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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2018-09-10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限值燃煤颗粒物

近日,天津市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天津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邓小文介绍,经测算,标准实施后,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微克/立方米;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根据标准规定,天津市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吨/时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吨/时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天津市全部公共煤电机组、自备煤电机组累计共17家45台,目前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監测数据显示,经过超低排放改造,天津市煤电机组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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