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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企业面临专利侵权的法律应对

2018-09-10齐立文晁瑞蔓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

齐立文 晁瑞蔓

摘 要: 随着4G网络的普及、无线网络的大范围覆盖以及各类手机APP的层出不穷,世界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社会沟通更为紧密。此种背景唤醒了一种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其商业模式可以“共享”,但一旦涉及专利却只能“独占”,在共享单车领域表现尤甚。分析摩拜单车在被诉直至结讼的整个过程中,就维权、确权、授权三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给其他共享经济领域的企业以启示。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企业;专利侵权;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18)05-116-04

林肯曾道“专利是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诚然,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可以在市场中实现“共享”,但一旦涉及专利却只能“独占”,尤其在共享单车领域表现明显。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初年就开始申请专利,总共已公开32件专利,其中发明有15件,实用新型12件,外观设计有5件。[1]虽然贵为共享单车界“鼻祖”的摩拜单车拥有这么多专利,但仍未免于被控专利侵权。由于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是共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有必要事先厘清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自从2011年12月Sara Horowitz发表了《共享经济: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一文后[2],西方社会就开始重视并研讨有关共享经济的问题。而在我国,大多数人对共享经济最初的认识始于近几年出现的几家共享平台,其中国内为人所知的共享平台当属“滴滴出行”,国外的则有交通服务平台Uber及住宿服务平台Airbnb等。如今,Airbnb已经成功打造为国际性的共享品牌,在全球许多国家都设有服务点,其普及性之深以至于在我们平时经常用到的支付宝上就可以轻松订房。共享经济作为市场中的重要经济形式,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来说出现的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十分迅猛,在我国的发展受到重视源于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分享经济”;随后,国务院出台了相关的意见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共享经济;在2015年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将“共享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一。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环节,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究其原因,是共享经济在全球人口激增但资源减少的市场中准确定位,出色地完成资源配置策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其产生的动因:首先,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大多数人拥有了闲置用品,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就催生出了增加闲置资源利用率的经济需求,这可以说是共享经济的源头和经济基础。其次,以手机为媒介的移动网络大范围覆盖与普及使得人们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作为社会生活一分子的人,在手上拥有了闲置品之后便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加以传递,加之商品交易平台和移动支付所带来的便利,使得各个闲置资源提供者能够拥有出售商品的渠道,第三方也能够完成一定的资源整合。如此一来,网络信息的流通促进了闲置商品的流通,因此移动互联网无疑是共享经济流行的硬件基础。[3]第三,本来资源提供者的商品价格预期就比一般商品低,唯一的经济追求是借助原本价值不高的资源获利,而资源的需求者既能够提高其利用率,还能以较为低廉的成本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说共享经济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从上述观点看来,共享经济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的同时,还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率,这是其产生的动力基础。

时代的不断变换,使得学界对“共享经济”一词的定义始终未形成权威统一的说法。在此,我们可以先从共享经济的特征着手,在准确掌握其外延的情况下分析其内在的本质属性,从而准确把握其内涵。首先,要想准确地分析共享经济所具备的特征,我们不妨从参与共享经济的主体来入手。共享经济的主体有三种:资源需求者、资源提供者与共享平台。人类生活在整个社会中,在生活中不免会产生许多新的需求,但资源却不会像需求那样与日俱增,如此一来就导致了供求关系的紧张。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甲拥有几套房屋想出租,但苦于没有稳定的客源;乙想要租房住,但却不清楚哪里的房子要出租以及房子的信息如何。这种情况下,共享平台横空出世,将“左手闲置、右手短缺”的状态予以打破,沟通了资源提供者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桥梁,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令双方皆大欢喜。另外,对于共享经济的模式及其“共享”的资源问题,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学的分类来看共享经济的三种模式:第一类是产品服务系统。这是一个基于租赁和分享形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内只会发生产品使用权的转移而不会导致所有权的变化,指私人拥有的物品通过P2P市场分享或者租用。例如电蚂蚁、微公交,让不想买车的汽车需求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付费挑选并使用一辆汽车。第二类是资源的再次分配系统。该系统的目的是实现二手产品转让和再利用从而减少浪费,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闲鱼”APP,其本质是实现同一物品所有权的转移。第三类是生活共享系统。是指当人们共享或者交换无形资产,例如时间、空间、技能、金钱。例如微信上的小程序“闪送”,使用者可以通过付费让别人帮助他们完成任务。

二、共享单车领域的现状

共享单车已经遍布人们生活的周围,各个角落都可寻觅到不同颜色的共享单车。各家共享单车企业从2016年底刚兴起时的低价占领市场,到2018年3月的集体月卡加价,看似完成了稳定市场任务的几家共享企业不免又会陷入一场价格战。

以目前市场上遍布高校的“OFO小黄车”为例,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就打出了“亲民牌”,学生教师用户在上传相关证件完成认证后可以免押金半价骑,逢节假日以及周末则会取得免费骑行机会,紧接着又推出“一元包月”活动。更有甚者,针对暑假时天气炎热、学生回家、太阳晒不出门从而骑行人流减少的情形,特意推出“骑行送红包”活动。这样做带来的效果就是让用户拥有最好的骑行体验从而成为忠实用户,在后期月卡涨价时优势就凸顯出来。当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也不甘落后,纷纷效仿,推出“二元包月”、支付宝信用积分达到某个标准可以免押金或者免费骑等,以及学生用户每天首单免费等活动,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

