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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宪法不是宪法

2018-09-10冯媛

家族企业 2018年6期
关键词:老贾宪法家族

冯媛

家族创始人老贾突发心肌梗塞入院治疗,整个家族立刻陷入六神无主的状态。老贾平日作风强势,事必躬亲,二婚妻子刘氏做家庭主妇多年,从不过问企业事务。老贾的胞弟一直在企业辅佐老贾,对强势的哥哥一贯言听计从。老贾前妻的女儿和女婿都在公司各掌一摊,老贾大概内心总觉得有些对不起前妻,于是对女儿、女婿反而还算客气。而老贾和现任妻子生的小儿子从小娇生惯养,终日只知吃喝玩乐,一副不务正业的样子。

老贾躺在病床上,一直是家庭主妇的刘氏一时慌了神,不知该如何处理家里的事、公司的事。于是她想着把在公司工作的叔叔、大女儿、大女婿和小儿子召集在一起开个家庭会议。然而,会议开得没有任何成果,每个人都一只手高举着爱老贾爱家爱企业的大旗,另一只手伸向财产的控制权。那一刻刘氏只希望老贾能尽快恢复意识回来主持大局。

吉人天相,老贾总算渐渐恢复了意识,从医院回到家里,每個人都赶紧表忠心。老贾终于意识到对企业和复杂的家族关系自己已是力不从心,于是他决定设立家族宪法以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保证家族的有序传承。老贾找人帮助他拟定家族宪法,经过一番调研和交流,炮制出一本洋洋洒洒的贾氏家族宪法,然而,新鲜出炉的宪法中暴露的问题反应出较普遍的对家族宪法的认识误区。

家族宪法本是舶来品。

在中国,家法和法律同源,家法先于国法。家法就是家族自治规范,是管理和调整家族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准则。传统家族法通过规定家族价值观、伦理、家族事物、家族与外族关系、家族与社会的关系等来捍卫家族的价值理念,维护家族的秩序,规定财产继承。中国家法经历了宗法阶段和家族法阶段,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被很多家族采用作为家族治理的规范,一套让所有成员都认同和遵从的法规更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秩序,避免发生分歧时导致家族分裂瓦解。

西方社会得以传承数代的家族通常都有一部家族宪法。西方的家族宪法是因应工业文明的现代企业结构而产生,工业文明之后的财富创造主要通过企业行为来获得,因此拥有企业的家族仿效国家宪政体系根据家族和产业的特点制定独特的企业和家族的治理体系,最终落实成文形成家族宪法。

随着家族代际人口呈指数级增加,家族治理的复杂度也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一个家族需要对信仰与价值观、使命与愿景、伦理与秩序加以提炼总结,对继承、消费、投资、慈善等行为设立准则规范,防止分崩离析。从欧洲爱马仕家族到香港李锦记家族再到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凡是传承至三代以上的家族无不制定有详细的成文家族宪法指导家族内部决策和行为,从而战胜一次又一次冲突和危机。

中国目前的财富家族形成逻辑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财富家族十分类似,单靠家法、家训难以涵盖复杂的家族和企业治理需要,制定家族宪法就成了不二的法宝。有了“法”就要有惩罚,古时候违反了家法就要受到刑罚惩戒,体罚显然已经和现代社会的国家法律冲突而不再适用,那么通常财富家族对违反家族宪法的行为可以通过对继承权和分配权的调整来作为威慑和惩戒,以捍卫家族宪法的威严。

从贾氏家族宪法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撰写目标是希望明确家族成员的价值观、家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家族文化传统,规定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财产分配、继承的宗旨和指导原则,明确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人才选拔要求和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以及明确家族的议事规则和家族争议解决的原则等。然而,看贾氏家族宪法的内容有些表述逻辑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以及草率的“禁止”“惩罚”约定都可能在未来引发家族争议,同时也让宪法执行变得困难。

首先,家族宪法不是宪法

阅读贾氏家族宪法的第一感觉就是其行文风格俨然仿照国家宪法一样,然而家族宪法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比如,贾氏家族宪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或养子不享有继承权就和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悖,不仅可能为家族带来伦理风险,还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而产生法律风险。

家族宪法是家族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但并不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家族宪法并不具备实质的法律效力,家族宪法的主张需要一系列的综合设计和法律工具的配合运用才能达到治理的效果。当家族宪法中的条款表述与任何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时,家族宪法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家族宪法应在爱与和睦的前提不平衡好家族成员的利益关系

贾氏家族宪法中虽然提倡家族和睦,但财产权分配的约定却非常混乱。比如,在贾氏宪法中先规定每个家族成员都享有股份,后面又规定如果有行为过错将收回股份。现实中如果股份已经分配到个人名下,那凭该宪法的规定企图收回股份是很难实现的。

