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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征税方案的研究

2018-09-10任剑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任剑

【摘 要】虚拟货币随着网络应运而生,近几年更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虚拟货币与网络具有同样的特征,即无限的自我创造能力成为其流通中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比特币这个虚拟货币巨头就在中国市场遭受巨大打击,从最高价一度逼近17 000美元到无人问津。面对虚拟货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一个合理的征税方案来做依据,文章就是针对虚拟货币现行征税条例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虚拟货币征税中的一些方案做探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虚拟货币;征税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3-0094-02

虚拟货币是一种既非中央银行或者公共机构发布,也非必须连接一种法定货币而作为法定货币被自然人接受,并且可以进行类似转让、储存等电子交易的货币形式。

在虚拟货币出现以后,该行业依托互联网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就拿我国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综合运营商“腾讯控股”来说,从成立之初的一个主要业务为拓展无线网络寻呼系统的小型有限公司,到现在市值2 490亿美元的中国市值最高的科技公司,而“腾讯控股”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就是旗下的虚拟货币——Q币。作为在中国出现最早、流通率最高的虚拟货币,Q币俨然对人民币形成冲击。

1 我国虚拟货币存在的若干问题

虚拟货币在流通中,因为缺少法律监管与合理的征税制度的制约,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活动。而国家虽然对此非常重视,但却没有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去解决问题。2008年,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在百余字的批复中,虽然对于税率及计征依据都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复杂性的原因,这个批复显得过于笼统,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太大的帮助。

在这个批复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1.1 纳税对象概念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税该向谁收?是发行单位还是购买虚拟货币的个人?如果向发行单位进行征收,那大量线下交易就会被忽视,而线下交易正是滋生犯罪的主要方式。如果向个人征收,那对于个人交易的监管也非常困难,而对于个人应税额的核定也是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难以确定。

确定纳税人的另一项干扰因素是我国网络实名制的不完善,我国的网络实名制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推行,但由于受到个人的抵制与负面消息不断的影响,一直发展缓慢。许多账户的注册并不需要证件,而且对于证件的真实性也没有合理的核实机制,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而且受到一些犯罪分子的误导,部分网民的证件被利用,并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

如何确定真正的纳税人,这是构建一个健康合理征纳税体系必须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具体的征收对象,才能有目标和方向。

1.2 以20%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20%的纳税比例到底高不高?如果按照国税局的批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國个人所得税法》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那么,只能认为20%是法律的规定,无所谓高或不高。

但是如果按照20%税率征收,那就牵涉到我国虚拟货币的现状,那就是虚拟货币到底合不合法。不得不说,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没有意识到虚拟货币所处的境况。此外,还有一点疑问就是虚拟货币转让收入是否应该计入个人财产所得,本来“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只是一种比喻,不携带任何实质意义,而且笼统地将其计入个人财产所得,也与虚拟货币的非合法性地位相矛盾。

1.3 虚拟货币征税是否符合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税收的具有的“返还”性质,要使税收能最大限度地用于纳税人。而近期相关的税收改革中,无论是“营改增”还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是为了能使税收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

而虚拟货币征税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对于虚拟货币的征税在前期的实施中必然会遇到一定的征税难度,而且会加大投入,造成一定的税收浪费。

2 虚拟货币相关问题解决方案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供研究。

2.1 明确征税具体对象

征税对象也就是征税的客体,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有人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法律规定的税收中指向的对象,即向谁征税。我国一般的征税对象包括某一种物(包括人)或者行为。征税对象是税法中最基本的要素,也就是征税最基本的对象,如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等附着物产生的增值额,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中应该缴纳税费的部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等。明确征税具体对象是体系构建的首要条件。

而在虚拟货币征纳税中,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具体的征税对象必须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因为现在对虚拟货币发行商已经形成一定的体系,妄自加入其他条件可能会打破其平衡,扰乱其秩序,而且国家对于腾讯等虚拟货币发行单位现在还是持一种支持态度,不应对其做太多干扰。此外,虚拟货币中的负面消息主要出于个人受不了利益的诱惑而出现偷漏税行为,国家也一直对个人虚拟货币缺少监管。

2.2 制定合理适用的税率

征纳税条款是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哪些人需要缴纳多少税。

税率的确认要充分考虑类似行为或者企业的适用税率,因为虚拟货币的盈利主要是通过出售虚拟货币,并提供给持有者相应的增值服务或装备。从理论上来说,后续就是数据处理的环节,这些资产的获取都是无形的,可以说虚拟货币利润较高,所以制定的税率也要相对较高。

现在挑选出我国曾经用过的一些税率以供了解(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邮电这种方便大众生活,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的税率较低外,国家对于相关主题的税率制定一般在15%~20%。根据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分段计征,虚拟货币征税税率参考表见表2。

假设的原因主要有3点:第一,虚拟货币的主要用途是购买增值服务,是以娱乐为目的,并不是必需品。网民用虚拟货币来换取自己想要的装备或者服务,以满足自身的攀比心理,不会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第二,虚拟货币税率的制定,要适当考虑企业的接受程度,20%的税率虽然不低,但相对合理,容易被纳税主体接纳,不至于因为税率过高而损失其利益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第三,一般游戏玩家每月不会在虚拟货币上花费太多资金,所以笔者将5 000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归入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

2.3 降低征税成本

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要深化与互联网第三方、银行和各部门就虚拟货币涉税问题的信息合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征税成本,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税效率。作为虚拟货币征税的征管方,要做到对虚拟货币税务征纳全过程的精确管理,离不开对虚拟货币涉及的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等关键信息的掌握。而这些信息的来源就需要第三方平台进行配合,在不侵犯用户隐私和保障交易相关方的情况下,协调合作,从源头开始监督,解决问题。

3 结论

在我国全面推进互联网建设的发展策略背景下,作为征管一方的税务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以做一个优秀税务征管服务的服务者为目标,同时致力于为虚拟货币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推动互联网造福更多人,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除此之外,企业作为虚拟货币涉税业务直接相关的纳税主体,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每个企业都要树立一种社会责任感,按照最新税法规定和相关指导性意见积极配合虚拟货币税收征管。

参 考 文 献

[1]韩雅萱.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J].时代金融,2017(32):40.

[2]陈果静.虚拟货币监管有实招[N].经济日报,2017-10-26(011).

[3]吕向一,初立宇.浅谈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7(13):205-206.

[责任编辑:钟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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