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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下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困境与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2018-09-10洪碧芳

中国国际财经 2018年9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

摘 要:加强农业保险的落实和实施是推进我国农村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大重要举措。通过了解,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精准扶贫的对象不精准、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保险补贴数目不精准、具体扶贫措施不精准等。法律是维护农业保险扶贫实施的基本保障。我国应该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针对农业保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农民保险中具体的扶贫项目、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还有完善相关的制约法律、同时还要制定农业风险保障制度等,保证国家倡导的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战略能够顺利推行。

关键词:精准扶贫;农业保险扶贫;法律保障机制

农村是我国贫困人口集中和急需脱贫的关键地区。特别是对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民来说,农业收入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所以一旦遭受灾害,对他们来说就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走入绝境。为了降低灾害带来的风险和稳定农民的收入,这时候就需要构建农业保险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农民收入不会出现大的变动,防止农民因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贫穷。同时推进农业保险脱贫战略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这也是推进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精准扶贫是帮助农民摆脱贫困的重要项目,也是农村保险扶贫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宏伟目标。本文把农村扶贫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写作背景,从精准扶贫的角度出发,在深刻剖析了在农村推进农村保险脱贫扶贫出现的问题,切实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来推进我国精准扶工作的顺利推行。同时还指明了完善法律法规的具体路径,期望可以为我国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提供帮助,使得我国的精准扶贫可以逐渐向法治化发展,希望可以为我国农业保险扶贫的后期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扶贫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

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和建立瞄准与识别扶贫对象机制,是确保农业扶贫保险发挥作用和切实帮助到贫困居民摆脱贫困,提高农业保险扶贫脱贫效率的重要保障。我国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是主要的问题,第一,我国大多数的农民都不能得到农业保险的扶贫。虽然我国农业保险中已经覆盖了大概50%的农作物,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主要农作物列入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尤其是特别贫困的地区,有很大一部分的农民至今没有获得农业保险服务。另外,我国农业保险至今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瞄准与识别扶贫对象机制,农民是否参与农业保险全凭自愿,并且有的贫困地区获取信息比较滞后,他们都无法得知保险信息更何况是参与农业保险,同时他们也缺乏与之相关的基本技能,比如说农业缴费等,所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都无法获得基本农业保险服务。最终,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农业保险都趋向于商业化,再加上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所以有很多农户在遭遇灾害时都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而那些参保了的,农业基础又比较好,遭受损失了却可以得到农业保险福利,如此一来扶贫的精准性就没有得到保证,受到影响。

(二)农业保险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

目前,我国在农业经营方面仍然面临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的被扶贫的对象需要参与农业保险来降低自身的风险,稳定自身的收入,同时这也是我国推进农业保险扶贫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方面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缺乏等重要问题,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扶贫项目安排的项目不精准。首先,農业保险设置的项目和种类与农民的需求不匹配。特别是一些风险比较大的农业生产项目仍然没有纳入到农业保险中,有的也没有得到政府支持,反而是纳入到农业保险项目中,农民有效需要不足。另外,关于农业设置的保险项目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现在很多农业保险产品大多是省部门统一规定的,统一费率、统一保额,并没有针对地方的特点设置专门的保险种类,可供选择的项目较少。而且每个地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同,气候条件也不同,农业技术基础也不同,所以设置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地方的需求,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后,大部分农业保险项目没有立足在参与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设计。

(三)农业保险补贴不精准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对纳入到农业保险中的项目进行政治补贴。但是农业保险补贴项目既不精准也不合理。农业保险的补贴率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弥补农户的损失。根据财政部估计,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农户直接损失不相匹配,通过调查研究可知,全国平均水平大概在35%左右。目前,我国保险补贴的方式比较单一,大多是采用保费,而且农业保险获取的收入较少,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得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不利于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协调。其次,财政补贴标准过于统一,财政政策的种类也比较单一,两者差异性较小。保险费率和保险补贴过于单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地情况进行分配。最后,农业保险补贴缺乏激励性,不能激励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

(四)扶贫到户措施不精准

推进精准扶贫要在确定好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然后设置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最终采取良好的扶贫用户措施。通过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并没有采取良好的措施去进行扶贫。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形式设置不同的财政补贴率和保费,同时也没有丰富农业保险项目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其次,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尤其是在比较贫困的地区,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服务,不能帮助他们摆脱风险,稳定收入。最后,我国的农业保险服务没有和政府政策支持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所以不能更好的开展后期的精准扶贫工作。

