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2018-09-08
[案情]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3月31日,两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2006年,两人分手,当年9月,小方停止偿还房屋贷款,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小方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根據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大元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小方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2017年6月,上海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大元和小方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调高了小方份额近5个百分点,最终判定房屋归大元所有,大元支付小方房屋折价款207万元。大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小方曾主张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亦未提供需要给予生产、生活方面照顾的相关依据证明;另外,该房屋贷款还款事宜已在2006年10月移交给大元承担。鉴于此,上海一中院改判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遂判定大元向小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评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