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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18-09-02刘雄王锋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8年8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

刘雄 王锋

内容摘要:随着20世纪工业化引发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人们对于人与自然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也随即发生了变化。党的十九大的隆重召开,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的权利这一新概念的诞生引人深思,其具有的深刻內涵值得探讨。本文将结合生态文明、自然的权利和环境伦理等相关理论,对人与自然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然的权利 生态文明 环境伦理

伴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使得许多学者开始对人类当前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彻底反思。环境伦理学是哲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经过了人们的不断论证和完善,其所倡导的先进的价值观念和崇高的道德境界,以及日新月异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正备受各学术领域的瞩目。其中,环境伦理学存在两个支撑的理论,受到广泛关注的“内在价值”和泛泛而谈的“自然权利”。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们有必要全面了解环境伦理学的深层内涵,进一步探究“自然的权利”。

1.相关研究背景

1.1生态文明理念

1987年6月,叶谦吉教授初次使用了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大力主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1]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重要论断。虽然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坎坷难行,但立足国情,巧妙结合国内外环境伦理及生态哲学的理论基础,可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理念、新思路。

1.2自然权利的概念及特点

1.2.1自然权利的概念界定

从法学角度看,权利可以指法权,也就是社会群体约定俗成的合法权利。而从伦理科学角度看,权利是指社会道德权利。那么人类对自然是否有其道德责任和义务呢?相较于传统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坚定地回应到:大自然有自己的不被剥削的权利。可以说,人类以及非人类的自然存在物都有其福利或利益。

约翰·缪尔是提出“大自然拥有权利”这个概念的先知,因为大自然曾在他服役时“鼓舞”他活下去。研究环境伦理学的学者们,从施韦兹、利奥波德开始,就提出要扩大自然界及其存在物的道德权利。施韦兹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论证了一切生命有其内在生存权利,认为敬畏生命、生命的休戚与共是世界中的大事,自然不懂得敬畏生命,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1949年,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系统论证了大地的伦理地位和存在权利。现代环境伦理学家们立足于两位大师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思想学说,充分肯定了“自然权利”。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从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出发,提出我们不应该干扰或者违反自然规律,要将生态规律转化为道德义务。人类作为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领导者”和“指引者”,我们的任务就是管理生态系统。总之,我们为了所有生命和非生命存在物的利益,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把遵循自然规律作为我们人类的道德义务。罗德里克·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利》一书中,他提出:要扩展生态道德的范围,超越人类的利益,更多地考虑大自然的权利,要在大自然权利的这一点上达成共识,摆脱人、民族、国家、地区利益对解决生态问题的重要羁绊,在人与自然间建立一种合理的伦理关系,促使人承担起对自然的道德义务[2]。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从动物解放方面倡导人与动物是生而平等的,动物生来具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如果牺牲动物的利益为前提去满足人类的利益,那就跟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相类似的错误没什么区别。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则主张动物跟人类一样也拥有“天赋权利”。“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也理应享受自由、平等和博爱。

人们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解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回答,其一是认为自然的权利就是自然与生俱来的;另一种是人类为了保护自然,对自然界尽责任,主动地赋予自然以道德或法律权利,以维护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福利和利益。

我国学者叶平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构建并尊重自然的权利》一刊中提到:“自然的权利是确立自然的名分,在我国的构建具有重要性。一是保护人类的财产与保护野生物种和森林具有本质的区别,确立自然的权利利于恢复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和利益,维护野生生物的利益和需求,严禁对野生生物的侵害。二是转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人与地球生态系统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利用的关系,还有其利用的合理性程度,更重要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存共荣,协同进化。”[3]

大自然的权利是指为维护自然界的利益而提出的合法的或者合理的主张,是通过法律的强制、道德的舆论和“大自然的报复”力量得以实现的。[4]党的十九大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与“自然权利”的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环境问题已日益成为中国政治的重要部分,反观中国近些年来对自然和生态的态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迫在眉睫,要积极转变人们对于环境的伦理观念,从体制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1.2.2自然权利的特点

自然权利对自然而言是权利,对人类而言则是义务,自然权利的实现要以人类承担义务为前提。权与责的关系通常来说是相互的,但从道德和法律层面看,人类对动物只有义务和责任没有权利,而动物只有权利不具有道德责任和义务。自然界权利的概念总是在不断扩展,实现了对自然的认识和对自身认识的重大突变。

“自然界最懂得自然”,这是美国著名的生态学家巴里·康芒纳提出来的生态学定律之一,以此来说明“对自然系统的任何重大人为变革都将有害于自然,我们不应该违背生态规律,要尊重生物圈完整的结构关系”[5]。其本意在于人们要合理使用科学技术,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进化。自然界其实在本质上主宰着一切物种的生死存亡,有着绝对的“生态权利”,人类不应该沉溺于眼前“征服自然”而感到沾沾自喜,恩格斯说:对于每一次所谓的征服,事实上自然都给予了报复。

生物利益具有自我保护性,所谓生物利益,就是在地球生物圈社会中限定的,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利益。承认生物利益是人类生态文明的新进展,这也是我国需要重视的。没有生物利益就谈不上自然生态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人们认识到这种个体生物与生物圈的利益关系,并产生个人应当如何对待这些自然生物的道德意识,然后将他们变成直接行动来进行他们自身的行动时,也会使得他们客观地尊重大自然的权利。

