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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比较研究

2018-09-10周进萍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残疾人机构社区

周进萍

[摘 要]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具有服务型、社会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中美两国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势,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趋势、项目化运营的趋势、机构融入社区的趋势和社会企业化的趋势。中美两国社会服务机构的差异突出体现在Found(成立)、Fund(资金)、Function(功能)三个方面,比较中美两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目的在借鉴和学习美国残疾人机构发展的基础之上,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党政引领下的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模式”。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中图分类号]G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8)04-0093-07

一、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及其特点

2018年3月5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1]2016年5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为了提供相关社会服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于上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文所探讨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服务性”。从全球社会福利的发展趋势来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服务增长速度加快,现金给付则相对减少,社会服务已成为主要的给付方式之一。[2]2010年,中国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明确对于残疾人而言,服务保障与经济保障同等重要,残疾人迫切需要辅具、康复、就业、托养、权益维护等服务。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对不同残疾情况进行支持和服务,提升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满足残疾人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社会服务诉求升级,对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社会性”。社会力量的介入让残疾人服务机构更加充满竞争与活力,为托养、就业、培训、康复、教育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更多更优的社会环境和市场资源,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助残为残的氛围。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社会组织,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是其最大优势,其专业性不仅仅体现在价值理念、职业素养和服务技巧上,还体现在机构成立、人员招聘、运营管理过程中。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灵活性”。原先将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称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定义,外延不清、内涵不清,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同时,过于强调“民办”,与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等新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3]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政策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包括与政府、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等建立更多创新合作模式。

二、中美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共同趋势

尽管中美两国国家发展水平不同,但残疾人服务供给是两国共同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也是需要共同追求的目标,两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有许多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趋势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能够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弊端,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从残疾人角度出发,真正理解残疾人需求,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2013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将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试点范畴。“意见”明确指出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美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有着很多现实的原因,如地方政府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相应的人员、技能等资源来提供所需的社会服务,从马塞诸塞州的波士顿残疾人委员会只有7个工作人员可见一斑。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实力也使得他们不能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招纳新的人员来提供所需的服务,而对市场的信仰使得他们认为基于市场竞争的合同外包能够带来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在地方政府层面,约45%的公共服务是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提供的,在2009年,美国各级政府与33000个非营利组织签订了约200000项合同,其合同总金额超过1千亿美元。[4]

随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普遍实施,中美两国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也有许多反思和完善。在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大部分公共服务是标准化、物质化的,而社会服务则是个性化、人文化的,因此在谁来买、怎么买、买什么、买的值等问题上应该有全新系统化的政策完善。在美国,政府也在反思合同外包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包括择承包商、培训承包商、监督承包商行为等。因此,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构的模式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趋勢,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应当更加理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二)项目制运营的趋势

项目制不单指某种项目的运行过程,也非单指项目管理的各类制度,而更是一种能够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关系以及社会各领域统合起来的治理模式。项目制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能够使体制积极运转起来的机制;同时,它更是一种思维模式,决定着国家、社会集团乃至具体的个人如何构建决策和行动的战略和策略。[5]社会服务项目制将各级政府的资源和机构连接起来,项目成为资源与服务之间的桥梁。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指出,要资助“扶残助残服务。资助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主要资助四类项目: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这些中央政府项目的建立一方面为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与培训,有利于加强其能力建设;另一方面也在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搭建了沟通和交流的桥梁,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服务需求。

美国的残疾人社会服务大都源于联邦政府的各种大型的社会项目。美国地方政府,包括州、市等通过各种社会项目向各自辖区内的残疾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各级政府会有意识地通过设立一些推动项目、搭建一些平台来促进公众和政府其他部门更好地参与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去。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这些社会项目大都采取联邦-州合作的运行模式。联邦政府负责确立较为宏大的政策目标、提供大部分资金、监管项目的具体运行,而州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实施,向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程度在各个项目中不尽相同,在一些项目中,州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匹配资金。在另一些项目中,联邦政府的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州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则相对较少。

(三)机构融入社区的趋势

中美残疾人社会服务都正在经历“去机构化”的发展趋势,相应的将服务从“机构”(Institution)转向“社区”(Community)。基于社区的服务不仅仅是原生态的社区服务,也包括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社区开展的服务,将机构服务融入社区。以残疾人康复服务为例,201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社区康复指南》,确定了“社区倡导、社区发展、社区驱动发展”是社区康复发展的关键性原则,主张自力更生和全社区部门间合作,重视社区和社区中人的发展,提倡社区关注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目标。[6]机构在社区层面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服务的专业性改善了残疾人生理机能和心理状况,极大的提高了社区康复效率,同时利用和依靠社区资源,回归正常生活环境。

