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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救济初探

2018-09-08秦飞王进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国有土地

秦飞 王进章

摘 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社会大众资产保护的主要形式,它与居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等方面都有着密切关联。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救济方法,以达到优化国内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在社会资源规划中科学调配的目的。

关键词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秦飞、王进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48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司法救济实践中的问题

(一)房屋征收补偿属性模糊

国内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的定义上,只是从房屋征收补偿的条件、补偿的司法依据层面对房屋征收补偿做出了解释,但其制度中,却缺少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属性的具体定位。由此,当实际生活中出现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相应的管理条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进行处理,却缺乏对“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参考标准的理论,作为司法救济条件。

(二)司法救济的裁判过程冗余

当前,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救济的合理性、以及司法救济的信息完整性,往往会将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拆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部分。由此,在进行司法诉讼处理时,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诉讼信息,需要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无故的增加了被征收人进行司法救济的负担,导致其司法诉讼过程繁杂,司法诉讼的效果不佳。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协商方法应用层面缺失

当前国内房屋征收补偿双方的处理过程,主要采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自由量裁两种方法。但从实际层面而言,往往只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经济条件调节,而公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自由量裁几乎无法实现。同时,即使后期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自由量裁,也会依据原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条件进行实施。因此,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的协商平等性问题较为突出。

(四)房屋征收补偿诉讼权利管理范围存在局限性

从我国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部门,只能帮助诉讼人员解决经济纠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社会无法主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诉讼。由此,国内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司法救济的实践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单向运行的房屋征收补偿诉讼过程,房屋征收补偿救济纠纷双方,需进行纠纷问题处理时,只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够实现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解决。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司法救济变革实践策略

(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属性

突破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首先应明确房屋征收补偿的属性。

1.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定位。对国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范围进行定义。如,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其实践范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内容中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公民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其自身房屋、土地,被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征收,且在没有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时,可以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获得司法救济。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将房屋征收的补偿种类归结为:(1)由政府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假定A企业房屋在被征收后,势必导致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则A企业此时,就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2.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条件定位。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条件进行相应定位。即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的相关性条件,确保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救济过程,能够实现司法救济公平、公开性实施。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确定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的公共利益,其实践的范围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其实践过程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个人意见,以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一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和规范制度的房屋征收补偿环节,被征收人均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例如:B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为了保障房屋征收的总体效率,提出“居民搬迁的速率与其获得补偿金对等”的策略,而对于那些“钉子户”,则不给予房屋征收补偿金。此时,B地区居民,可依据国家房屋入地征收条例中相关规定,获得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而在B区域实践时,绝大部分征收人能够主动搬离,仅有一小部分需强制搬迁,但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与个人权利之间具有兼容性,由此,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被征收人可以对本地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裁判过程整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裁判的整合过程,注重其实践的社会性和合理性。

1.诉讼裁判综合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时,需从房屋征收补偿事件的整体出发,进一步确定司法诉讼的条件,实施司法诉讼的案件处理。

例如:C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房屋征收补偿诉讼案件中,是由于C所在地区进行房屋征收时,政府只按照居民房屋补助的基本标准,对房屋征收区域进行经济补偿,而并没有给予那些房屋面积超出最低标准住户多余的经济补偿。则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另一部分合法利益,而无需按照个人经济所得,针对政府侵犯当事人资产拥有权力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要尽量“简化”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的相关性条件,是进一步探究房屋补偿条例适应性,以及补偿后实际应用成效,但法律适用的社会条件并未发生改变。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简化其实践目标,也可以将房屋征收补偿救济的目标进一步社会化,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理性实施的重要性保障。

2.司法诉讼裁判实践环节的调整。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诉讼过程的合理性整合,是将现代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过程中,冗余性诉讼环节进行简化。但房屋征收补偿司法工作的补偿过程,并不是随意性的进行诉讼过程的“删减”,而是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救济案件的需要,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调节,提升社会房屋征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针对D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时,首先按照D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件,进行全面的司法诉讼分析,然后提出了两个司法救济处理方案:其一,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纠纷处理程序,实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方面处理,然后再将其处理结果归纳到一起。其二,在D案件中,找出房屋征收补偿事件中,出现补偿纠纷的要点,以及当事人想要在本次诉讼过程中获得的诉讼结果,将对其有利的条件进行诉讼环节简化,再对这两者实践的利弊问题进行全面性剖析,依据当事人的需要,处理房屋征收补偿诉讼问题。

案例中提到的律师事务所,对于D案件中的诉讼处理方式,就是从当前当事人需求层面开始,实行相应的诉讼调解。这样目标性的诉讼处理过程,不仅能够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过程的灵活性实施,也可以规避传统单一式司法救济带来的问题,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自然也就实现了房屋征收补偿合理性调控的目的。

(三)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的平等性协调

1.理论归纳。依据我国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可知: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享有土地征收知情权、土地征收监督权,从而确保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科学实践。如,公民可依据国家房屋土地补偿管理方法,对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房屋征收商用补偿资金发放比例、以及土地补偿个人权益维护等进行维护,若土地补偿期间出现了侵权行为,公民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保护。即,公民可以依据房屋征收的实际量裁要求,进行自主化房屋裁量测定,该种房屋征收补偿处理方式,解决了房屋征收补偿实践方法缺失的问题,将其基本实践征收的利益方归结为被征收方上来。由此,房屋征收补偿在实现司法补偿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房屋征收补偿量裁的作用。

2.实例分析。例如;某律师事务所,在处理H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司法诉讼条件合理,以及取得诉讼结果的最大利益化,应结合当前房屋征收补偿提供的相关条件,确保实行房屋征收补偿条件的合理。然后再进一步对H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相应的自由量裁优化,保障H区域的土地量裁工作有序开展。

案例中提到的关于H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司法处理问题,就是充分利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实行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过程。其实践过程,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的外部辅助性作用,也有利于对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的自身优势条件进行解析,自然也就达到了合理运用其实践条件,优化社会资源的目的,这也是现代房屋征收补偿实践进程的进一步调整过程。

(四)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权利调节

当前国内土地房屋应用与经济补偿体系规划时,必须要突破当前房屋征收补偿结构中,实践处理过程的诉讼权利单项运行的情况。

例如:拓展当前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从社会司法辅助部门的社会辅助权利层面入手,是将单项房屋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结构,转换为社会、政府双向调节的诉讼实践过程,才能够达到合理调节国内土地房屋应用与经济补偿之间问题的效果。

结合以上内容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救济初探,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在實践中完善的具体体现,对实现社会公平具有指导性作用。在此基础上,为了科学处理当前土地征收房屋补偿中属性不确定、司法救济过程不完善、以及协商不到位、房屋征收补偿诉讼权利的管理问题,就要在未来实践过程中,通过确定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属性、司法诉讼裁判过程整合、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的平等性协调、房屋征收补偿司法救济权利调节,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救济合理应用。因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救济的探究,将为我国经济资源的合理运用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庄慧.对城市规划中的房屋征收与损失补偿的规制思考.中国住宅设施.2018(1).

[2]孙璐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2).

[3]徐成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研究——以池州市为例.池州学院学报.2018,32(1).

[4]王凯、韩绪超、刘步楼、杨金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法制博览.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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