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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企业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耦合

2018-09-10党博

中国商论 2018年34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党博

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提出了企业家精神,社会上对于企业家精神的定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应该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去经 营企业,对企业的制度进行积极的创新和重新的构建。企业持续盈利作为企业的生命线,如何使企业在盈利状态中同时兼顾服务社会的责任,依然面临着许多的困难。比如,公司决策层所面临的桎梏,或是企业因自身盈利所带来的压力等。本文将以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导向,从多路径出发,以多重路径的模式去探讨如何解决当今企业所面临的在兼顾盈利目标和社会责任时所遇到的困境。

关键词:利益均衡 可持续发展 一股独大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a)-071-04

在实践当中,一些企业除了考虑到自身盈利的问题外,也会积极的贡献着社会责任。反之,有的企业只顾着自身的盈利,而不去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

从学界来看,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在企业盈利的同时,是否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换句话说,企业的盈利和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矛盾。正如有的学者认为企业在盈利的同时,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而持不同意见的则认为,在当今中国公司的实践当中,应把企业盈利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导向。如果公司在无利可图或者资不抵债时,一味要求公司去落实社会责任,只会加速公司的破产,进而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但从长远看,如果企业不去履行社会责任,将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的耗损。比如一些亏损企业对环境排放污水,但不去整改,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的盈利与否和兼顾社会责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应该怎样去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责任亦或是贡献多大程度上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想方设法的推卸责任。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其必然的理由。

首先,当今世界发展极不均衡,全球环境及生态系统受到极大的破坏,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和国家经济的极大发展。但与此同时,自然资源也不断地被企业发展所消耗,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所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去积极落实社会责任。

其次,党的十九大以来,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口号。提出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在关注自身盈利目标的同时,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

1 企业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必要性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企业家精神下,企业有必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担负起社会责任,必须尽最大努力实现其盈利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共利益,而盈利目标则代表了企业的私有利益。企业的公益和私益共同构成了企业终极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人类的欲望,即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

从某种意义来说,经济法形成的公私二元结构也印证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存在的合理性。

1.1 经济法利益均衡原则对于企业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必要性的理论指引

首先,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兼具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单纯的公法和单纯的私法是难以调整上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其次,利益均衡原则作为经济法中的核心原则,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在总体上兼顧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均衡是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对于法学的各个领域都是适用的。同样,对于经济法研究尤其有重要价值(参见张守文:《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

最后,经济法的价值与立法宗旨是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属性,而盈利目标则作为私人主体之一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私有性。

综上,根据经济法所强调的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不但要像公法一样关注国家和社会利益,同时又要像私法那样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与此同时,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作为企业的既定目标,而企业作为经济法下的调制受体,所以从内在的逻辑上来讲,企业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的探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1)经济学视角下的“合同连接体理论”(Nexus of contract),也被称作股东优先理论(Share holder Primacy)或是股票所有者理论(Stockholder)。(2)政治学视角下的“作为市民的公司理论”或也被称作“利益攸关者理论”(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北大法学院邓锋教授的公共性理论等。

关于公司的本质是偏向stockholder还是stakeholder的争论就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正如邓峰教授所说“:公司本质的争论不可能很快得到终结,这是因为公司本身处在“公”和“私”之间的二元特性之中,如果将法律看成是事后的调整机制,相对而言,就比较容易在纷繁芜杂的争论之中,得到一些容易取得共识的观点”(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共性理论的核心在于:随着公共性的增强,公司的本质就会从“财产的组合形态”(如合伙)发展到“独立的财产集合”(小型的私人公司),而不断向“独立的人格”(较为典型的有限公司)发展,这类似于星辰发展成为星球,而当公司的公共性进一步增强的时候,则是从星球发展成为星云,各个相对的主体,诸如债权人、政府,社区,劳动者的各自利益也日益独立出来(邓峰:《代议制的公司》,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4页)。这也进一步说明公司公共性维度的另一端代表着公司的私益,而这取决于公司的类型。换句话说,公司同时兼具公益与私益。

笔者认为,在公共性理论下,根据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划分,公司法是传统商法的一部份,属于私法。对于调整具有私有属性的企业是适用的,比如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不过一旦涉及到关系公共利益居多的国有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是非营利性组织时,公司法在调整范围上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这个时候如果用属于私法范畴的公司法去调整就会遇到“水土不服”的情况。对于兼具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的公司,可以考虑以经济法为导向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够涵盖公司的公私属性。

据上所知,在企业公共性理论下,可以以经济法为利益导向来指引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盈利目标代表的是私益。既然经济法体现出的是对于公法和私法上一种均衡。所以作为被调整对象的公司,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都要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既然企业有着自身所追求的私益,这就表明企业同样是可以被具有私法属性的民商法或是企业法调整,只不过这不属于本文的阐述范围,亦不在此进行多述。

