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实践路径研究
2018-09-10刘庆新
刘庆新
【摘 要】文章研究社会企业的社会化与商业化演化光谱,分析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提出科技社会企业应提供社会急需而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无力提供的科技管理服务,通过社会创新与科技创新耦合驱动,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技管理职能。
【关键词】社会企业;高校科技创新;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C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9-0241-03
0 引言
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3年出版的《变革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中将社会企业界定为“社会企业乃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其主要形态为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在中国本土化进程刚刚起步,政府在制定相应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相对滞后。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如何促进社会企业高效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科技管理职能,最终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1 社会企业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一般围绕“社会企业”的理论内涵及发展目标展开研究,梳理可得以下内容。①国外学界对于“社会企业”的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五大学派:Weisbrod(1998)视社会企业为NPO组织商业化运作的重要策略之一(创收学派);Dees(2003)提出社会企业是处于纯慈善性质的传统非营利组织与纯营利性质的商业企业之间的连续体(光谱学派);Young D R(2003)认为社会企业可以采取商业企业活动方案来获取收益(社会企业家学派);Defourny(2010)要求社会企业必须首先致力于实现某种社会目标(EMES学派);Young&Lecy(2014)认可社会企业可以各种本质不同的方式实现其社会与经济目标(动物园学派)。②我国学者对社会企业的内涵界定也有诸多研究:时立荣(2007)、王名与朱晓红(2010)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介于PMB与NPO之间的组织类型;余晓敏和丁开杰(2011)认为影响社会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政府的经费资助和市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刘小霞(2012)从政策、行政、法律和社会认知的层面探讨了社会企业的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的建构问题;林明玉(2014)认为中国缺少社会企业家、社会企业缺少启动资金、组织者不足以调动充足的社会资源;李健与王名(2015)将欧美国家社会企业梳理为非营利组织面向、营利组织面向及公私合作面向3种不同流派;劉娜娜(2016)提出要加强高校的知识溢出能力与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李天柱(2017)从“高校—企业”接力创新视角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
目前,社会企业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和实践进程刚刚起步,政府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相对滞后;学界的研究成果更多侧重于社会企业如何从“非营利”稳步向社会化与商业化演进、如何从“纯慈善”平稳实现公共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平衡,但是从社会企业这一社会创新视角,研究其如何高效地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科技管理职能的理论较少,相应的实践路径研究更是匮乏。
2 社会企业的社会化与商业化演化路径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是显著区别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Profit Maximizing Business,PMB)的社会创新形式,其与NPO组织、PMB企业之间的演化光谱如图1所示。
2.1 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商业化
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NPO)是一类社会公共部门,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并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NPO组织本质是非营利性机构,运营经费的来源和数量是其能够生存和发展最根本的外部条件。目前支撑NPO组织正常运营的经费绝大部分来自慈善捐款,比如政府基金、企业馈赠、团体或个人捐赠,因捐款经费的不可持续性和被动性,造成了NPO组织自身造血功能缺失,其民间性和自治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为摆脱对传统捐款的依赖,越来越多NPO组织不得不向企业学习,实行市场化行为以增加自身的主动营利能力,用商业运作手段来谋求可持续的财务来源,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进程越发重要和急迫。
2.2 商业企业的社会公益性
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以追逐经济利润为唯一使命的传统商业模式越来越难以支撑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此时内含社会责任的非盈利模式成为企业突破自身发展瓶颈的新的商业驱动力。
商业企业发展社会价值一般从支持社区志愿者、提倡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慈善公益项目、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入手,其基本原则是商业投资者只保留其投入的用于商业企业拓展社会公益性项目的运营资金,但其超出成本之外的商业盈利不能分红,只能用于企业社会公益性进程的扩张和革新,因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 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
1978年,英国人Freer Spreckley正式提出“社会企业”的概念;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瑜奴斯(Muhammad Yunus)将社会企业的经营行为定义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造福他人为目的,而不为自己谋利为目的,企业能够自我维持,以其经营收入抵消支出”。2007年,英国文化教育协会(British Council)将“社会企业”的概念引入中国,并于2009年启动了为中国的创业者提供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课程;2013年,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在博鳌亚洲论坛发布了第一个行业性综述报告——《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2014年,首个社会企业行业性联盟——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成立,明确提出社会企业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2015年,中国首个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在第四届中国慈展会上发布,现场有7家企业和社会组织获得中国首次民间认证资格;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多家机构共同发布了《中国社会企业发展北京倡议》,呼吁实行符合企业家精神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
至今为止,社会企业进入中国已有10余年时光,虽然政府、企业、非盈利组织对于中国本土社会企业的概念尚未达成清晰共识,但并不妨碍这类秉持全新社会价值使命的机构与组织迅猛发展,逐步在教育、助殘、就业、扶贫、养老等当下最迫切的社会领域中承担起政府转移职能。但同时也看到,在协助政府部门促进高校科技创新方面,社会企业相关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社会实践更是凤毛麟角。
4 社会企业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4.1 社会创新与科技创新耦合驱动
高校作为高层次科研人才高地与高新科学技术的重要源头,科技创新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全局发展过程中的“牛鼻子”。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的科学研究受研究目的、资助经费、考核机制等因素的限制,重成果轻转化,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无法打通,新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企业的社会创新与高校的技术创新就像一对耦合的齿轮,前者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后者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社会企业创新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耦合协同系统如图2所示。
基于社会企业“以实现社会目标为主”这一本质特征,社会企业在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理论和实践中应该将社会企业商业运行机制与高校创新体系两者之间的要素进行耦合,即社会企业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商业驱动为表,把高校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人才、教育培训、学术成果、发明创造、科研获奖、学术活动、课题研究、“四技”服务等创新要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利益双赢。
4.2 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技管理职能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包括科研和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并提出充分发展科技社团组织的独特优势,使之能够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在此背景下,科技社会企业在企业使命、社会目标、管理方法、财务绩效和价值体现方面,摒弃了PMB企业和NPO组织的缺点,以市场化的商业行为获取经济收益,确保其最终能实现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
不同于高校自身制度和环境的局限性(内因)和商业企业的市场营利性(外因),科技社会企业在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科技管理职能,促进高校科技创新方面具备以下优势:①社会企业在运营中更容易接触社会实际情况,更精准抓住社会问题的热点与痛点,进而提供结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②运营经费来源稳定而独立,使得社会企业有条件持续稳定地培养一批高学历、精技能、懂管理、擅营销的高级人才队伍和行业专家团队;③社会企业将实现社会价值作为最终使命,企业商业化运营只是作为实现公益设想的保障手段,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两者之间即有交叉又相互独立,有着清晰的“行动的边界”,不会迷失在经济利益中。因此,社会企业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创新(social innovation),正适合担当“政府的政策资本、高校的技术资本和市场的金融资本”这三者之间的黏合剂和润滑剂,是承接政府转移科技管理职能、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双赢的较佳解决方案。
5 结语
政府是科技创新战略和科技管理政策的设计师,高校是最具活力的原创科技成果的诞生地,科技社会企业提供社会急需而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无力提供的科技管理服务,通过商业化运营,充分利用其人才、资本、智力3方面的资源,连接高校与市场,解决高校高新科技成果无处落地的社会问题,作为“第四部门”补足政府在科技、技术领域管理方面的短板。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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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