中国的机构融入社区在中国往往被概括为“三社联动”模式,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骨干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机制,形成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优势互补、互联互动的格局。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融入社区,一方面能够克服政府社区公共服务的过于统一和单一化等局限性,另一反面能够化解将残疾人封闭于机构中的社会隔离弊端,依托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支撑,在社区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美国,社区委员会(Community Councils)是社区管理的核心机构之一,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完成任命。美国的社区没有明确的行政边界,他们奉行“It is not in the community, but of the community”(“重要的不是居住在社区,而是社区的一份子”)的理念,[7]大量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社区开展服务,而且认为残疾人不应该仅仅是在社区里,而应该是整个社区的参与者,通过社区互动建立网络关系,在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真正的社区共同体。

(四)社会企业化的趋势

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具有能够为捐赠人提供减免税合法地位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有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特别含糊且混合的结构”,而这种“模糊性”是全方位的。[8]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模糊性优势在于充满不确定性,在具体服务供给过程中具有极大弹性,能够及时有效的开发各种新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种类以满足需求。社会企业就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新模式,欧洲社会企业研究网络(EMES)提出的社会企业是非营利性的私人组织,提供直接与其使社区受益明确目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它们依赖于集体动力,治理机构中包括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方,高度重视自主权,承担与其活动相关的经济风险。

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企业化能够让其兼具社会、经济双重属性:坚持社会属性,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满足社会迫切需求,服务机构才有存在的社会价值;创新商业模式,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现合理盈利,服务机构才有生存的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正因为此,中国和美国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都在尝试引入市场营销理念及利用市场营销的技巧推广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事实上“商业化”与“非营利”并不是对立的,只要盈余所得仍然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就不违背社会组织的根本宗旨。通过引入商业理念,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才能借助高级技能有效地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引入商业理念,社会服务机构才能够更敏锐的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响应;引入商业理念,社会服务机构才能改变内部运作管理模式,保证其竞争力和可持续性,缓解因政府削减福利开支等外在不利因素对机构本身带来的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社会企业在概念上还存在争议,在法律属性上也处于灰色地带,国内理论界目前尚未就社会企业定义达成共识,甚至社会企业到底是社会组织还是企业类型都未明确。社会企业亟需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規范其行为,还需要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做出相应变革,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培养社会企业人才。

三、中美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差异比较

中国和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孕育、发展于不同的文化土壤、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之中,从成立(Found)、资金(Fund)、功能(Function)的“三F”比较中可以看出其文化基因的分殊、运作逻辑的差别和监管模式的迥异。

(一)Found:美国自下而上的权利运动与中国自上而下的党政推动

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起源较早,成立过程中政府干预比较少,主要来自社会力量自下而上的推动,但社会服务机构与政府的合作逐步增多。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主要来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过程中自上而上的推动,社会服务从孵化、培育到运营与政府关系十分密切。

在殖民时期和美国建国初期,残疾人群体并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战之后,战争产生了很多残疾人,人们看待他们的方式,却和先天残疾或者从小残疾的人不一样,这些英雄回国之后,可以康复训练,可以上学,可以工作。普通残疾人则被安排在收容所,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残疾人逐渐意识到,这是不公平的,所有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残疾人权利运动从19世纪60年代兴起,从黑人公民权利运动中获得了灵感,残障人士开始质疑传统上有限制的选择、排斥和依赖,批判种种非人性化的政策与实务作法。残疾人权利运动最重要的成果在于出现了包含不同类别残障人士的组织,在残疾人权利运动过程中社会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并且受到消费者主义、助人自助、去医疗化、自我照顾、去机构化等观念的倡导,使残疾人理解到他们可以拥有权利、能够有所选择、归属与参与、成为社会中充分且平等的成员。在服务内容方面,除了帮助残疾人更好生活和工作的范围较为广泛的公共组织,美国也有不少服务对象较为集中的协会,对各种常见甚至罕见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例如学习障碍协会、焦虑与障碍协会、精神发育迟缓协会等,为各类残障人士或身体、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专业服务。

