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宪法保障
2018-09-10镇铭
镇铭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中央修宪建议》),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深刻把握憲法修改的时代逻辑
宪法是社会变革的重大成果在国家根本法上的记载。宪法的变化和发展,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体现了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运动方向。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八二宪法”。从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8日和1999年3月15日分别通过第二个、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鲜明地反映了宪制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决定启动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审议通过的《中央修宪建议》,深刻阐述了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这是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谋划,旨在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强化,从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的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五个宪法修正案21条,把《中央修宪建议》的21个方面的内容转化为宪法规范,鲜明地表达了新时代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宪法逻辑,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面理解宪法修改的基本精神
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最重大的历史性贡献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为全党全国人民提供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于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共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强化了新时代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在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要内容,运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地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必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更加坚定自觉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使现行宪法关于我国国体的表述更加坚实、更加丰富、更加深刻。
展示了新时代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日益丰富与发展的宪制演进过程。宪法是国家发展进程的指示器,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必然要在宪法修改中体现出来。《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完整地表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转化为宪法语言,把“和谐”和“美丽”的价值要素融入新时代国家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之中,从而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五大价值要素共同构成国家现代化目标的有机整体,并且把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命题注入其中,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鲜明地表达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奋斗目标,使之在国家根本大法中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想,激励着中华各族儿女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的壮丽篇章。
完善了国家机构制度。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体制机制以及国家制度的重要安排,一直是当代宪法的主体内容之一。为了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和“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重要精神,《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现行宪法第七十条中关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了反映和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宪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在现行宪法第三章增设了第七节,专门规定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组织体系、职权范围、运行机制、活动原则等重要事项,从而奠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为了健全我国立法体制,推动区域治理法治化进程,《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把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关规定上升为宪法规定,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信仰、尊崇、捍卫宪法,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有利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抓住领导干部这个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少数”,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和完善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对于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运行机制等,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制和程序,切实加强合宪性审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保证《宪法修正案》确立的重大制度安排和原则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