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至隋唐时期音乐教育的演变
2018-08-31刘嵬
刘嵬
摘 要:音乐教育贯穿于整个中国音乐史发展的长河之中。秦汉至隋唐的音乐教育,经历了秦汉时期音乐教育在官学教育中一席之地魏晋南北朝俗乐兴盛而雅乐衰落,隋唐宫廷设立了多种音乐机构的演变过程,从而推进了宫廷教育的发展,加强了宫廷与社会之间的音乐传播和交流。本文将对秦汉至隋唐时期音乐教育的演变进行论述。
关键词:秦汉 魏晋南北朝 隋唐 音乐教育 演变
音乐教育在我国各个朝代的发展中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贯穿于整个中国音乐史发展的长河之中。我国古代的音乐教育经历了“成均之学”为标志的原始萌芽阶段,夏商西周“官办教学”时期,由于社会制度变革、生产力的提高,到春秋战国时期文化不断下移,音乐教育逐渐由官府下移到民间,官学与私学并存的局面,从而促进了私学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标志着社会文化发生重大的转型。公元前221年,秦朝灭六国而统一天下,建立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西周时期的血缘宗法分封制度在这一时期彻底坍塌,从而使与其相适应的礼乐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也必然的发生了改变。从历史发展来看,音乐教育在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文化转型后,体制化的音乐教育,基本上从为国家培养所需人才的官办教育机构中剥离,而存在于一种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宫廷祭祀庆典礼仪、宴享娱乐的官设音乐机构中。此时的音乐教育目的,并不是原先为统治阶级培养治国人才,而是学艺歌舞技艺等音乐知识,供宫廷娱乐而用。秦汉时期的音乐教育体系正是这一现象的延续。乐府的成立即是音乐教育中心转移的鲜明标志。
乐府始于秦代,“汉承秦制”,汉武帝时进行扩充,乐工八百余人,规模宏大。到汉哀帝时取消这一机构。汉代乐府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音乐教育机构。它的任务是适应宫廷的需要,收集整理民间音乐,创作歌词、编写曲调,编配乐器以及表演乐器,唱歌等。其教学任务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宫廷的各种音乐活动的需要,提供服务人员,与以前官学中为统治阶级输入治国人才的音乐教育有很大的区别。从概念的界定上讲,乐府已并非是官学性质的音乐教育机构,而属于官办音乐教育。乐府中即使参与祭祀典礼中的音乐活动也大量存在有“以俗入雅”的行为,其实施主要是以娱乐性音乐为主,是以教授樂人技能为主。另外从乐府的领导者以及宫廷皇族出身来看,如乐府领导人李延年乐师出身;还有汉代皇后赵飞燕既是历史上出名的歌舞女子,充分证明了当时音乐教育的演变。
与春秋战国以传教为主要手段的私学相比较,汉代社会中私学性质的音乐教育已相当普遍,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私家歌舞教育,培养舞蹈音乐人才主要是为私家音乐娱乐服务,是一种满足自我需求的教育行为;另一个是通过舞蹈音乐的培养,对于贵族和皇家音乐娱乐输送特殊的音乐人才,形成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并从中获利,具有买卖的商业性质。秦汉私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可以说与当时弥漫于整个社会的奢糜享乐风气有关。
总之,秦汉时期的音乐教育即使统治阶级在当时曾做过一定的努力,如刘向的理想尚未实现,王莽设立辟雍,东汉设立太学和五经博士,但最终都不能挽回音乐教育从官学教育中分离出去的最终结果,也未能保住音乐教育在官学中的一席之地。当时音乐教育从官学教育体系中分离出去并不是因为统治阶级努力的不够,而是当时的社会环境产生了根本变化,这不是某些人努力可以改变的。
音乐教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从历史的角度看,一方面继承了秦汉时期音乐教育的基本特征,即从官学分离的音乐教育,主要存在于宫廷官设音乐教育机构和社会娱乐圈的音乐教育行为,另一方面,它在这一特殊时期迁移的独特背景下,致使外域外族音乐对中原音乐产生深刻影响,音乐和传教内容相应变化等。这就是音乐教育的两个主要内容。官学音乐教育的衰退代之以宫廷以及私家歌舞娱乐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社会音乐教育,强化了秦汉以来的“艺”体系,而忽略了“人”的制度体系;此时西域音乐的广泛流传,使音乐教育的教学内容,增加了新的元素,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外国音乐与中国传统音乐的融合。
魏晋时期是乐妓音乐歌舞表演为中心的时代,宫廷雅乐衰落,俗乐兴起。清商署作为一个清商乐的管理机构,自魏晋时期,属于宫廷俗乐音乐机构。在汉代乐府的音乐表演中就已经有清商乐节目,从汉代流传下来的清商乐,无论是继承清商乐的宫调系统,或歌舞表演的学习,肯定会有音乐的传教活动。正是这种音乐传教使汉民族的传统音乐得以流传到后世。清商署中的音乐表演者主要是歌舞妓,也是清商署歌舞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参与者。清商乐的表演,主要是供感官享受的娱乐性歌舞表演。因此,清商署所传教的歌舞器乐,也是民间俗乐作品。一直到清商乐音乐进入南方后,吴哥西曲的形成,也属于俗乐的范畴。民族的大融合后,清商乐虽然发展不可能像汉乐府那样拥有社会条件下的稳定,为音乐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而流行于社会各阶层在追求感官娱乐的气氛,使清商乐在社会需求中得到自身发展,同时,强大的社会需求,使乐官、乐工和乐妓自觉从事音乐传播和音乐教学工作,使得清商乐流传至隋唐时期,并被隋文帝成为“华夏正声”。清商乐作为魏晋南北朝最有影响力的民间音乐活动,音乐活动中的传教活动,可以说是很常见的,远远超过了汉代。
