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局限性及改进研究
2018-08-30杨理杨海光赵菊花
杨理 杨海光 赵菊花
摘要: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上。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字号企业为例,分析了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对应国家、自治区及企业本身三个层面的解决路径。
Abstract: At present,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ethnic minority areas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on income tax preferences. This paper takes the time-honored enterprise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limitations of current preferential income tax policies, and puts forward solutions from three levels: countri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enterprises.
关键词:广西;少数民族;老字号;所得税优惠
Key words: Guangxi;ethnic minority;time-honored enterprise;income tax preferenc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20-0116-03
0 引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南部,扼守我国西南地区的出海口。因而古往今来,广西沿海、沿边地区的商业较区内其他地区更为繁荣,许多传统品牌应运而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锤炼,如今已然有一批知名企业入选为广西老字号企业以及中华老字号企业。对于广西这样的民族自治区而言,具有民族特色的老字号企业相当于自治区的名片,对其保留与发展的重要性不亚于新兴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于广西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其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自西部大开发进入新周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中央给予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更是占据了绝对比例。因此,在广西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发挥广西的民族区域优势成为了一个必选项。
1 广西老字号企业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
广西老字号的认定工作自2013年起共进行过三次,共有49家企业先后入选为广西老字号企业,其中9家为中华老字号自动认定为广西老字号。该49家企业分别分布在食品、酿造、医药、餐饮、酒店、工艺品、五金、日化、零售、及其他行业。所分布的行业跨度较大,但集中程度较高:其中,食品、酿造、餐饮企业共31家,占总数的63.27%;医药企业及工艺品企业各6家,各占总数的12.24%。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企业(87.75%)都分布在食品酒品、餐饮、医药、工艺品行业,可知广西老字号企业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现阶段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来源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大开发进入新周期后,国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做出了明确划分,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以及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全国各地企业,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新兴服务的开展上。西部地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针对西部各地区分别规定,针对广西设定的鼓励类产业大多集中在农作物及矿产资源高新技术的研究发展上。
然而纵观所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针对广西的民族区域特点而设定的鼓励类产业都鮮见提及。对于广西而言,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主要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也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其中,2018年的相关文件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此目录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给予的所得税优惠基础上对于广西某些产业如会展业、及重点发展区域如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个别企业所得税优惠。
2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2.1 所享优惠力度无优势可言
总体而言,广西的税收优惠主要来源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主要优惠政策,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全体地区都给予了此项优惠;即使在各地区分别确定了独立的鼓励类产业,也并没有对自治地方进行分类或特别处理。因此可说西部大开发给予的税收优惠是“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1]因而与其他非民族地区对比,广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其自治区身份来说难以存在优势。
2.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民族特色
从上述广西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的描述可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新兴服务的开展上。此外,广西的其余所得税优惠事项基本针对属于广西近几年有所发展的行业的企业或一些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可以看出,在广西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中几乎难以找到对应其民族身份的优惠政策。然而从对广西老字号企业基本情况的描述可知,广西老字号企业基本集中在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行业中,这显然与广西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匹配。
2.3 优惠门槛过高,效果不佳
除以上大致情况外,广西老字号企业仍可能得到税收优惠保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中对糖果休闲食品产业等对广西老字号企业有利的产业规定可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等。但细看之下就会发现这类貌似有利的政策条款其实都包含了难以企及的条件。如该条糖果休闲食品产业优惠政策明确规定项目需符合新投资2亿元以上或属于自治区认定的特定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同时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且至少占收入总额的50%。在此重重要求下,原有希望得到税收减免的广西老字号休闲食品企业全部被淘汰出局。除外的限制条件还有更多。据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2001-2006年间西部大开发地区其中九省共有约51万家企业,而剔除了享受耕地占用税及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后(第一轮西部大开发阶段仍实行耕地占用税及土地增值税优惠)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到1万家,仅占企业总数的2%。[2]与此同时,即使能够顺利享受所得税优惠,对于一些亏损或微利企业而言,优惠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2.4 优惠项目解释不明确,难以认定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对于广西而言提及“民族”字样的产业共四处,但都只以单句产业名称一笔带过,规定太过宽泛,且无进一步注解,实际征税过程中对一些似像非像的产业就会难以进行认定,易形成模棱两可的局面。而企业方面自然希望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可能进行违规操作,故意错报营业项目,引发税收风险。
3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措施
3.1 国家方面
3.1.1 对广西税收优惠力度进行民族地区特殊化
