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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

2018-08-31闻之

时代金融 2018年16期
关键词:高利变相乱象

闻之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人士表示,四部委重拳整治民间借贷的举措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明确,切中时弊。

打击目标剑指暴力催收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由此滋生的诸多乱象与陷阱,不仅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亦对不少当事人造成伤害,甚至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隐患。比如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一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将不良资产处置外包给‘催收公司,而这些催收公司对员工的激勵机制是直接将追回资金总额与工资挂钩,‘业绩为王,因此,反向激励了这些员工无所不用其极,有些采取变相非法拘禁(含部分围堵尾随),有些骚扰亲友,不择手段,最终引发社会事件,引起全社会重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结合在近日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部分催收公司野蛮催收,形成团伙组织,称霸一方,垄断某一行业,甚至寻找“保护伞”。《通知》指出,今后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据有关人士介绍,“高利转贷”源自《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七年。被追诉条件之一是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标准,但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符合被追诉条件。

实际上,高利转贷的“高利”并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的24%、36%,而是只要比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有牟利行为,就涉嫌高利转贷,因为这个罪名保护的是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并非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里投资人的财产权等。基于此,《通知》同时指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打击“校园贷”成为重点

《通知》指出:将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近年来,最令社会关注的当属近几年风靡高校的“校园贷”。长期来,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校园贷屡禁不止,而且放贷主体打“擦边球”。一些机构和个人借助网络平台,开展各种小额贷款牟取暴利。

某些贷款者抓住学生社会阅历少、风险意识低等弱点,仅凭身份证、学生证等即给予贷款。虽然贷款数额不大,但其复利惊人。几千元的贷款,短短几月就滚成几万乃至几十万元。许多不明就里的大学生掉入陷阱无法自拔,有的女生甚至被逼拍裸照,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的由此误入歧途。其中,利用“套路贷”等手段实施犯罪的活动尤为猖獗。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改头换面,以包装后的形式粉墨登场。“校园贷”曾让原本平静的校园乌烟瘴气,在多部门高压治理下虽趋于沉寂,但其改头换面之后死灰复燃,令一些高校在校生陷入了“套路贷”骗局。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了一件以在校大学生为作案对象的“校园贷”“套路贷”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1人。 该案系一名被害人因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通过同学找到贷款公司借钱,自2015年起,从最初借贷的1.3万元逐步累积到欠款100余万元,翻了将近100倍。显然,民间借贷的诸种乱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四部委的通知可说是为民间借贷划界,明确不可为之的红线。

惟重拳出击才能有效遏制

至于通过非法集资和打着银行旗号从事高利贷者,更是影响面广,造成许多家庭的悲剧。如有些非法集资打着高回报的旗号,通过亲朋间的“杀熟”,击鼓传花,滚雪球似地编织起庞大的“利益同盟”,然而一旦资金链断掉,所谓的优厚回报就化为乌有。一些由银行金融机构的人发起组织的民间借贷更是离谱,其傍着金融机构的品牌,吃里扒外、中饱私囊,一旦事情败露,风险却全部抛给银行。

为此有关专家强调,对民间借贷市场关键还是要标本兼治。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及个中乱象,既标示着正规金融借贷的种种不足与空白,也与缺乏一部系统的民间借贷法不无关系。在此市场中,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并无系统明确的界定。约束借贷双方行为的规则分散于诸如《合同法》等法规条文中,既不系统,更难言覆盖。因此,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除了强化监管外,加快行业立法也迫在眉睫。

可以看得出,银保监会的通知,属于顶层设计,涉及的银监组织、工商组织、公安、中国人民银行等,都有职责来共同监管民间借贷。少了其中一方,就难以奏效。不可否认,现时条件下,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积极意义。不过,从事民间借贷的相关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借贷涉及面广,种种情形相对更为复杂,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有效监管的难度。此次四部门下发《通知》中所强调事项,其实在以往各项法规制度中早有规定,此番再度重申,足见对相关乱象整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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