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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下完善我国涉农优惠政策的思考

2018-09-10樊颖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农业

樊颖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党群关注的重大问题,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涉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平台。但是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涉农优惠政策未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达到极致,个人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实现公平,车船使用税涉农优惠范围未推广扩大等。本文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包括简化法条规定、简易实施,增强涉农企业及人员普法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等。

[关键词]税收新政;农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180820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群关注的重大问题,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涉农企业和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为涉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平台。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强我国涉农企业发展、改善涉农人员生活质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1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1.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涉农货物包括: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中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四业”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1.5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1.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涉农优惠税收政策的推广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予以企业和人员照拂,但是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亟待解决。

2.1增值税涉农优惠政策未充分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0%计算扣除进项税。但是增值税转嫁性的特点使得其税款完全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殊之处。如此来看增值税的免征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自身并未发挥真正的作用,相比农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更加有利。特别是农资的价格不低,农业生产者并不能用合适的价位购入农资生产。若农业生产者简单加工后出售,原材料往往是自产而非外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较重。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率为10%,销售产品税率为16%,高征抵扣的现象使企业税负也得不到改善。政策的出台本意是降低农民负担,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民的负担依然很重,并未将政策充分发挥。

2.2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达到极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享受减税、免税政策。“四业”所得属于非常辛苦劳作方可获取,对于这类所得收入应将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升级,实现全部免税,减税、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并存,以激发“四业”生产者劳作的积极性,安心作业,无税负负担。另“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一政策也可进一步升级,农户为了扩大生产进行的小额贷款,国家应给与相应金融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50%或更低计入收入总额,使金融机构更愿意将款项贷给农户,便于农户加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效益,为国家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產品。

2.3个人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实现公平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工资所得等,收入达到个税起征要求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薪金超过5000元需缴纳个税,劳务报酬每次超过800元需缴纳个税等。但是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相对不易,与城镇居民纳税人又承担相等的纳税义务,税负较重,进城后生活状况改善有限,整体公平性并未实现。

2.4车船使用税涉农优惠范围未推广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现实中农业生产者劳作需要的交通工具除了拖拉机还有其他车辆,如农业运输机械(农业运输机械是将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生活资料等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种农用车辆、农用船舶和农用索道等,均应实现免征车船使用税,并给予使用者免费进行工具的检测、保养,提供服务的机构能够享受相应税费的减税,这样可以降低使用事故率,给农业生产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3完善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优惠政策在实际税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和提高相应人员生活水平。

3.1简化法条规定与简易实施

涉农人员学习税收法条、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力往往不高,复杂的优惠信息无法全面深入掌握,空有政策而不能享受。建议涉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度简化,并有专门的税务工作人员对涉农企业和人员进行政策法条的解读,协助其做好税务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如目前税费扣除率根据不同情况有10%和12%两档,建议可以统一扣除率,给予相关企业和人员最大的优惠幅度。另要给予农资销售方适当的政策照顾,控制农资价格,让农业初级生产者购进的原料价格合适,同时销售農产品时购进的原料也应凭相关票据给予抵扣,实现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减相同的税金计缴方式。

3.2增强涉农企业及人员普法意识

科学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降低涉农企业及人员的税收负担,保证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大多数涉农企业及人员的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该享受的政策享受不到位,不该执行的政策反而铤而走险,由于普法意识不强的原因造成应上税项目未上,产生恶劣影响,也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因此,正确认识税收的重要性,合理利用优惠政策,掌握税收筹划的原理和方法至关重要。国家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税收法条等的学习,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做到依法核算税费缴纳税款,充分利用政策提升生产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

3.3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涉农企业和人员更多的照顾,特别是优惠幅度低于城镇水平的更要加强调控,让涉农企业及人员安心、放心,机关人员赋予责任心、耐心。在优惠政策中建议单列条款,涉农政策一目了然,便于学习和掌握,在实际使用中较为方便,税务机关核查时也清晰便捷。同时也要考虑城镇实际情况,酌情制定相应政策和条款,给予当地财税机关适度调配幅度的权限,经国家审批后在当地执行。既体现公平公正,又能够让相关企业和人员欣然接受,共同努力生产经营,减免税收时能够正确处理,需履行纳税义务时能够准确申报,实现征税人、纳税人和谐、稳定、共赢的局面。

3.4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税收管理

建议给涉农企业和人员建立单独的“数据采集平台”,将所有涉税信息进行上传,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人员会比较迅速和准确地进行处理,及时做出反应和判断,做好税收管理各项工作,提升执行力度和速度。涉农企业及人员也应尽量配合“平台”运转,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平台”,必要时机关指派专人协助完成此项工作,将票据和数据等整理后上传平台并做好相关信息登统工作。合理、科学地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税收管理,既能更加快速地通知企业、人员享受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强化了税收管理力度,打击非法偷逃税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保护涉农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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