生物圈社会的生态权力是一种支配和决定一切生物利益的能力,人类一切生态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生态视阈范围内进行,其具有本质上的不可侵犯性、固有性、“后发制约性”和中立性四个特点,使用我们应该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合理地利用自然,使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进步发展。

总之,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是单向的。人和动、植物都有其固有的利益和价值,这些利益和价值是受生态系统生态平衡规律制约的,要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和价值。所以,自然权利应该推广至民间大众,人与自然要建立一种亲密的情感联系,让人们在潜移默化的感染过程中做到认识自然、亲近自然,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既不过分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也不盲目保护造成生态秩序紊乱。

2.自然权利的困境及有关争论

2.1自然权利论的理论困境

环境伦理学派试图通过立足于大自然的权利以达成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和义务共识,但是却没有办法克服以下困境:

(1)以实现价值平等的动物权利论在实践意义上对道德主体存在区别对待。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家也存在争论,雷根极力支持推进动物平等,他质疑辛格的功利主义偏好,认为道德主体的价值是无差别的。然而这种绝对的价值平等观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实现,就如同即便是濒临灭绝的物种也不存在拥有的价值比普通物种来的多。罗尔斯顿提出来的荒野是一个独立的历史进程,文化是专属于人类的一种属性,不被非人类存在物所拥有。[6]这就好比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就存在文化体系上的差异,人类就必须对这些付出情感联系的动物负责,那么区别对待也就不明觉厉了,现实中人与自然的利益冲突也将动摇自然伦理价值的实现,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2)自然权利论倡导整体主义,而现实中人与自然存在明显界限。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中表明整体主义强调大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任何存在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有其生存权利,要努力做有利于维持生命共同体发展的事。但是,这种基于生态学理论的整体主义却被认为是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人与自然无法实现道德层面上的统一。当人与自然利益发生冲突时,必然导致整体主义的失败,最终回归到实现人类利益上,因此,人与自然始终存在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仍旧有待人们不断发展和完善。

2.2自然权利论的有关争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备受质疑和反对,这就要追溯到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两个流派了。以帕斯莫尔和墨迪为代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认为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强调以人为本,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况且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内在价值”本身也并不完善,自然界的价值要以人的價值和利益实现为准。以美国哲学家B.G.诺顿为代表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提出因为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带给人类的惨痛代价,他主张协调个人的感性偏好与利益发展以及人类发展意识形态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两种关系的协调来实现“理性偏好”的完美实现。帕斯莫尔和日本学者岩佐茂认为权利是人所特有的,反对纳什没有将天赋人权与自然权利区别开来,一味强调自然权利会招致秩序紊乱。

环境伦理学家们对此回应道: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都是大自然发展的产物,拥有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学者们并不能找到把人与自然区别开来的理论依据。岩佐茂认为只有人是权利主体,人才能要求自己的主体地位。[7]环境伦理学家们则认为自然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可以通过其权利代理人行使权力。在实践层面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不以人的利益为主,那么自然保护也是无益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则反驳道:无视生态规律,一味索取,必然招致不可磨灭的生态危机。

3.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

(1)遵循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可以调节人类与非人类生物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环境伦理不是反对以我们人类子孙后代的利益的维护作为对自然尽义务或承认自然有权利的理由和依据,而非只强调人类利益的自然界的权利论。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物种竞争法则,显然在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也是存在的,也起着重要作用。人类虽然是地球上最伟大的生物,足以毁灭整个生物圈,但是人类也是生物圈里面的一员,它与自然界里面的其他生命息息相关。其实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都是互惠互利的,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在这种存在方式中,只有人才能够发现问题,能够解决问题。

(2)把握适度原则。人与生物之间的伦理关系应遵循生态法则,其实也是一种适者生存的模式,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当其他生物威胁到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时,可以选择自卫,不过也要讲究限度,因为其实生物也是在进行一种自卫,所以在处理与自然存在物的关系时,要采取伤害程度最低的方法,维护生态平衡。若人类合理有效地利用非人类生物和自然环境,其实是可以实现人类社会和生物圈社会的共同进步的。

4.结论和启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权利”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对人们的影响之深远,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其实都是代表了不同生物利益,他们的理论有其可鉴性,但是“自然权利”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有待于人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否认,环境伦理学所提出的自然权利有关思想,对传统伦理学产生了具有突破性的影响。它进一步开阔了人类的视野,对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乃至人类思维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中国共产党向世界承诺:我们不仅不把解决贫穷、发展经济同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更不会以牺牲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8]自然权利论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环境伦理思想,建构调节自然与经济异化的矛盾关系,我们应该根据国内外环境伦理的自然权利观并结合中国传统的“生生”思想,诉诸人类合理的道德责任,弥合西方伦理本位的不足,实现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协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徐春.生态文明是科学自觉的文明形态[N].中国环境报,2011-01-24.

[2]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3]叶平.构建并尊重自然的权利[N].中国环境报,2004-10-12.

[4]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68.

[5][美]巴里·康芒纳.《封闭的循环》.纽约:A.A.诺普出版公司,1971.

[6]孔成思.自然权利论的困境及反思——中西传统道德结构差异的视角[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02):34-39.

[7]贾向桐,李建珊.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06):85-92.

[8]党的十九大学习专题.

(作者介绍:刘雄,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生态;王锋,南京林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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