通过以上论述得知,企业可以被经济法所调整,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核心原则是利益均衡。这也就表明,企业从某种意义来说,也要追求利益均衡。这种利益均衡具体表现在:(1)从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看,企业不应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国家利益,比如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短时间盈利。(2)大企业不可以为了扩大自身利益,采用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侵害中小企业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1.2 国家和社会层面对于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呼吁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但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除了股东以外,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做出的贡献。“企业公民理论”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提出的,企业公民理论的精髓在于企业不仅仅是作为个体而独立存在的,而是和周边的一切可能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体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政府,社区等。作为“公民”的企业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

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精准扶贫、防污治污,化解重大风险的三大攻坚战。扶贫和污染治理是各国面临的永恒话题,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发展带来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如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企业作为连接公民私益和社会公益的市场经济主体,有着天然的使命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大企业,理应承担更多份额的社会责任。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一直把盈利目标放在首要位置,而忽视了社会责任这一方面,有限的资源总有一天会被损耗殆尽。环境污染也会随着企业的排污而日益严重,直至发展到不可逆转的地步。因此企业在排污减排,绿色发展、帮弱扶贫方面要勇于争当排头兵,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2 企业在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时面临的困难

2.1 上市公司决策层在面对公司“一股独大”时的选择困境

首先,从传统公司法角度来说,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层是由股东大会任选出的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机关。在两权分离制度的安排下,公司的所有权掌握在股东手里,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则属于董事会。仅从这点来说,公司不单单是代表股东利益的,也不仅仅是股东手臂的延伸,公司是具有独立的人格。既然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说具有人格权,那么单纯地把公司看成是财产的集合体显然不符合法理。

其次,“企业公民理论”的引入,也让公司的身份变得更加复杂。换句话说,公司从一开始仅仅代表股东的利益,变成了要考虑到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无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变迁导致公司的地位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来看,公司都不应被看成是简单财产的集合体。问题是在这种环境下,董事所遇到的困难是什么,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为了更清楚的弄清楚当下中国公司董事会的局面,可以对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现状进行比较。首先,中国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一股独大”的局面。这里面即有经济因素的影响,又有政治因素的影响。从经济角度来说,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数量占据了主导地位。公司固有特性导致国有股数额占比极高,缺乏流动性,“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其次,从政治学角度来说,中国的公司法一开始就是以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来制定的,所以主要是以中国的政治制度构架为模板,从而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比如涉及传统法律制度二元划分的弊端,由于采用了拟制论,法律先于公司,没有考虑到具体公司的性质。反观美国的公司:首先,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为的分散,主要为自然人持股,股權流通性很强。

因此美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方便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有效决策。比如,商事判读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制度的建立。

中国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造成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同时也使得董事会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董事不仅要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社区,债权人等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股东缺乏商事方面的专业判断而较少考虑到公司应尽社会责任等长远利益,进而去影响董事做出满足当下股东利益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如果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比极高的现象。“一股独大”的局面很难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2.2 中小公司盈利压力带来的社会责任滞后

作为任何一家公司来讲,盈利永远是其发展的生命线。公司如果没有盈利就会倒闭,也就谈不上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保证持续盈利也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另外,企业公民理论表明,企业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股东,也要兼顾社会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公共性理论表明:当公司的公共性增强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和股东的分离程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以更为独立达到权力,董事会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虑社会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趋向于利益攸关者的治理模式,在前述的争论中,更倾向于“实体”,董事的责任应当是从诚信责任向公共责任进化。

反之,公共程度越小,越应当考虑限制董事会的决策权,公司不过是股东寻求商业利益的工具,而公司的治理上也应当坚守股东所有者的原则(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据上所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取决于公司的规模。

从某种意义来说,公司规模越大,公共性维度越高,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多。中小公司由于经营规模小,融资渠道远不及大型企业,经营压力非常巨大。基于此种情况,如果进一步要求公共维度低,盈利状况一般的中小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疑于把公司逼上绝境。

2.3 委托—代理制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的虚化

公司委托—代理制是指,股东会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并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全权管理。代理人意义在于,由于掌握公司所有权的股东所追求的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代理人则会从多角度去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不但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存在,同时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导致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现象出现。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接受股东大会领导,对董事会和高管行使监督的内部公司机关。

但事实上,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未正真发挥其必要的功能。原因如下。

(1)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行使监督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往往和监事会的职责相重叠,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造成职权模糊。不但造成了公司资源极大内耗,同时遇到问题时,监事会和董事会互相推诿责任。

(2)独立董事的股权比例和人数在公司不占优势。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在董事人数中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同时持股比例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果按照同股同权制度,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并没有很大的发言权。

(3)在委托—代理制下,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加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薄弱,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无疑形成了一种新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代理成本的成倍增加。

2.4 财政约束软化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模糊

财政约束软化是指财政政策与措施并未被制度化,使财政规则得不到有效遵守。当财政约束软化时,政府及其组织部门会表现出以下行为。

(1)公共物品的不合意供给;(2)盈利化行为;(3)过度负债等。以上政府行为的缺位或者越位均会直接或间接的打破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边界。比如,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吃紧,把本该向中央上缴的税收通过征收过头税间接的转移给本地企业上,造成企业无力承担起社会责任。或是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地方政府为了GDP或是政绩的提升,没有原则的扶持企业,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是有无公益行为不做任何要求和建议。无形中给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合理化的借口。

