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思想中“仁”“义”“礼”的关系
2018-09-06高一品
摘 要:孔子哲学思想的体系是基于“仁”“义”“礼”三者的关系而构建的,因而本文从“礼”与“义”的关系、“仁”与“义”的关系、“仁”与“礼”的关系三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在本质维度“仁”为基础,在现象维度“礼”为基础的逻辑构成关系。
关键词:“仁”;“义”;“礼”
“礼”在孔子的理论中是道德行为的具体要求,而“义”是一切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判断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仁”则是其中全部内容的核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内在依据。
一、 “礼”与“义”
在孔子以前,人们以流俗信仰为秩序制度,将此种传统称为“礼”。但此种“礼”并不具有本原性的地位,只是作为“本”的天道所发展出的现实秩序,是依据“天”被创造出的。因而,此种“礼”只是狭义的世俗之礼,仅限于仪文的范畴,是以“天道”作为依据,“奉礼”即为“敬天”。而广义的“礼”则为秩序本身,不是事实意义的“礼”,而是理论意义上的“礼”。而在孔子的理论体系之中,“礼”的基础不在于“天”,而在于人的自觉心或价值意识,自此脱离了原始盲目的信仰,而树立人的主体意识,确认人自身的价值与重要地位。
在孔子的理论中,“义”具有“正当”与“道理”两种涵义。例如,“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之中,“义”表示“正当”。此种“正当”的意义又可以细化为“公正”“责任”与“正当之理”的涵义。例如,“其养民也惑,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此处的“义”即代表“公正”,说明统治者对人民的管理与教化是有所依据的,遵循合理的原则;“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说明统治者对人民具有教化的责任与义务;“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论语·述而》),此处“义”与“不善”相对应,表示“正当之理”。而对于“道理”涵义的应用,孔子以“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说明其唯“理”是从的态度。
在其思想体系之中,“义”与“礼”是本与末的关系,“义”是“礼”的实质,“礼”是“义”的展现。一切现实生活中所遵循的制度仪文、生活秩序,都是以作为“正当性”与“道理”的“义”为基础,“奉礼”不再是拘泥于传统的“顺天”,而是顺从人自身的意识。以“义”规范下的意识作为价值判断的唯一依据,以此种正当性的要求作为“礼”真正的基础。
可见,孔子在从传统的“礼”以“天道”为本转化为以“义”为本的过程中,说明了“礼”应是自觉的,而不是自然的,是以要求“义”的自觉意识为根本的。在其“仁”“义”“礼”相互关照的体系中,“义”与“礼”是体与用的关系,即本体及其现象,实体及其应用的关系,因而主张摄“礼”归“义”。
二、 “仁”与“义”
孔子在意识到自觉意识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说明了自我为主宰且希望成全他人的境界。此种境界即为“仁”。“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实际上,此种论述不仅说明了人本身的自主性,也说明了只有摒除私欲,去除私心,才能产生“公心”,才能超越一切存有的限制而达到“仁”的境界。此种“仁”不向外探求,不要求外在条件,只向内探求要求自身,最终达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的高尚境界。但此种向内探求与内心境界的养成并不是依据主观情欲,而是依据“义”而进行价值判断,“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且在此基础上进行道德实践。
实际上,去除私心,则为放弃自身的“利”,而选择公心,即“义”。“仁”即为公心,“仁”是“义”的根本,是人所追求的自觉境界,而“义”则为实现此种境界的具体原则,是自觉的发用。“仁”是“义”的基础,放弃私欲成全他人才能符合“理”的要求,才能符合正当性原则。“义”是“仁”的显现,只有遵循“义”的公正的原则才能说明行为主体没有产生一念不善而是始终贯彻无私心的“仁”。
