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8-09-10曾敏
曾敏
摘 要:本文运用会计学理论和税收相关知识,讨论分析了“债务重组实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它们背后的企业动因;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外部监管和修订完善债务重组准则两个大的方面提出了有关完善债务重组的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a)-177-02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债权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有:(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运用。本文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要论述。
1 债务重组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1.1 债务重组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出台初衷是为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缓解债务人财务窘境和避免其破产,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双羸目的。但实务中,有些债务人企业利用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来操纵利润,实现扭亏为盈、避免暂停上市或退市局面。
1.1.1 利用关联交易借债务重组方式操纵利润
现实中母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均会发生某些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往往是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而债务重组是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方式之一。当债权人为母公司,债务人是子公司且为上市公司时,在债务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很差且出现连续亏损,面临暂停上市或者是退市风险时,母子公司就可以利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采取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帮助子公司(上市公司)渡过难关;同样,当债权人为子公司,债务人是子公司(上市公司)时,子公司之间也可利用债务重组方式达到想要的目的。如某年甲公司(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当年应付母公司应付账款2000万元,占甲公司当年应付账款发生额的40%。当甲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且经济效益严重下滑而出现连续亏损时,就可以利用母公司对其债务的豁免来增加其当年的利润。
1.1.2 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操纵利润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规定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债时,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目前生产要素市场及资本市场还不够健全,产品的价值信息系统不够完备等原因使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并非易事,另外由于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客户要求故意抬高资产评估价值,使一些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利用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1.2 债务重组事项存在不予披露的情况
在實务中,一些企业债务重组信息披露未严格遵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不具体的情况。以上交所上市公司2008年报中债务重组信息为研究对象。在披露取得债务重组净收益的101家上市公司中,只有62家公司披露重组中具体的操作方法,未披露的比例占38.61%[3]。
在现实中,企业对债务重组的披露还存在不严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对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具体,如对准则中要求披露涉及的债务重组方式、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依据、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债务重组利得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等避而不谈。
1.3 涉及的税务问题
(1)在实务中债务人获得的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使债务人一次性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债务人所得税负担,可能导致再次陷入新的“财务困难”。(2)一些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利用资产重组过程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创造债务重组规避上缴增值税。(3)实务中债务人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属于转让货物,应当考虑和确认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债务人未对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行为考虑和确认所涉及的增值税。(4)实务中债务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时,债权人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此行为申报上缴契税,但在实务中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承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并未考虑和确认应缴的契税。(5)实务中债务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存货抵偿债务时,对其中的存货抵债而签订的购销合同;房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抵债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在实务中无论债务人、债权人均未考虑和确认应缴的印花税。
1.4 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准则未对债务人出现的财务困难进行量化,因此,在实务中对债务人发生的财务困难缺失判断标准和确认标准,给一些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企业提供了利用债务重组实现某种目的操作空间。(2)准则未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产生的增值税作出规定。实务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金额一般较大,其所涉及的增值税不应忽视。(3)准则规定债务人取得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而非计入权益,这一规定给一些企业运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4)准则未考虑应收债权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形成的应收债权实属广义范围内的货币资金,因此,其将来应收金额可能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也可能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但后一种情况,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则未进行会计处理。
2 债务重组的完善建议
结合本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2.1 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对于债务重组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是通过制订更为详细的、规范的披露细则;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检查力度和频次;三是将信息披露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偷漏税或操纵利润,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还给投资者带来信息误导。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更为详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通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管齐下,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
(3)加强债务重组的税务管理。为了遏制企业打着债务重组的恍子偷税、漏税、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加强债务重组法律法规的健全外,还应加强债务重组的税收检查和监督力度,一旦发现通过债务重组偷漏税的行为实施从严处罚并予以公告和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4)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能涉及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事项,为此,中介机构应强化本身职责,严格按相关行业规定、准则实施评估、审计工作。在债务重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从企业债务重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两方面进行检查,以判断债务重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从严格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判断债务重组的真实性、合规性;从严格审查与债务重组有关的合同、协议、法院裁决的书面文件以判断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合规性;从严格审查资产或资本公允价值的评估凭证以判断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客观性,对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评估数据或不能判断的情况则应借助有关专家以进行正确的评断;对照准则严格审查债务重组披露情况,对未按准则要求披露的则应提请企业按准则要求进行充分和真实的披露。而资产评估师,则应结合市场相同、类似、同期、近期的资产价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估得出债务重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最大限度保证债务重组的公正性。对于中介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還应借助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进行强化,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循行业规定的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进行严惩。
2.2 修订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上述债务重组会计实务中的各种现象,笔者认为与目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漏洞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修订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很有必要,对此笔者建议如下并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1)对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在准则中进行量化明确,建议明确当债务人资产负债率在70%~100%之间可以界定为财务困难,资产负债率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的数据进行计算。(2)引入货币时间价值,对债务重组选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形成的应收债权,建议规定债权人对将来应收债权金额现值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时,债权人按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入账,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当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大于或等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时,债权人不作会计处理。(3)考虑增值税,对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应交增值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4)对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权益。
参考文献
[1] 吴金伟.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2] 李立扬.企业债务重组时三方面不容忽视[J].中国会计报, 2017(12).
[3] 龚文,黄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9).
[4] 陈晓晨.债务重组损益的审计风险和审计策略研究[J].齐鲁珠坛,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