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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认定运用

2018-09-03刘尧玺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认定民间借贷

摘 要: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证据类型之中,电子数据被赋予了合法的、独立的地位。电子数据在诉讼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微信作为现代沟通媒介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发生纠纷后,却涉及到对此类证据的认定问题。微信证据突破了传统的书面形式,本文通过从电子数据着手,对微信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认定运用进行探究。

关键词:电子数据 民间借贷 微信证据; 认定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我国证据体系中,在法条里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这一条细化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的类型做出了指引。

在以上法条的定义中,对电子数据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未体现。而对于电子数据的定义,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还有学者这样界定:“电子数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一切证据。”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通过归纳以上学者的不同观点,可以得出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借助设备进行传输、存储的信息;也可以说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朋友圈等存储介质中,通过相关设备输出,可以用作证据使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第一,高科技性;电子数据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依靠一定的电子信息技术,并借助电子信息设备而产生的数据资料。在其产生和运行过程中都有很强的技术性。电子数据信息是各种模拟或数字形式的信号编码,并不能够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其生成、保存、传输和表现均需借助一定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数据取证问题逐渐显现,取证必须依赖专家和高科技才能实现,取证难也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第二,无形性与客观性并存;电子数据的原始信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设备,只有通过相应的设备将其显示出来或者附着于纸张等载体上,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数据传输的高速性使得电子数据的形成都是实时的,除去人为篡改、设备差错和故障等因素影响,电子数据几乎是形成后便客观存在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修改后会在存储介质上留下痕迹,以上因素确保电子数据得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是最具客观性的一种证据。

第三,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硬件的依赖,从其形成、存储、传输等都必须依靠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程序来完成;例如音视频资料必须借助于音视频播放器才能播放被人们所感知,没有中介设备识别,其中的内容无法被读取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二进制信息,加上其形成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这就增大了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难度。

第四,易破坏性;电子数据是依靠电子信息技术而产生的,其实质是一组组二进制代码存储在恃定的介质上,二进制代码通过一定的数字信号排列来记录数据信息,如果没有副本的对应,甚至可以达到不留痕迹的效果。若出现失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这类非人为因素,电子数据又会受到破坏或污染,不像其他证据若遭到破坏可能会留下痕迹,这也是电子数据易遭到破坏的体现。

二、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认定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电子信息技术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认定与运用,在某些案件中电子数据甚至发挥着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性作用。这一现象决定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语音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以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设备为载体的电子数据在诉讼领域的广泛运用。

指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证据的证据资格,法院会审查哪些微信证据具有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明能力的微信证据才能进入诉讼活动中,不适格的微信证据则会被剔除。从证据的三性来说,微信证据要想成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定案证据,也必须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从真实性来说,微信证据必须要真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地点、法律主体、事因过程必须是真实发生过或存在的,没有经过任何技术手段进行过编造的。虽说目前对微信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可以借助于公证和司法鉴定,但公证书只能保证微信证据在公证时及公证后状态的稳定性,无法确保微信证据在公证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合法性来说,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关联性是指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认定时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并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微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审查微信证据证据资格的基础上,法官判断该证据在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度。微信证据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决定了微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证据的认定运用

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使其具有证据资格,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采用标准和证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但对待证事实的价值有多大,则取决于它证明力的大小。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大小往往是法官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民事诉讼中,在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时,主要考查以下因素:第一,该证据事实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关联程度越高,则证据的证明力越强;第二,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反应的案件事实,通过对其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综合进行审查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微信证据所显示的信息必须同借贷款事实之间有关联性,如借贷案件涉及的借款金额、利息约定、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期限等。微信证据还必须确立双方主体与案件的关联性,即确认涉案的微信账号是否为本案当事人所有或使用。举证责任人在提交证据时,要提交网络聊天记录的完整过程,不得随意删除对自己不利的部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为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既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证人证言、书证等传统证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对微信账号主体身份认证的技术协助。

书面形式的借条在民間借贷案件中是最有利的直接证据,但大部分通过微信建立的借款关系,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微信借贷纠纷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出借人直接通过红包、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并没有要求借款人签订或者出具借款协议,这时在调查案件事实中就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则可以推定各证据间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一方面当事人需要提高证据意识,尽可能提供全面且证明力度高的证据;另一方面在具体认定中法官也应多方面考量案件情况,在案件认定中多角度思考,最终实现案件判定结果上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刘尧玺(1994--),女,汉族,湖北襄阳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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