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方法”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综合应用
2018-09-10张峣
张峣
作为一个社会人,每天都有可能遭遇侵权案件,而解决此类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2009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是我国民事立法活动极为重要的成果之一,它的出台使得民法体系完整,同时,它对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权利救济法,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功能即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和救济。民法学界的学者戏称:“《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消防员。”这样一部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给法学专业本科生讲授时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法,近年来师者们对此进行了不断的探索。本人总结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多年讲授侵权责任法学课程的经验,结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倡导的OBE教学理念,来探讨该课程适用的教学方法。
侵权责任法学的课程特点
侵权责任法学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结束后,即在学生掌握了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了民事法律規范体系中的各大权利法后开始学习本门课程。综观各位学者出版的教材,本门课程的知识脉络,笔者总结为:围绕“一个中心”——权利救济,理解“两大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掌握“三大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了解“四类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典型事故责任、新型侵权责任,熟悉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五个问题”——侵权救济的请求权类型、权利救济的基本方式、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民事责任竞合的规制。
分析如上知识体系,会发现侵权责任法学是一门应用型较强的课程,尽管知识内容中包含理论问题,如: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含义、有关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分类等,但是课程内容更主要的是运用基本的概念、理论和原理来处理、解决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此课程特点,笔者以多年讲授该课程积累的经验为基础,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所推行的OBE教学理念为指导,摸索出一套“两位一体”的教学方法,即以图表展示的方式对基本理论作以讲解,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理论知识加以应用。
图表展示法的运用
图表展示法是通过提炼核心内容,以图表形式讲授知识要点。由于图表本身所具有的形式直观、内容简练、逻辑性强等特点,既有效避免了传统灌输式教学的枯燥、乏味,这些教学上的弊端,又通过形式多样的图表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以点带面的图表能够培养学生的观察和思考能力,有效促进学生概括总结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然而该方法目前在各大高校中,只有外语、文学、临床医学教学中有些许探索和运用,其他学科使用率很低。针对目前我国法学教学领域鲜少涉及此方法的现状,笔者拟对图表教学法在侵权责任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加以说明,希望引起多方重视,最终达到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师讲授知识间的联系,笔者在实际教学中总结出5类图表教学法。
第一类为并列式图表,即针对某一理论知识中各项处于并列关系的知识点,采用平行列举的图表方式进行讲解。例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责任的3种类型、权利救济的6种基本方式等都可以采用此法进行教学。图1为课堂教学中,针对4项构成要件而采用的并列式图表教学法。图1所表征的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项要件,皆须讲解概念、特征、分类、认定4项并列内容,但各项并列内容之间不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即无比较的可能性。因为若知识点间存在某种联系和区别时,则需要采用比较图表法。
第二类为对比式图表,即针对某一项理论内容,总结其中的各种类型,然后以比较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根据法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3种类型,那么具体到案件中,3类归责原则究竟如何适用,是学习该理论内容的关键。为了使学生清楚准确地掌握归责原则理论,笔者在教学中采用对比式图表教学法,即在一个图表中分别针对每一项归责原则探讨其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通过对比学生了解到3类归责原则既具有内在联系,又在不同案件中区分使用。此方法的运用,使知识点更具整体性和条理性,便于学生清晰准确地理解知识内容。表1为笔者讲授归责原则时采用的对比式图表。
第三类为选择(衔接)式图表,即运用图表将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予以罗列,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符合的情形,从而使学生既掌握了理论知识,又学会了实际应用。例如: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当避险行为符合紧迫性、必要性、目的性、情势性和合理性5个条件时,该抗辩事由成立,但是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已客观存在,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笔者在教学中就采用了选择(衔接)式图表教学法,根据险情发生的原因,选择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此方法的运用,使学生可轻而易举地掌握晦涩的理论内容,同时加深记忆。图2和表2为笔者讲授紧急避险责任承担时采用的选择(衔接)式图表。
案例分析法的运用
教育部在2005年和2012年发布的两个关于本科教学工作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意见,皆围绕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注重增加学生实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而侵权责任法本身的课程特点也决定了教学方法中应充分引入案例,以例释义的方法,使学生把握知识重点、化解知识难点,进而训练法律思维,提高实践能力。鉴于以上,笔者自从事侵权责任法学教学以来,致力于探索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总结出该方法运用时的四步教学法。第一步,以生活中的简单案例引入知识点;第二步,以经典案例巩固知识点;第三步,以改良后的司考案例加深理解知识点;第四步,以争议案例了解前沿知识点。具体如下:
第一步,知识点引入型案例的应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作为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则之一,在学习时常与通常意义上原因和结果间的关系相混淆,因此为了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在讲解该理论前,首先引入以下案例一,通过案例来准确把握何为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一:某天傍晚,大雾弥漫,某村青年小王骑着摩托车与迎面走来的张大妈擦身而过,小王继续骑车行驶,张大妈却以为遇见鬼,惊吓而就医,花掉医药费1 200元。张大妈请求小王支付1 200元医药费,遭到拒绝而引起纠纷。思考:本案小王是否需要赔偿张大妈医药费?