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法律保障机制的路径

(一)革新指导理念

目前我国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加快脚步推进城市化为指导思想加强国家,建设。所以针对农业方面的问题都得不到相应的重视。所以,我们若想在推进精准扶贫方面做出更大的成就,我们就需要改变我们的思想,尽最大的努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法律保障机制的路径。首先,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统一。通过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保险服务不公平,农民获取保险服务的权利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公平公正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法律保障机制的路径,维护法律应有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立足于公平优先基础上,也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同时维护农民的安全利益,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将规范政府权利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督促政府成为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的服务型政府,还有利于借助保险项目来降低农业的风险,稳定农民的收入。通过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然后再从农民基本权利来构建农业保险体系更有利于农民与农业保险机构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磋商,督促政府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履行他们的职责和义务。最后,明确精准扶贫的理念。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保证后期工作的展开不会偏离轨道。设置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农业项目的风险,稳定农民的收入,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实现整整的富裕,通过建立完善的精准扶贫法律法规和提高农户的自身素质来推动农业保障发展。我国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要识别和瞄准精准扶贫对象,然后再有针对性的安排保险项目,最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二)准确定性农业保险

农业可以分为低风险产业和高风险产业,所以我们在安排保险项目时要确定定性农业保险。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不仅是在政策性支持方面,还有监督。根据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现状趋势,可以把农业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利益,尤其的贫困地区的农户,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不仅有利于督促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还有利于农业保险机构的激励性范围和经营模式。为了更好的促进农业保险的经营,我们首先要识别和瞄准精准扶贫对象,然后结合不同地区的发现现状设置不同的保险项目,最终构建完善的扶贫法律法规。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可以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如果我们对农业保险有明确的定位,我们就不能确定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合法地位,也不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这可能会导致政府无法发挥它的作用,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政策性保险的定位要求农业保险机构必须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模式,由政府出资构建农业保险机构,把精准扶贫作为主要目标。最后,要有针对性的增加农业保险项目,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所以,我们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并且在政府的主导下完善法律法规的构建路径。

(三)健全立法保障体系

要想推进农业精准扶贫的力度,首先就要确保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健全。国家应该注重农业保险的法律程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具体如何立法,在什么地方立法,这可以参照《农村扶贫开发法》,在其中设立相关的专章或在《农业保险法》中重新再建立新的保护条例对农民进行扶贫保护。这是总的扶贫立法章程,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相关的扶贫章程和条例,地方推进条例的实施。还有从农业保险服务源头到具体实施和最后的评价监管等等,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保险服务体系。在农业保险服务供需层面,在运行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除了要识别和瞄准精准扶贫对象之外,我们还要保证保险补贴可以使用的更加精准,还可以设置监管部门来规避风险。

(四)合理配置农民保险权利

《农业保险条例》有意对保险机构方面加大了相关的义务,对被保护人的相关权利也有一个比较广泛的保护,规定了农业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陷于危险境地时合同维持权、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保险针对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所以这不能帮助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富裕。所以,加强农民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实现农业保险的供需平衡,增加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提升它在其他保险中的地位,这对我国农村保险扶贫法律制度构建是非常有利的。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农村金融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和配置,首先就是要确保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同等的权利,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安排不同的精准扶贫战略,增加农业保险服务的种类,扩大农业保险的权利,确保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可以获得同等的服务,也享有合理保险补贴权,参与保险的权利,还有获取保险知识的权利。当然,农村弱势群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单方面解除合约,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户参与保险无法退保的后顾之忧,但是因为农户具有单方强制缔约的权利,这必然会给保险机构带来极大的损失,所以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或者争取政府补贴回避风险。

参考文献:

[1]王韌,王弘轩.基于决策树的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研究——以湖南省14地市为例[J].农村经济,2017,(1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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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磊.脱贫攻坚背景下中国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对策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31(02):67-69.

[4]付正,宋蔓蔓,徐佳怡.农业保险实现精准扶贫的路径分析——以保定市为例[J].河北企业,2017,(03):60-61.

作者简介:

洪碧芳(1979-),女,福建南安人,单位: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经局,会计师,统计师,本科,研究方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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