而“仁”的境界如何达到,如何具体践行,首先则要做到“直”。孔子认为,“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而“巧言令色,鲜仁矣。”(《论语·学而》)由此对比可见,实现“仁”的必要条件即为具有真情实感。相较于虚伪,人能够犯错误也体现其真诚,说明其能够达到仁。“人之过也,……观过,斯知仁”(《论语·里仁》)当人的真情实感过于激烈则会产生错误,但正因为此种能够作为现实依据的错误本身,实际上说明了行为主体所具有的真情实感,只有“直”,“诚”才是实现“仁”的必要基础。所以即使“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论语·子路》)的做法会与社会客观法则相违背,但因其是真情实感的流露,仍符合“仁”的要求。但是“直”不能不受限制的发展,“过”犹“不及”,因而需要“礼”加以规定,使人与社会相适应,相和谐。“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论语·阳货》)。如果一味放任人的性情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而以“礼”进行外在规范同样是必要的,是在对“仁”的实现中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 “仁”与“礼”
“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可见,对“礼”的遵循是“仁”的实现途径。但是如果“仁”是人的真性情的流露,是否与“克己”的自我限制相矛盾。实际上,“克己”只是克除私欲,而不是除去一切情感欲望,只是摒弃为自身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的部分。因而“克己”与“推己及人”并不矛盾,且二者是相互成全的关系。“克己”是“推己”的前提,在实现“仁”的可能性上,只有真正克除私欲才能为他人考虑,而在实现“仁”的内容上,其帮助他人完成的愿望不能是私心或私欲,其所“推”的只能是公心。反之,只有以“推己及人”的“仁”为目标,以与他人建立和谐关系为目标,依于“仁”,才能实现“克己”。
可见,“直”是针对个人的要求,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而“礼”则是注重人与他人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属于社会制裁的范畴。虽然“仁”是自然的,要求人的自然情感,而“礼”是人为的,要求人为规定秩序的内容。但二者是统一的,不可相互割裂的。因为没有真情实感的“仁”的内容的“礼”只是空有框架,而没有“礼”的节制的真情实感不能成为“仁”,“仁”与“礼”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人的真情实感表面上是将人与人之间相区分,但最终在实际应用中仍追求和谐的关系,其与“礼”的追求的殊途同归的。“仁”是“礼”的根据,“礼”是“仁”的表现与践行。“仁”与“礼”可理解为体与用的关系。
对于“礼”本身的具体践行的要求,孔子提出“正名”的观点。其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论语·子路》),而要实现“正名”,则要严格遵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要求,即作为具体的人的“君”“臣”“父”“子”,各尽其职分,各自遵循其在自身的社会关系下的角色所应遵循的规则,践行其所应践行的伦理道德要求与義务,完成权分的划分,各自享有权利、完成义务。实际上,在这一“名”的践行中,要求“仁”与“礼”的统一,要求二者的共同作用,以保证“正名”的实现。首先,对“名”的践行要“直”,价值在于具体理分的完成,对每一事是否合理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进行完全抽象的理解,例如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的观念,不能是绝对的平均,而是要根据具体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最终在实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论语·公冶长》)等,对不同的对象各尽其职分,使其各得其所。其次,在内在的“仁”的要求的基础上,要进行外在的“礼”的规定。只有以统一的秩序制定规范,才能使得权分的划定成为可能,如果没有秩序,权利与义务将会随事实条件而不断发生变化,进而无法判断是非,但此种统一秩序是在“仁”的教化下产生的,而不是以强力进行暴力统治,即可以讨伐为恶者,但不能侵害无辜他人的利益。
“仁”“义”“礼”三者的关系是:“礼”以“义”为实质,“义”以“仁”为基础。由此产生了理论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以“仁”为大前提,即“仁”为根本,只有在“仁”的基础上才能摒除私欲,保有公心,以此进行正当的判断,达到“义”;进而,只有在“义”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符合“理”的行为,才能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符合“礼”的要求。而在现实与现象的维度,“礼”则是首先需要实践的,只有遵守“礼”,才能养成求正当的意志,才能唤起公心,才能实现“义”,只有产生了无私欲的公心,才能推己及人,才能真正达到“仁”。
作者简介:
高一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