虽然各家共享单车企业势头很足,但在繁荣的背后往往忽视落寞的失败,在观望整个共享单车行业兴起的同时,有必要了解在这场潮流中已经或即将退去的企业状况。截至目前,共享单车领域已经有几家小型企业走向破产解散(例如悟空单车、小鸣、町町、酷奇单车等品牌),还有一部分企业虽能维持运转,但也出现了押金难退、维护成本高昂等问题。2017年初始至今,共享单车领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面临盗窃、专利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整个行业可谓诉讼频繁。从结讼的情况看来,在因专利纠纷涉诉的几家共享单车企业中,仅有“永安行”和摩拜单车两家胜诉,并且“永安行”乘舆论之风,顺利完成之前因涉诉而中止的上市计划。

三、专利侵权案件回顾与思考

2018年2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回想该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还是2017年3月20日,当时提起诉讼的是专注于手机门禁系统开发的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其核心团队来自华为。原告方认为摩拜单车的开锁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重合,从而宣布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而差不多一年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截至目前的情况来看,摩拜单车胜诉,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惨遭败诉的同时连原先的专利都被宣告无效,梳理整个案件的前后过程,我们不妨按照时间倒叙方式从维权、确权、授权三方面,总结一些值得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借鉴的解决专利纠纷经验。

1.维权阶段

企业在维权阶段就应该在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上双管齐下,两手抓。如上文所述,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还提起了行政处理的请求。众所周知,在我国针对专利而言,一般具备行政和司法救济两种路径,这个也是我国的专利法特色。就行政保护而言,程序上简单高效;就司法保护而言则较为权威,两者各有所长。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可做好充分准备,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渠道展开自己的维权行动。本案中的行政调查程序进程是比较迅捷的。同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着手准备第二次行政审理程序。不过,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审理之前主动撤回了请求。而相比之下,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由于前期经历了管辖权异议问题,相应的司法程序在加快进度的情况下也历时一年之久,直至驳回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被权利人起诉侵犯其专利权时,被诉侵权的一方大多数会申请宣告权利人的专利无效。法院由于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一般来说应将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予以中止,依后续行政诉讼的结果来决定案件走向。然而,一旦此行政诉讼程序历时较久,在一审后又迎来二审的情况下就会诉累不断。为了解决民事与行政程序交叉而导致的诉讼周期过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①,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因为已经给权利人以“另行起诉”的司法救济途径,所以法院无需中止诉讼。因此,企业面对专利纠纷时,可以考虑从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两方出击,从而实现自己的维权目标。

2.确权阶段

企业在确权阶段要准备充足,全面出击。在被诉之后,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就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两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

在接到专利侵权行政处理通知后,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快速出击,在2017年3月份以“缺乏创造性”的理由,申请宣告涉案的“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无效,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的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自提交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仍具有提交意见陈述的机会。因此,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了第34304号决定,宣告专利“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无效。

针对第二项专利(即“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日和2017年5月27日对该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做出第34957号决定,宣告专利“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无效,无效的理由也是缺乏创造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企业在被诉侵权之后,可以立即对对方的专利申请无效,充分利用1个月的答辩期补充证据和完善无效意见。

3.授权阶段

在授权阶段,企业在合理安排专利布局的前提下要重视专利的质量,在开展维权行动之前最好事先进行专利有效性分析以及完备的专利侵权分析。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并不庞大,但是在其核心的智能开锁领域已经完成了较为完备的专利布局,从而使自己能够以不同的角度对智能开锁技术进行专利保护。但是上述专利却被宣告无效,由此警示我们在专利申请阶段就需要重视申请的专利质量。当然,专利无效未必见得是专利权人的过失所致,也有可能是专利审查机构提高了相应的审查要求。合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尽管会降低申请人的专利授权率,但从长远来看对专利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是利大于弊的。此外,企业在专利申请阶段,要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确保专利具有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书的措辞要注意范围以防止发生侵权纠纷时维权活动受到影响,即:在撰写独立的权利要求时,要注意采用较为开放的方式,为专利申请授权过程的修改和后期的专利侵权判定打好权利范围的基础。[4]

在市场经济中,有市场就会有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全面合理地加强共享企业的专利侵权风险防范机制,是各个企业必须考虑到位的战略。在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的案例中,双方企业由于前后采取的专利战略不同,加之采取的訴讼战略相异,就形成了本文所述的诉讼结果。对于共享企业来说,拥有共享模式的同时更要注重前期的专利布局和质量,在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到随时可能发生的隐患,以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參考文献:

[1]丁志新.浅析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2):74-77.

[2]Occupy Big Business: The Sharing Economy's Revolution, Sara Horowitz, DEC 6, 2011.

[3]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3): 32-36.

[4]张英,陈鹏.由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0):86-89.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4G network, the wide coverage of wireless network and 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types of mobile Apps, the world has entered the era of "mobile Interne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kes social communication more closely. This background awakened a long existing economic mode——the sharing econom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economy, Sharing economy has its own unique business mode which features with "shared" characteristics. This is the opposite of patent with "exclusive"feature, especially in sharing bicycle busines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untermeasures taken by mobike in the three stages of rights protection, rights confirmation and authorizatio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itigation, and provides enlightenment for other enterprise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Key Words: Sharing Economy; Sharing Enterprises; Patent Infringement; Legal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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