在讲解相当因果关系之前,引入此案例,由学生分组讨论后派代表回答。回答的结果概括为两种:一种是在大雾的傍晚,小王骑摩托车的行为是造成张大妈惊吓住院花费医药费的原因,因此小王应赔偿;另一种是大雾的傍晚,某人骑车与另一人擦身而过是经常发生的事,但另一人因此受到惊吓并花费医药费治疗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此本案还是张大妈自身心理的原因才导致了最终受惊吓治疗的结果,小王的行为和张大妈的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不存在,小王不需赔偿。笔者以学生们回答的两种结果为基础,告诉大家,第一种答案的原因和结果属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范畴,第二种答案的原因和结果是侵权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即特定的原因(违法行为)与特定的结果(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且只有在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也存在时,相当因果关系才成立。由此,学生不但参与了案例分析的教学过程,同时也在自己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掌握了何为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知识。
第二步,知识点巩固型案例的应用。“侵权责任制度”内容下包括了四项赔偿原则及三大损害赔偿制度,知识点琐碎、庞杂,如何才能将让学生轻松把握各个内容,笔者运用综合型案例,将各个知识点融入,并由学生思考后作答。
案例二:王五驾驶车辆追尾撞上了秦六驾驶的出租车,秦六受伤,车辆受损。思考:①若秦六受伤入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可否要求王五赔偿?②秦六身体受伤遭受痛苦,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③因车辆受损,秦六可要求赔偿哪些损失?④如对于本次车祸的发生,秦六也有过错,王五在向秦六赔偿时可提出何种要求?⑤如秦六出租车被撞后报废,被撞之前价值5万元,王五就车辆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全部5万元?⑥如王五应赔偿秦六15万元,但王五经济状况较差,而秦六家中富有,王五能否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二融合了有关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笔者在讲授理论知识后,由6位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回答,学生们分别回答了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过失相抵原则、直接损害赔偿的计算、利益衡平原则六大知识点在本案中的实际应用,实现对以案例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目的。
第三步,知识点加深理解型案例的应用。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笔者在讲授时明确了其成立的五性要件,但即使该抗辩事由成立,避险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已客观存在,损害的赔偿则需要区分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来确定最终责任人。此知识点具有一定难度,司法考试也曾以此为考点命题,为了使学生更加深入理解该理论知识,同时逐渐具备备战司考的心态,笔者将司考原题做了适当更改,由学生进行分析。
案例三:某日,曹某乘坐公交车回家,当时正值下班高峰,车上很拥挤,曹某站在靠近公车门的位置。当车行至距大庆路站台南尚有5米远时,公交车司机见有人招手示意上车,在未提醒站在车门附近的乘客注意的情況下,紧急停车打开了车门。曹某为防止摔出车外,伸手抓住了站在他旁边的乘客刘某的衣袖,造成刘某西服衣袖被撕破。事后,刘某要求曹某赔偿其衣服损失。曹某认为自己实施的是紧急避险行为,刘某的损失应由公交车司机赔偿。思考:本案曹某是否可以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解决该案例时,首先需要判断曹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抗辩事由的成立条件,当分析紧迫性、必要性、目的性、情势性、合理性5个要件成立后,再判断造成刘某衣服的损坏属于在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因此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由公交公司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步,前沿知识点探索型案例。相比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还较为“年轻”,其中很多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某类案件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鉴于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会将这类问题作为前沿知识点,引入案例,由学生充分讨论后,阐释观点。
案例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行为人时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近些年时常发生,从天而降的物品种类丰富,有菜刀、菜板、花盆、板砖、苹果等。不论是何种物品,一旦从高空降落,造成的危害将不可估量。对于这类案件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找不到具体抛物人的,由谁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首先作出了规定,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由不能证明案发时不在家的可能的侵权实施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条可知,物业作为住宅管理者若管理存在明显瑕疵,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如上的规定,深圳法院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改判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承担;重庆法院判决由业主赔偿;山东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做出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对于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结果,由学生们分组讨论哪种结果最为合理。最终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有更强的分担能力,因此由不能证明案发时不在家的业主来适当分担比完全由受害人自担损害更公平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更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业主来负责可以起到防范风险效果,但是也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职责,应该由业主和物业共同承担。学生们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较好地对此前沿问题阐释了观点,既加深了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对争议问题的思辨能力,为未来步入专业工作岗位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