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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效果及对策建议

2018-09-10依绍华康凯

中国商论 2018年29期
关键词:物流业对策建议营改增

依绍华 康凯

摘 要:本文通过对双鸭山市物流业增值税税收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当地物流企业减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营改增”对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积极效果。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业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0(b)-045-02

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首轮试点即纳入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物流业涉及的税收类目改革已过去5年时间,在此期间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营业税上调为10%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业由原5%营业税调整为6%增值税,从表面数字来看税率有所上升,但是在全抵扣链条打通后,物流业税负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物流业涵盖的范围较广,增值税改革在落地过程中面临诸多操作性问题,到营改增引领的减轻税负效果受到一些影响。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物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营改增在物流业减税降负过程发挥积极作用。

1 双鸭山市物流业经营情况

双鸭山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型城市,GDP总量位居全省13个地市中第9位。从地理位置看,双鸭山市处于全国乃至全省物流网络的末端,流入货物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地的生产与消费,流出的货物主要是煤炭、钢材、粮食等资源型产品。

物流业在双鸭山市主要包含铁路物流和公路物流,对应四个增值税应税项目:铁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收派服务。在营改增试点以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纳税人数量快速增加。物流企业中,全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数量增长幅度达到218.7%,其中零担物流企业增长247.4%,快递企业数量增加666.7%,远远高出平均水平。(2)收入逐渐提高。除铁路运输收入基本持平外,其他类型物流收入均实现较快增长。具体来看,道路运输收入年均增速达到28.3%;零担物流收入为24.7%;快递业为36.8%,增长最快。(3)税负降低。四大物流行业中,零担物流业全部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快递业仅顺丰速运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按照1.4%预缴增值税,这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没有变化;道路运输业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由试点初期的3.94%降至1.46%。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更加充分,试点纳税人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对于能够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抵扣额度,部分企业新购置了车辆等固定资产,抵扣了固定资产进项税,税负不断下降,全市道路运输业总体税负低于原营业税税负,“营改增”减税效应全面显现。

2 存在问题

2.1 物流业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增加征纳双方税收风险

在现行税目下,将物流业划分为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交通运输的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为6%,由于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快递业和代理业等多种行业的复合型服务产业,除道路运输业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外,铁路、零担物流和快递业都存在混合型服务,铁路系统按照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分项收费,而零担物流和快递业按照货物的数量和重量计费,无法按照服务项目分别计费,只能根据企业自行拟定的标准划分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和物流辅助服务收入,进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容易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就收入划分方面产生分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2.2 “开票难”问题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

由于零担与快递相比具有价格优势,在货物不够整车运输的条件下,企业多数选择零担物流企业运送货物。零担物流业主要是由货运公司收货计费,再雇用车辆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支付一定的运输费用,货主与车主不直接接触。货主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需要向货运企业索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货运企业可以就其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交通运输服务发票需要由车主开具。在实际运营中,对纳税人业务进行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三流”比对时,经常出现零担物流配达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零担物流纳税人中少有一般纳税人,多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货运公司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少开甚至不开增值税发票,造成货主需要发票而无法取得的现象,打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车主与货主不直接接触,货款和发票由货运公司结算和转交,造成发票流和资金流不匹配,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操作,增加了税收机关管理和核实的难度。此外,物流企业一些金额较大的支出,如修理修配費用也因对方为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不开发票,使企业无法进行抵扣,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

3 对策建议

3.1 合理调整统一物流业增值税税率

建议在修改增值税法草案时,调整物流业征税范围,设置物流服务税目,不再将其分为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并调整税率,在全面调查分析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负担率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预算的承受能力,在交通运输服务10%和物流辅助服务6%间取适当的中间值,实行统一物流业增值税税率,避免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适当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为物流业降本增效再添助力。

3.2 完善物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目前黑龙江省已于2017年底实现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取得抵扣凭证难的问题。但是零担物流业由于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由两个纳税主体分别提供,上述措施无法有效解决“开票难”问题。建议借鉴客运场站发票管理办法,由货运公司向货主全额开具发票,由承运方向货运公司开具运输发票,货运公司根据运输发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输费用,以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借鉴客运场站服务差额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零担物流业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二是纳税人身份问题。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客运场站才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而双鸭山市零担物流企业属于分支机构,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在省级范围内对零担物流企业进行规范,总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3 推进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完善“营改增”体系源头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引导物流企业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做大做强,引导中小货运企业联盟发展,使物流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使物流企业能够与更具实力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从源头上解决取得发票难的问题;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流程和规则,确保全国各地治超执法标准统一,严格治理超载问题,使“营改增”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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