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2018-09-08金晨烨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小额借贷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兴起,并以开放性、便捷性和高收益的特点,广受投资者欢迎。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在P2P平台的监管、风险控制、投资安全保障等方面,我国仍处于探索期。行业内频频爆出平台跑路、清盘、停止运营等事件;许多P2P平台在诞生几个月后迅速地消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针对P2P行业自身概念与特征,针对各种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P2P行业的自身、监管与投资层面提出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建议,为P2P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供意见。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 借贷模式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金晨烨,绍兴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53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特征
P2P网络借贷是英语Peer-to-Peer Lending或者Person-to-Person Lending的缩写,意思是点对点之间的借贷。即有借贷意愿的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即P2P平台作为中介使借款人与投资者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一种借贷模式。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背景下兴起的新兴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P2P平台实质上是在网络借贷中合法收取服务费用的一种居间商。
从内部特征看,P2P网贷具有开放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开放性体现在P2P网贷可以由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发起,发起门槛低;便捷性体现在P2P网贷的实现以信用为基础,在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借贷金额小、利率高、选择对象广,帮助借贷尤其是小微借贷减免借贷程序、提高借贷效率。从外部特征看,即市场给予P2P行业的发展背景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小微借贷需求量大、从业低门槛高增长、监管环境宽松等特点给P2P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空間。
但同时,目前P2P网贷也存在一些负面特征。其中包括监管不力、行业标准低与出借人过分追求高额收益,带来的是P2P市场的诚信危机。自融、组团、拆标等问题纷纷显露。大量问题平台提现困难、清盘、停止运营甚至失联跑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触碰了法律底线。
法律关系是法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P2P网络借贷的关系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有出借人、借款人、P2P平台、网上银行、担保公司、资金托管平台、信用评估机构等。
P2P平台中的出借人是指将投资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借款人,并据此在约定期限内获得一定比例收益,享有债权的一方。借款人是网络贷款活动中以一定担保进行贷款活动,是负有债务的一方。P2P平台是在网络借贷中起居间商、中间人作用,提供平台,协助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目的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一方。网上银行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P2P平台上达成借款合同后,直接联系到银行账户之间实现资金流转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一方。担保公司是在借贷行为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的一方。资金托管平台是网络借贷中托管资金的第三方,避免P2P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而给借贷双方带来风险的一方。信用评估机构是协助P2P平台筛选借款人的信息真实度及风险、信用程度,提高借贷安全性的机构。
二、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分析
(一)P2P生存情况分析
当前P2P行业在迅速发展的背后却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除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身也因激烈的竞争面临巨大挑战。频频出现不良平台自融、自保吸收资金后跑路的事件。许多P2P平台在诞生几个月后迅速地消亡。
《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月报显示,2015年9月底正常运营平台为2417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89家,新增问题平台55家。截止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31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448家。
(二)P2P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贷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对利益的追求,借助互联网的面具,大量打着P2P网贷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也在行业中悄然滋生,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及其他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种情况,可用于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该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P2P网贷行为中,部分平台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以P2P网贷的名义吸收资金。主要表现为:部分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设计成理财产品的模式向投资者集资,或是设计成虚假借款标向投资者吸纳资金再转借给借款对象的方式,使投资者的部分投资资金不直接进入借贷双方的口袋,而是进入P2P平台的资金库。同样的问题也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存在。该模式以第三方专业放贷人的参与为特征,但也难以避免放贷人与平台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借助互联网开发性、及时性、便利性的特性与P2P行业高利益的宣传口号,使P2P平台有机会也有能力吸收到大量资金,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2.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在于主观上存在故意集资诈骗的恶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就P2P平台来说,行为目的仅是暂管资金。因此在区分两罪时,可以从P2P平台吸收资金后的资金用途、流向判断其主观意图。目前大量平台在入市之初即以跑路、圈钱、诈骗为目的吸收资金,最终演进为集资诈骗也不足为奇。
3.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P2P平台中,不涉及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较多的是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以P2P经营平台的公司名称来看,一些平台的名称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的担保权限有待商榷;也有部分P2P平台经营公司名称为科技公司或咨询公司,不具有从事互联网借贷的居间商行为的资格。
此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也可进行处罚。
4.其他刑事犯罪。包括洗钱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虚假广告罪等。
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P2P网贷平台开放性强,资金流动快,金额数量大,且信息监管不强,很容易为不法分子所用,借由平台将犯罪分子的不法所得转入平台再以借贷的方式转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P2P平台中,涉及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与资金信息,这些数据在法律上都有着细致的规定。P2P平台如果将这些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则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
虚假广告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P2P平台在宣传本平台提供的高额收益或其他信息时,应知或明知信息虚假而进行宣传的,致使多人受骗、违法所得较大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建议
(一)P2P借贷平台层面:健全征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金融借贷依赖“信用体系”和“风险管理”存在。
首先讲信用体系,国外著名的P2P网贷平台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都依赖当地国家的征信体系,联合征信机构获取用户信用状况的评分,从而获得平台交易的安全保障。
由于国内征信机制的不健全,无法通过统一渠道获得网络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因此需要平台自身在线下对借贷双方进行调查或借助一些可信度较高的信用评价机构。如国内平台常借助的FICO评分系统,通用于评价衡量消费信贷风险,为世界范围内的征信局及人民银行在内的14家国内银行所用。或者,平台也可以以建立会员制的方式,根据使用数据进行评级,建立一个完善的平台使用者的信用体系。目的都是为了增强P2P借贷参与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其次是风险管理。信用体系的确立是其中之一。此外,由于P2P平台资金流动量大,很容易陷入资金流通的各类问题。从平台建设的技术层面来讲,较大的人才技术投入,建立可靠的风险控制团队和完善安全管理系统,对于平台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资者层面:理性投资
投资者自身来讲,由于P2P借贷行业开放型强,获取利益高,投资者在进行选择时容易陷入哪个平台利润高就而去那个平台投资的误区。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注意辨别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公司的合法性及其性质,是否具备P2P网络借贷的资格;二是公司的风控与技术,判断一个P2P平台是否可靠,风控是最重要的一点,判断风控可以从有利网数据进行判断;三是公司背景及员工构成,有助于更好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三)监管层面:金融与法制监管并行
P2P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的薄弱环节。
今年6月,P2P问题平台爆发,仅6月一月问题平台数量就超上年度四季度问题平台总量。其后问题平台数量逐渐降低至九月P2P问题平台数量率降低至今年最低。
除6月后,股市跌宕起伏,投资者再次将自己投入相对更为安全的P2P行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及政策扶持也功不可没。
2015年7月18日被P2P行业翘首以盼许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为P2P网贷的监管划清了一条线。明确其法律适用与监管单位为银监会。
紧随其后,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单独提到并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中的法律关系及适用法律。
特別在2015年9月,国湘资本、融金所、富达亚等多个P2P平台遭到经侦部门的介入调查,表明监管层在《互金指导意见》下正式开始了行业秩序的整顿。对平台自身来说,也是一个自我整顿、自我规范的新契机。“政策利好,监管渐明”。良好的政策扶持和清晰的监管方向给P2P的健康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而在2016年的8月24日,P2P平台的监管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银监会正式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含八章共四十七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解决了P2P网贷行业长期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问题。其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确定了P2P网贷借款人单笔借款上限和总额上限,明确和强化了“小额分散”的原则。可以说《暂行办法》降低了投资风险,确保了网络借贷回归“互惠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监管带领市场,法制的监管规范市场。只有金融监管与法制监管的共同推进,对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才是基石和明灯。
注释:
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
网贷之家.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