2.5 征信体系的不完备给企业怠行社会责任提供温床

尽管我国有着许多的征信机构,但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如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如果没有履行承诺过的社会责任,并不会对其自身造成负面影响。比如,大到企业对于银行承诺的还款日期不能按时履行或者企业对承诺过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临时反悔和违约,小到企业内部人士信用义务的缺失。并不会遭到执法机关或者相关仲裁机关的严厉制裁,而更多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规劝或是社会上的谴责。但是并不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本质上的影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成本相比较征信程度高的美国、德国等国家普遍较低。这就使得企业在不履行社会责任时所带来的成本及代价极低。

3 公司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多路径选择

3.1 金融路径对于解决公司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制度构建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无论是经改制过后的国有企业还是家族企业,都应该改变“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垄断股权的结构模式。正如有学者曾言:“目前中国拥有一批家族企业,也同时有不少国有企业,即A类企业、C类企业,但中国没有自己的西门子这些超越家族控制、股权分散的B类企业。“一股独大”的现状,制约着董事会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使企业公民理论和企业公共性理论无用武之地。唯有打破“一股独大”的现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董事会处于弱势的地位。

首先,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股本产权分别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其中占比多数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具有流通性或者有很少的流通性。剩下占比极小的流通性个人股无助于企业形成真正的法人制度,使企业严重缺乏创兴发展的驱动力。

其次,過多的国有股占比使得原本纯粹的委托代理制的企业关系演变成了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使原本应该投身于市场中进行检验的企业变成了被党政部门领导下公权力机关。

所以必须通过对国有股的减持来重塑国有企业内部机制。解决方案如下:(1)国家主动回购一部分国有股,并作为社保基金的使用。(2)把国有股以低于市场价优先出售给企业的老股东。(3)使国有股股转债,这样可以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流通的目的。

与此同时,要构建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减持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影响。只有增加个人股流通的比例,建立同股同权的内部治理机制,才能使董事会发挥出最大的决策权。

3.2 法律路径对于解决公司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制度构建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生存才是第一要务,如何使它们能够在保证盈利基础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采纳。

(1)完善经济法中的公益诉讼机制。当下,公益诉讼在我国还不甚完善,比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对象有哪些,有谁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等这些问题还没有弄清楚。只有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机制,才能全面保护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期间所遇到的不公正待遇,甚至非法侵害,进而保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

(2)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已有的四部税法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在现实情况下对税收征管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税收来自于临时性的规章制度或是政府公文,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缴的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使原本盈利压力就大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这样不单单不符合我国依宪治国的精神,同时也会极大损害税收征缴主体的积极性。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

(3)依法明确公共物品供给边界。由于财政制度约束软化,导致了政府和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的边界模糊。比如市场的缺位,政府的越位或是政府的缺位,市场的越位。具体表现如下,一些财力充裕的地方政府采用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地方利益,随意突破和解释中央政府制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无底线的给与本地企业和居民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府越位行为不仅会引发地区间不正当的竞争、造成区域不平衡的结果,同时还会给企业逃避社会责任和偷税漏税提供合理的借口。而政府的缺位表现在,对于财政吃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下达的税收征收指标,向地方企业征收过头税,导致一些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的企业无力负担起对于社会责任的支出。这样不但打击了企业行使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同时倒逼企业外流。

(4)引入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当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为分散时,董事地位得以上升时,不但要从制度上给与确保董事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还需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出现。

(5)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内部外部约束机制。首先,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职责和权力的冲突。其次,通过建立信息公布制度,股东证券诉讼等制度,通过外部对独立董事的信用行为进行规制等。

(6)加快我国征信体制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

3.3 政策路径对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制度构建

对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政府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为企业进行信用担保。首先,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信用的奖惩机制。由于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且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更多的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

所以在信用奖惩体系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之前的过渡阶段,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给与信用评级高的企业予以资金引入担保。

具体表现在,首先,政府可以以公权力机关的身份给予社会信用评级高,同时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企业予以资金上的担保,企业可以借此向社会各主体融资,并把融资得来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其次,相关信息需及时在网上公布,使出资人知道每笔资金的流向。再次,政府可以给与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这样不但可以使资金不占优势的中小企业免除后顾之忧,主动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同时还可以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路径,企业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能否耦合,最终都需要企业主、企业法人,董事,股东及其他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配合方能完满实现。

4 结语

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的实现不但需要制度上的重建,同时也需要一些路径依赖。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但在被制约中也完成一次又一次的进化。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当中,无论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公司在实现盈利目标的同时,还应当努力去实现其社会責任目标。这是因为在经济法利益均衡原则的指引下,在公司法中共性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的嵌入下,企业都有必要实现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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