一个家族的关系本应是爱的关系,然而豪门恩怨每日上演,说明仅靠爱是不能解决家族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的。在一个简单的家庭关系中,也许爱是解决家庭纷争的一把钥匙,但财富家族的家族关系就绝不单纯是爱的关系,还是利益平衡的关系,如果抛开利益只用爱来解决家族关系面对的纷争,只能暂时性掩盖问题,而一旦出现像老贾入院失去意识的事情,家族的利益矛盾就会充分暴露。在以情感关系修饰的外壳被剥离的那一刻,利益矛盾的爆发会更加激烈,对家族成员的情感伤害也会更大。所以,家族宪法的利益分配需要仔细权衡和考量其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平权约定并不具有现实执行意义

在贾氏宪法中有仿效国家宪法的表述,约定“家族大会是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年的家族成员都享有对家族事务的投票权,一人一票”。然而家族治理究竟应该如何平衡权威和民主?正如前面所说,家族宪法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文件,家族宪法需要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切实际的家族宪法只会变成一纸空文,完全没有执行的空间,成为引发家族各种各样矛盾的导火索。

按照德国心理治疗师海灵格的观点,家族依出生的次序存在“家庭系统排列”(伯特·海灵格,2003),比如父母和孩子,父母必然是拥有权威;兄弟姐妹,也同样有位列的次序。在一个存在位列次序的家族中,家族宪法规定以全体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家族大会作为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决定重要事务显然是很难实现的。试想,在一个家族中某个18岁刚刚成年的孩子和48岁正在执掌家族大权的盛年创始人,以及一位80岁的花甲老人,共同享有投票权,且一人一票来共同参与家族重要事务的决策,一定是低效和难以达成一致的。通常在一个较多人口的财富家族会设立家族委员会,而即使在家族委员会中,通常也会由家族创始人担任召集人的角色,家族委员会根据拥有和支配家族财产的量级差异,投票权的权重也应该有所差异,就像董事会中持有不同的股份投票权也会约定相应的权重差异一样。家族委员会应该是决定家族重大事务和平衡利益关系的家族权力机构。

那么家族大会究竟该做些什么?家族大会最重要的职能,是联络家族成员的感情,传递家族的情感和价值观,进行家族文化建设。每年至少一次的家族大会是家族成员共同分享、相互学习、密切交流的聚会。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应该把家族的历史沿革、家族故事、家族对社会的贡献整理成宣传资料用于教育家族成员,帮助家族成员获得家族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提高家族的凝聚力。而家族元老在家族大会中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四,家族宪法中约定家族继承的原则应该“分”还是“合”?

最早的家族和宗族为了更好的生存繁衍,家族内部关系紧密,承担着共同生产和抵御外族入侵的职责。时代发展到今天,很少需要一个家族共同御敌,而现代新人类个性张扬、渴望独立,更加期望在家族的支持下实现自我。不同家族的历史沿革造就不同的家族文化和传承模式,也带来不同的家族财富分配方案。

财富传承无非是或“分”或“合”;至于“分”,无非是“分家分业”或“分家不分业”或“分业不分家”。但凡走过百年光景的知名家族还是“合”的传承方式为多。合的好处是家族合力打造的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可以更好地为家族和家族成员提供资源整合发展的平台,构建家族长期发展的基础和纽带。合的方式在西方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更多的是以信托或基金会控制家族企业和资产,而后代成为财富的受益人,而非所有者。

传统的日本百年企业则普遍采用长子继承制来保证财富控制权始终在家族手中。财富传承的分与合关系到家族的荣辱兴衰和家族企业的存亡,需要根據家族传承路障和成员实际情况加以慎重选择,无所谓一定孰优孰劣。而无论如何都是“分易合难”,一旦做了分的决定,再想合而为一就会变得异常棘手。财富家族在早期制定家族宪法时,应高度关注财富分或合设计,尽可能保留变化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家族委员会没有财富分配的决定权,就很难执行家族宪法规定的奖惩措施。如果继承人主要是作为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家族委员会或者信托的保护人修改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就会相对容易。

第五,家族治理中的内部长老和外部长老的作用不能忽略

贾氏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和争议解决原则也做了约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非强制性的退出,经济目标的权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家长里短,争议总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族内部发生争议时,情、理、法交织混杂,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立场会导致争议难以获得解决。这个时候,由家族共同信任的外部长老或顾问,特别是拥有信托保护人角色的外部顾问,参与调节就是恰当的选择;或者由已经退至幕后德高望重的内部长老共同参与争议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式。外部顾问一定是家族的族长和家族委员会均信任的人,优秀的外部顾问同时还可以参与新族长的确定和培养,从而保证家族管理权和所有权顺畅的传递。

家族宪法的拟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需要家族信赖的外部人员参与,也需要家族内部主要家族成员参与,单独沟通和多方参与的讨论都是不可或缺的。家族宪法应该是家族主要成员基于基业长青的诉求达成的关于治理和传承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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