同中应列示甲供材料条款,注明总价款包括甲供材金额,约定甲方提供具体材料的清单和金额。比如,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目工程,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其中包括甲方提供水泥材料50万元,那么合同中甲供材条款应明确:总价款100万元,其中:甲供水泥50万元。

三、老项目

(一)老项目的认定标准。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项目,而不是《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也不是合同签订日期。比如,某建筑企业A项目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4月25日,但合同开工日期是2016年5月15日,则不属于老项目。

表1 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汇总情况表

(二)增量或增项的工程如何确定老项目。一个项目是老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量部分未进行招标,未签订合同,也未签发《施工许可证》,如果是实行现场签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增量部分就可以认定为老项目。假若一个公路工程是老项目,开始时只有路面工程,后期又新增防护工程内容,需要重新招标,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则不属于老项目。

(三)分包方的项目如何确定老项目。一个项目存在总分包时,分包方项目是总包方项目的一部分,如果总包方项目是老项目,则分包方项目就认定为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总包合同,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25日,2016年9月1日乙方又与丙方签订分包合同,则丙项目就属于老项目,能够选择简易计税。

四、清包工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税负较重,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一般会采用与总包单位签订清包工合同方式,总包方可以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可以选择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但是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不是总包方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1)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数采用差额简易征税方式,总包方只能取得低进项税额;(2)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例如,某建筑企业可供选择的用工方案有两种,方案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1 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方案二: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 000万元,分包单位采用清包工,选择简易计税。

方案一: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共支付1 000万元,只能取得800万元的普通发票和200万元的伞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1 000-800)/(1+5%)×5%=9.52(万元)。

方案二:用工单位可以取得1 000万元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1 000/(1+3%)×3%=29.13(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建筑企业选择与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是用工的最佳选择。

五、简易计税的风险防控

(一)简易计税实行一次备案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时,应在首次办理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也就是,同一纳税人同一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形,只需要备案一次。归纳起来,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最多只需要备案三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首次纳税申报前,只需备案一次。

(二)简易计税最大的风险是已选择了简易计税,但税务机关不认可,要求按一般计税补缴税款。备案只是报告,而不是批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认可同意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仍然会有核查的风险。为了防范简易计税风险,工作中应完整保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料,留档备查,以此证明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是合规的。

1.甲供工程需把控的要素。(1)合同签订方面。合同价款条款中需明确合同总价款不包含甲供材;甲供材料条款需约定具体材料或设备,并且合同后附材料或设备清单。(2)付款方面。甲供材情况下,甲方直接将材料设备价款支付给供应商,施工方需将甲方付款记录(材料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和银行流水留存备查。(3)开票方面。施工方是按照不包含甲供材的价款向发包方开具发票。(4)现场资料方面。保存好材料投入使用时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等资料,证明甲供材料业务是真实的。

2.老项目需把控的要素。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整理归档工作。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依据,确保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以此作为佐证资料。

3.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需把控的要素。整理、保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足可证明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符合税法规定的清包工概念。

4.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项目在转成一般纳税人后,计税方法确定原则是:如果是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继续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除此之外的项目,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笔者建议,小规模建筑企业如果承揽一项大工程时,一定要做好税务筹划,在开工前就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

六、结论

简易计税方法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针对特定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不仅可以降低税负,也可以减少发票风险。同时为了减少税务核查风险,应做好证明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选择简易计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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