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構在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推动和残联系统的大力支持下迅速发展,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推动力。中国社会的现状常常被概括为“大政府,小社会”,社会主体的发育迟缓,这一方面与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家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制度有关,社会组织常常被概括为“先天弱质、后天困难”。2010年3月,《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两个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重点。《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是一个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更加注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例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挥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之下,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大量涌现。

(二)Fund:美国的“政府为主,独立运营”与中国的“政府为主,依赖较重”

从中国与美国情况来看,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中政府所占比例都在逐步增长,尤其是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项目制投入和资助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但通过自身的运营收入和社会捐赠的比例在逐步提高。

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有很强的资金筹集能力,其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用户付费、个人捐助、以及基金会捐助。美国有发达的捐助免税法律服务,并且慈善基金会发达,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了具有分散性与专业性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业务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美国实施罗斯福新政以来,公共机构一直是主导力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系列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把美国的自由主义改革推向了高峰。1965年美国政府的财政紧张,紧缩银根,原本由公共机构供给的社会服务随之转移到广大的私人机构中。但是,私人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通常是一个或更多的公共残疾机构,其他来源包括联邦政府、私人基金会、慈善捐款和用户费用。以美国Riverside服务机构为例,共计1400名员工,每年服务4万名残疾人,有100多个不同的项目,每年服务经费7300万美元,其中州政府补助48%,联邦政府给予2%,33%是公共保险项目,7%是私人保险公司,5%是捐赠,其他来自于合作商合同给予4%的资助。①从中可以看出,在机构的经费来源中,政府资助占到一半以上的比例,但是尽管政府资助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仍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鼓励其发展但并不加以干涉。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晚,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其中资金的缺乏是发展面临的严重甚至是首要的问题。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资助、收费以及社会捐赠。中国政府支持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项目拨款也成为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对政府财政依赖较为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从产生的背景来看,许多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是在政府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党政机关脱离出来的,也有许多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孵化培育出来的,因此与政府部门有着天然的联系;第二,社会服务机构自身能力不强,社会公信力弱,再加上管理制度的束缚等原因,自身筹集资金的能力十分弱小;第三,社会捐赠机制还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一部涉及捐赠方优惠的重要法律,但是可操作性和公众知晓度并不高。

(三)Function: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推动者”与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承接者”

中美两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服务内容上具有相似性,但从功能上来看,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不仅承担具体的服务,也是残疾人利益结构的表达者,改变了残疾人的社会文化环境,推动了残疾人社会政策的立法和行政,是残疾人社会服务保障的推动者;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目前主要还是政府服务的承接者角色。

美国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从最初的以提供福利为主,转变为在日常生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为残疾人创造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机会的条件。许多残疾人服务机构是真正由残障者组成的组织,而非为残障人士成立的组织,例如1972年在波士顿与加州伯克利成立的“独立生活中心”,1974年“障碍者就业总统委员会”(President Committee on the Employment of Handicapped)的年度会议。[9]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残疾人服务递送过程中的作用一般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残疾人利益的代表者,反映残疾人的社会需求,开展社会运动,推动残疾人立法、行政和司法;另一方面,通过收费、政府资助以及资金筹集等方式,面向残疾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在服务递送的过程中,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还往往将社区、机构、志愿者、政府、新兴媒体等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以发挥最大的作用力。

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过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也提供补充性的服务来满足残疾人在政府可能无法涵盖的领域的需要,包括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残疾人康复需求、职业能力等评估服务工作,搭建残疾人服务平台;承担残疾人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协调联系社会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残疾人志愿服务。与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相比,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导下的协作功能,在政府的孵化、培育、资助之下从事残疾人社会服务,在拓展新的社会服务领域、代表残疾人利益等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四、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党政引领下的社会服务机构发展道路”

比较中美两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状况,并非完全崇尚美国的实践功效,而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和借鉴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经验,透视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成就与问题,探索新时中国特色“党政引领下的社会服务机构发展道路”。“党政引领”是在残疾人社会服务供给中以行政机制为引导、志愿机制为主导,市场机制为补充的供给模式,考虑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惯性力量,以及正处于蓬勃发展中的市场机制与志愿机制;“党政引领”是发挥党委引领、政府主导的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做好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框架;“党政引领”是按照“政社分开、依法自治、权责明确”目标,与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形成“主导伙伴型”角色定位,改变“政府本位主义”的色彩,从大方向上引导发展,但对于内部事务不做过多干预。