对于国家而言,首先应当认清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相比往往具有经济不甚发达、教育相对落后的特点,因而将其与其他地区分别开来显得尤为重要,现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未能实现这一点。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国家应给予与广西发展状况相协调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并适当降低税收优惠的门槛,加大区内发展优势。对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亦是同理。
3.1.2 对广西所得税优惠产业进行民族特色化
在对广西税收优惠力度进行民族地区特殊化后,还应对广西所得税税收优惠产业进行民族特色化。在保护广西老字号企业的目标指导下,国家应对以下广西重点特色产业实行有的放矢的所得税优惠:一是特色食品工业产业,包括休闲、发酵、酿造等食品产业。二是特色餐饮服务产业。三是特色工艺品产业。四是普通医药类产业。在对特色产业进行规定后,还应加以进一步详细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读或混淆,更能减少税收乱象。
3.1.3 应逐渐推进民族立法权的使用
民族立法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说,如能适当使用自身的立法权,则能最大限度地根据自身发展状况进行合理税收。对于中央来说,若能逐渐下放立法权,在合理使用权利的条件下,广西区内势必会形成更高效适当的税收格局,对于一些细微、基层的角落地带能照顾得更为周全,对于广西老字号企业的保护、扶持也能更落到实处。
3.1.4 可以建立问题反馈机制
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若有一个健全的问题响应机制,则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能够被随时上报、立时解决;拖延、扯皮、问题久悬而未决的情况也能夠有效减少。
3.2 自治区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中央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细节。在此情况下,为保护本区特色产业及老字号企业,除了国家需要做出努力外,自治区方面也应有所行动。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赋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和税收自治权,自治区可出于本民族地方的具体情况在税收方面进行优化。就保护广西老字号企业的出发点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所得税税收自治问题:
3.2.1 适当行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税决定权
目前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现行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广西区内目前对许多产业都有此类规定,如为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免征其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对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经营前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等。因此此法可行性较高,若有意保护广西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自治区可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税决定权入手,在上报中央并获批的基础上对广西老字号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或减或免的特殊规定。
3.2.2 对广西老字号企业的核心产品及其延伸产品进行适当减税
自治区可对广西老字号企业的核心产品(老字号招牌产品、口碑产品等)进行适当减税;品牌延伸的,可对于延伸的产品按照与核心产品的关联度进行不同程度减税。其主要目的是对老字号企业的品牌文化的保护。老字号企业的核心产品通常是老字号品牌的灵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老字号企业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对于核心产品减税能够显著减轻老字号企业的负担。
3.2.3 对广西老字号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抵减比例进行适当扩大
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对于企业品牌的宣传不甚在意。老字号企业往往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就已声名鹊起,在当时靠口口相传即可实现营销;这显然已远远不能满足老字号企业如今的生存要求。与现实不同的是,许多老字号企业仍持“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理念,没意识到甚至不屑于运用现代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有调查显示,在对广西各地消费者进行“广西老字号市场认知”的问卷调查中,高达61.54%的消费者选择“不怎么了解广西老字号企业”、15.38%的消费者选择“完全不了解广西老字号企业”。[3]这表明广西老字号在广西本地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度已然开始滑坡,正是企业不注重营销造成的后果。对此,自治区可适当扩大广西老字号企业所得税中广告宣传费的抵减份额,甚或对广告宣传费进行加计扣除,以达到有效激励广西老字号企业进行现代营销的目的。
3.2.4 促进广西老字号企业生产模式升级
许多广西老字号企业的生产方式也保持着“老”的特点,但单一地运用传统方式进行生产显然已不能满足企业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力的需要,更难以满足如今的市场需求。对生产方式进行更新升级并不意味着必须放弃传统生产所带来的质感,现代科技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生产摆脱自然条件的限制,同时并不会改变传统的特别之处。因此促进生产模式更新升级是广西老字号企业长远稳健发展所不能忽略的关键步骤。为达此目的,自治区可允许老字号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减新技术生产设备的购置成本,还可规定该设备使用加速折旧法,在前期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作用,加速企业现金回笼。
3.3 广西老字号企业方面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国家层面进行制定、自治区层面进行影响和微调,对于广西老字号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只能对现行政策被动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对眼前状况全然束手无策或必须一味等待政策的改变,广西老字号企业本身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纳税考虑:
3.3.1 广西老字号企业可朝创新型企业发展
由以往的经验来看,不难发现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趋势为不断向新兴技术、创新型企业倾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的鼓励类产业也大多为新兴技术产业或在原产业的基础上加以发展的新型产业。即使有着深厚历史内涵,老字号企业也不应躺在功劳簿上吃老本;走上创新道路不仅能在纳税方面有所助益,更能够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3.3.2 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建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许多食品、酒品、餐饮产业的广西老字号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会耗用较多农副产品原材料,若有條件,该类企业可在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建立网络营销平台的基础上自建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此法下既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于满足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3.3.3 有转型意向的企业可朝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
广西老字号企业绝大多数为轻工业,转型压力相对较小。虽然转型这一做法适用方位不广,但对特定企业来说也许可纳入考虑。如:主产品为酱油的广西铁鸟调味食品公司可朝“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等产业发展;主营糕点的南宁万国食品有限公司可朝“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等产业发展。当然,企业必须综合评估自身的实际能力和具体需求再决定是否需要转型。片面地追求税收优惠而推动的转型是无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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