魏晋南北朝时期,俗乐繁荣雅乐衰落,宫廷雅乐处于惨淡经营的状态中。雅乐的传教,官学不存在,即便在宫廷中,往往是处于“古乐音制,罕复传习”的境遇下。(《魏书·乐志》)但在雅乐承担歌功颂德的音乐职能上,雅乐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音乐的传播和交流的角度来看,魏晋南北朝是汉族传统音乐和外域外族音乐,北方和南方的音乐交换周期。这种传播的普遍性超越于汉代,而且为晚唐音乐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音乐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无论是在宫廷还是在社会,音乐教育活动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整套官办和层层设置式的音乐教育机构,培养了大批社会音乐人才,反映了这一时期音乐教育活动的发达。隋王朝建立,汉魏官制在中央系统中恢复,在太常寺建立各种音乐教育是官学教育体系之外的官办音乐教育活动;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国家的政府官员,而是需要为宫廷音乐活动中培养和输送一大批音乐人才。唐代的官办音乐教育较之隋代社会影响更为发达,在重视教育的社会背景下,建立起唐代宫廷音乐教育的管理制度,也达到了完善的境地。总体上,隋唐音乐教育主要体现在官办音乐教育活动中,在很大程度上,隋唐宫廷音乐的繁荣成为主要的驱动力,促进宫廷与社会音乐教育活动的发展。
隋唐宫廷音乐教育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设置了以太常寺为掌管礼乐活动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分层设置,管辖范围甚宽。隋代在太常寺之下,设置有太庙、郊社、衣冠、清商、鼓吹、太祝等署,和宫廷礼仪宴飨活动直接相关的机构有太乐署、清商署、鼓吹署。太常寺由太常卿、太常少卿负责诸事。太乐署中设有令、丞、府、史、乐正、典事、掌固等官职,又有“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太乐令调合钟律,以供邦国之祭祀享宴。”(《旧唐书·职官志》)鼓吹署设有令、丞、府、史、乐正等官职,其中“鼓吹令,掌鼓吹施用调习之节,以备卤簿之仪。”(《旧唐书·职官志》清商署主要管理教习南朝传下来的清商乐。宫廷音乐机构的编制与音乐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隋唐宫廷音乐机构为培养乐人设立了“博士弟子,第相传教”。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乐人增加到三万人。
唐代沿袭隋代音乐机构设置仍在太常寺的领导下,设置下属乐署太乐署、鼓吹署、清商署等机构,除此之外还创设了教坊和梨园两个音乐机构。我国古代宫廷音乐机构的发展可以说到唐代达到了最为完备的程度,这是与唐代宫廷音乐高度发展相辅相成的。除从隋代继承下来的乐署以外,唐朝初年开设的教坊属内廷管理的音樂机构,目的是为皇帝提供娱乐性的歌舞表演。唐朝宫廷的梨园,是由唐太宗李隆基亲自在宫廷中组建的音乐团体,一般认为它是宫廷教坊中的一个培训歌舞人员机构,然而并非如此,梨园是具独立行政编制的音乐机构。
唐代宫廷雅乐的教育行为不在官学教育系统以内,但是,雅乐的具体实施中,其表演雅乐乐舞从社会功能来讲亦具有艺术方面的社会功能,在乐舞的教习过程中实际上是一种音乐教育行为。正是实现音乐教育功能才使得这类乐舞音乐可以在历朝宫廷音乐活动中传承下去。因此,也由此产生的教育理念,集中体现在对雅乐教育功能的认识。唐代燕乐是宫廷宴飨活动中所使用的乐舞,也被称之为“宴乐”在燕乐中根据不同乐舞的表演方式在教学和管理上加以区别对待,设立坐部伎和立部伎。隋唐时期的燕乐组织结构的另一种划分方式是根据音乐来源地区的不同为依据,形成所谓七部乐、九部乐、十部乐。燕乐复杂的组织构成和乐种繁多以及相应的乐曲、乐器的表演能够正常开展,实际上是靠相当庞大的宫廷音乐机构对这类活动的管理,以及相应的复杂而细致的音乐教习活动,才能够维持下来,从而满足了宫廷音乐的需要。
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社会教育相比,唐代的社会音乐教育活动,社会性越来越广泛,它不仅为宫廷音乐源源不断地输送音乐人才,而且在这种传教过程中加强宫廷与民间、汉民族与外族外域音乐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综观秦汉至隋唐的音乐教育,我们不难发现音乐教育已从官学中分离出来,并且广泛的吸取了民间音乐的养料。这一阶段的音乐教育经过了秦汉时期音乐教育在官学教育中一席之地的不可挽回——魏晋南北朝俗乐兴盛而雅乐衰落——隋唐宫廷设立了多种音乐机构,从而推进了宫廷教育的发展,加强了宫廷与社会之间的音乐传播和交流。自此为止,我国古代的音乐教育基本上实现了一种由宫廷到民间,再到宫廷的轮回。
参考文献:
[1]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史料集[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2]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3]毛礼锐,瞿菊农,邵鹤亭.中国古代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