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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释义

2018-09-03蒋红星

林业与生态 2018年8期
关键词:国务院办公厅林权林农

蒋红星

近年来,“林下经济”术语高频出现。山区林区发展林下经济,农民“不砍树能致富”,这种林业的新业态生命力旺盛。但是,人们对林下经济的概念、内涵、形式、发展方式理解不一,观念的混淆反过来制约了林下经济健康发展,有必要予以澄清。

弄清楚林下经济如何提出、怎样发展特别重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在《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书中回忆:2007年大年三十,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省长张文岳的陪同下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六家子村郭金华家慰问,了解村民如何承包山林,首次提出了林下經济概念。2011年,国家林业局在广西召开全国林下经济现场会,温家宝作出批示:“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既可促进农民增收,又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2014年,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集体林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林下经济提出后,中央多个文件予以强调,各地纷纷出台扶持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典型示范,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有效激发,林下经济蓬勃发展。这个发展脉络揭示,林下经济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涌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政府首脑亲自倡议的林业经济现象,其发展意义、内涵与学术定义有很大区别。

林下经济显然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林下种植养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农民在林下从事种植、养殖,以增加收入,俗称“林农间种(养)”,一些务林人以为它们就是“林下经济”的代称。这是以偏概全的误解。2012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开宗明义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这个界定,建立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征求了中组部、科技部、农业部、旅游局等21个中央国家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所给定的林下经济内容大大超出了“林农间种(养)”的含义。在传统的林业统计里,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属于林木的经济利用,森林景观利用归类于森林旅游,都没有算入“林下”,所以,林下经济比“林农间种(养)”的外延大大扩展了。在传统的林业经济里,“林农间种(养)”只是“木头经济”的补充,是农民实现以短养长赚取“外快”收入的途径,而林下经济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依托森林生态环境,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地多种用途,实现不砍树能致富的新经济形式,农民对“林下”的依赖、付出和所得明显增加,林下经济比“林农间种(养)”的内涵也大大扩展了。

林下经济内涵有别于传统的森林分类解释方法。时下通行的林下经济内涵,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所界定的四种主要形式。但也有例外,如江西省林下经济内容还包括油茶、花卉等;陕西省还包括干杂果经济林、生漆、油桐、蚕桑、特色园艺产业、高新技术林业产业等;甘肃省林下经济模式有生态经济兼用林、特色林果产业、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森林旅游、林下产品加工等。这些例外让一些习惯于传统森林分类的人常发生误解,觉得林下经济混淆了传统的森林分类法,但严格意义上讲,这些例外并没有违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界定。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所列举的是林下经济主要内容,一个“等”字留有无限空间。而且,森林分类本来只是依据不同原由而进行类别区分。我国现行《森林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是森林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故有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之分。如果按森林的自然属性分类,森林应该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竹林、灌丛之类。因此,林下经济算是一种新分类法,其内涵和分类与传统的森林分类法并无矛盾。

林下经济是内涵丰富的林业新经济形式。目前,一些学者也将林下经济与非木质林产品等同,还有一些学者将其看作林农复合生态系统,都有一定道理及局限。社会对林下经济所形成的共识包括:林下经济是农民集体林改后的重要收入来源,是不砍树的林业经济,主要特征是依托森林环境和林地资源开展复合经营,生产出来的多属非木质林产品。而权威的解读则是原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2011年在全国林下林下经济现场会上的论述,他说:“我们所讲的林下经济,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既包括林下产业,也包括林中产业,还包括林上产业。林下经济具有发展模式多、就业容量大、从业门槛低的显著优势,是林地承包到户后农民发展林业的首要选择和重要内容。”这一表述,至今依然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所沿用,还被中国林学会制订《林下经济术语》的团体标准所采纳。因此,为了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帮助农民“靠山致富”,各地有必要制订林下经济产品“清单”,明确发展重点,方便农民朋友选择。(作者系湖南省林业厅林业改革发展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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