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督者?
2018-09-10向往
向往
监督问题一直是经济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也许在很多理论经济学家——尤其是研究重复博弈的学者眼中,社会最优的结果不难达到。只要制定一个基于结果的惩罚机制,那么足够有耐心的参与者们就会自发的选择有利于社会最优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收益与惩罚的不对等就有可能带来激励的扭曲,也就是说用基于结果的惩罚机制并不一定能够阻止这类错误行为。因此,围绕这一问题,有两个限制条件。
第一个限制条件是互相监督的双方不能串通一气。2001年震动美国的安然丑闻导致股东损失超过四百亿美元,同时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其中负责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本来应该很好的执行其审查财务报表的职责,然而它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安然的财务收入数据造假行为,反而帮助其遮掩违法行径,甚至在丑闻已经曝光之后销毁数据。安达信和安然的监督关系只是单项监督,为什么安达信依然会和安然串通呢?原来安达信公司同时承包安然公司的咨询业务,每年单咨询费就会收到安然超过两千七百万美元的报酬。这样的大金主出了问题,安达信可不是要幫着遮掩嘛。换句话说,就算我们采用逐层监督而非相互监督,也一样不能排除被监督者通过贿赂或其他交易形式与监督者相互串通的可能性。事实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监督者反而比一个被监督者更容易玩忽职守。这是因为对于一个被监督者来说,他只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要么玩忽职守,要么认真工作。所以只要我们对于认真工作的奖励(或者不认真工作的惩罚)高于他玩忽职守的收益,就可以提供足够的激励。而一个监督者则增加了另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即收取贿赂然后玩忽职守。所以想要让一个监督者认真工作,就必须提供高于受贿的奖励机制或者惩罚机制,自然就增加了成本。
第二个限制条件是必须有最终具有剩余权利的主体进行监督。拿机场举例,虽然管理者承担着最终追责的义务,然而机场的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所带来的利益却并不是他们主要享受的,而是千千万万的旅客们享受的。地铁也是一样,地铁的运营安全,真正的受益者是每日通勤的乘车者们。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分享了机场地铁这类公共设施的剩余权利,所以也就可能导致这些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剩余权利不足以激励他们成为真正的不会玩忽职守的监督者。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形式。很多人常说在中国私企工作辛苦,为什么呢?原因之一就是私有企业往往企业的管理者或者管理层拥有足够高的剩余权利,所以他们具有极高的监督督促员工的动力。而许多上市企业就开始面临管理者剩余权利不足的问题,因为广大持股人才是企业的剩余权利拥有者,那么只要企业的管理者本身不具有足够多的股份,就会出现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上市企业的最高管理层要有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原因。而我国国有企业很多时候也面临类似的难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剩余权利所有者是国家,或者说是全体国民,那么提供给监督管理者足够的激励,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