(一)明确发展理念,深化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放管服”改革

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正处于井喷期,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培育孵化十分重视,在关注“数量”的同时也应开始关注“质量”,将培育孵化与监督管理并重,深化社会服务机构“放管服”改革。所谓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放管服”改革同样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政放权”是要通过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减少对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束缚,政府做好“掌舵者”,把“划桨者”的角色和空间留给民间社会组织;“放管结合”是指不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老路,要放管结合,对符合规定、有益的社会服务机构给予发展空间以及政策支持,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惩;“优化服务”是指大力扶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高效管理与引导,重视解决机构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问题,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融合中来。

(二)优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构建新型政社伙伴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制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与服务机构的桥梁,因此要通过创新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来构建二者之间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性和依赖性两个维度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依赖性非竞争性购买、依赖竞争性购买、独立非竞争性购买、独立竞争性购买。[10]客观地说,在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之初依赖性非竞争性购买、依赖竞争性购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与社会组织脱钩已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当前最重要的两种模式是独立非竞争性购买和独立竞争性购买。从美国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竞争性”合同模式在残疾人社会服务领域的适应性和成本问题,残疾人社会服务是“有温度”的服务,不同于单纯的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購买,因此也不能完全适宜用于这类服务的竞争性模式和绩效考核模式。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关系最重要是保持机构的“独立性”,而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并非要单纯模仿“竞争性购买”,应当根据不同的残疾人社会服务的类型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状况创新性采取不同模式。

(三)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与社会监督并举,加强服务机构公信力建设

美国对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是宽严有度、刚柔并济,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对社会募捐、关联交易、税收优惠等领域的监管非常严格。2018年出台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信息共享、行业监督、专业评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统计分析、上下监督等7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体现了政府、社会、机构多方参与,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合力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的思路。

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管上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与社会监督并举。政府监管主要是在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注册登记、行为监管、税收监管、信用评估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但是,政府监管再严格,服务机构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还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实现对服务机构立体化、全方位、多维度监督。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通过自我约束的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应当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倒逼行业自律,增加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透明度,美国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标准高于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企业,必须公布该组织工资最高的5个人的姓名及其年薪。[11]机构内控是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健全机构的宗旨、服务规范、财务制度等方面制度,并严格执行机构制度。社会监督是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促使服务机构形成自觉守法的压力,同时在该进程中也能够促进公众和媒体对残疾人的了解,有利于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四)鼓励社会创新,丰富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形态

社会创新是指改善社会问题或解决社会需求的具有创新性的活动。美国社会创新在规模、形式和领域等方面都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并且社会各界对于社会创新的实践和探索都非常活跃:以斯坦福大学和波士顿学院等为代表的大学社会创新中心,以白宫社会创新办公室为代表的政府机构,以各市甚至深入各社区的社会创新中心为代表的民间机构在社会创新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支持推广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他们为了获取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在创新中求发展。正是由于这种强烈的独立、竞争与创新意识,促使美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表现出其独特优势:愿意承担很大的风险,行动快速灵活,尝试不同的解决方式。与其相比,我们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有待提高,能力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已经有了许多社会创新的举措,但是尚未形成体系化,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有待加强。针对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指定一揽子鼓励社会创新的配套政策,其中最为迫切的就是对“社会企业”进行法律属性上的明确,并指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从美国乃至世界各国来看都是社会企业已经成为社会创新的主体,中国已经涌现出许多具有社会企业特质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但身份属性的模糊性将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社会企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商业运行模式也必定能为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命力。

注释:

①根据官网资料和调研资料整理,http://www.riversidecc.org

参考文献:

[1]民政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www.cdpf.org.cn/zcwj/zxwj/201803/t20180326_622799.shtml.

[2]林閩钢,梁誉.社会服务国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公共行政评论,2016, (05).

[3]程楠.“民非”为何变身“社会服务机构”——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J].中国社会组织,2016,(09).

[4]陆家欢.美国社会服务供给的基本模式与若干新趋势[J].经济体制改革,2013,(06).

[5]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2,(05).

[6]世界卫生组织等: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http://www.who.int/disabilities/cbr/zh/.

[7]David Hoff, Cori Di Biase, and Genni Sanest:NursingExcellence in CommunityBased Day Supports: A Guide for Service providers and Staff,https://www.communityinclusion.org

[8]唐钧.非营利组织与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的建构[J].教学与研究,2012,(08).

[9]Juliet C.Rothman,曾守锤、张坤等译.美国残疾人社会工作[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94.

[10]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04).

[11]王劲颖.美国基金会发展现状及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J].中国行政管理,2011,(03).

(责任编辑: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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