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2018年4月起实施
2018-09-10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面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4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优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融合线上线下办税,在资料完整并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让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一次或者全程网上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涵盖了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办理等办税全流程。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单日不得超过5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4月1日起实施。规范明确,若使用静态扫码支付,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使用动态扫码支付的最高不限额。
何为静态条码支付?常见的杂货店、小吃店等贴在墙上或者打印好的二维码属于静态条码。我们买完东西付款时,出示付款码供商家来扫的则属于动态条码。
央行规定,使用静态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为D级,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对于使用动态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交易验证方式不同分为A、B、C三级,同一客户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分别为自主约定、5000元、1000元。
同时,规范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有规可循
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规范明确,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4月1日起,新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同时,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进一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反保险欺诈指引》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指引明确,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指引规定,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等基本要素。
指引明确,保险机构应保障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对乘用车企业实行“双积分”管理
工信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4月1日起落地施行,将进一步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办法对乘用车企业从两个方面进行积分核算管理,并纳入准入条件。积分为负且未抵偿归零的企业,将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
办法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明确积分核算方法,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同时,办法提出,建立积分交易机制,由企业自主确定负积分抵偿方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