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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

2018-08-30孙孝凯

价值工程 2018年20期
关键词:量化分析税负营改增

孙孝凯

摘要:2016年5月1日后,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不仅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切实降低了企业税负,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对于建筑业来说,量化分析“营改增”以来税负的变化,以及工程项目在不同纳税模式下税负的不同,对企业做好税务管理很有必要。

Abstract: After May 1, 2016, China fully implemented a refor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which not only eliminates the problem of double taxation, but also effectively reduces corporate tax burdens and achieves the goal of structural tax cuts.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change in tax burden since the refor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tax burden of the project under different taxation models are necessary for the tax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变化;量化分析

Key words: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tax burden;change;quantitativ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20-0070-04

0 引言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建筑业面临的都是新问题,各类税收政策法规相较营业税时期有了很大改变。从整体看,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呈下降趋势。对于简易征收项目来说,“营改增”后工程合同额包含营业税税金或者增值税税金,在增值税模式下,需要将合同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所以税率相同情况下,可以减少纳税金额。对于一般计税项目来说,“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取得足额进项税发票后,在申报时可足额抵扣,可以减少税负。

现在以A企业为例,来研究“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A企业为一家国内建筑业施工企业,主要从事于公路、房建和地铁项目施工。

1 “营改增”前三年A企业的税负测算

2013年至2015年,A企业营业收入148,163.39万元,营业成本143,767.67万元,工程毛利19,530.07万元,利润总额4,40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625.13万元,企业所得税1,098.88万元,总税负为6,044.8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4.08%)。测算结果如下:

1.1 相关成本费用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营业收入133,575.99万元,营业成本126,640.41万元,工程毛利17,722.05万元,利润总额7,279.63万元,税金及附加219.00万元,企业所得税1,529.81万元,税负为3,282.10万元(占合同额的2.28%)。相比目前营业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14,587.40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872.83万元,税负减少2,762.70万元。

1.2 材料费(17%税率)、工程分包(11%税率)、劳务分包(11%税率)取得专票,其他不取的专票的情况

营业收入133,575.99万元,营业成本127,458.59万元,工程毛利16,968.83万元,利潤总额6,128.48万元,税金及附加342.36万元,企业所得税1,357.14万元,税负为4,260.74万元(占合同额的2.96%)。相比目前营业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14,587.40万元,利润总额增加1,721.68万元,税负减少1,784.07万元。

具体测算如表1所示。

2 A企业2016年度税负情况测算

2016年度,A企业营业收入44,994.04万元,营业成本42,555.32万元,工程毛利5,448.49万元,利润总额2,441.6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86.52万元,企业所得税366.25万元(按照15%计算),税负为1,875.04万元(占合同额的4.17%)。各项主要指标占合同额(含税)的比重:材料费(17%)35.75%,分包费用(11%)35.69%,利润率5.42%。测算结果如下:

2.1 相关成本费用全部取得专用发票情况

营业收入40,544.05万元,营业成本36,662.46万元,工程毛利5,390.60万元,利润总额3,884.53万元,税金及附加14.21万元,企业所得税582.68万元,税负为626.33万元(占合同额的1.39%)。相比目前营业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4,449.99万元,利润总额增加1,442.87万元,税负减少1,248.71万元。

2.2 材料费(17%税率)、工程分包(11%税率)、劳务分包(11%税率)取得专票,其他不取的专票的情况

营业收入40,544.05万元,营业成本36,920.65万元,工程毛利5,188.38万元,利润总额3,626.34万元,税金及附加41.89万元,企业所得税543.95万元,税负为845.95万元(占合同额的1.88%)。相比目前营业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4,449.99万元,利润总额增加1,184.68万元,税负减少1,029.09万元。(表2)

3 A企业甲项目项目整体测算

甲项目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含税合同额5,2900万元,成本人工费7,300万元(占合同额13.80%),材料费36,570万元(占合同额69.13%),间接费1,460万元(占合同额2.76%),工程毛利7,570.00万元(占合同额14.31%),在这种情况下做了三种测算,如下:

3.1 采取简易计税模式

营业收入51,359.22万元,营业成本45,562.89万元,工程毛利6,029.22万元,利润总额5,796.33万元,税金及附加184.89万元,税负为1,725.67万元(占合同额的3.26%)。

3.2 一般计税模式下,相关成本费用全部取得专用发票情况

营业收入47,657.66万元,营业成本39,417.44万元,工程毛利8,402.03万元,利润总额8,240.22万元,税金及附加114.38万元,就项目而言,实际税负为1,067.5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在施工所在地必须按照销项税额的2%预征,虽然销项税额小于进行税额),理论税费为-718.22万元,差异主要是因为单个项目如果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行税额的,在公司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公司其他销项税额,且项目预征税额也是可以抵扣公司其他销项税额(根据税务专家解释,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是可以抵扣的),这种情况相对于简易计税模式,收入总额减少3,701.57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443.89万元,税负减少1,608.24万元。相对于营业税模式,收入总额减少5,242.34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495.66万元,税负减少1,660.01万元。

3.3 一般计税模式下,材料费(17%税率)、工程分包(11%税率)、劳务分包(11%税率)取得专票,其他不取的专票的情况

营业收入47,657.66万元,营业成本39,455.37万元,工程毛利8,364.67万元,利润总额8,202.29万元,税金及附加114.38万元,就项目而言,实际税负为1,067.53万元,理论税费为-680.29万元,这种情况相对于简易计税模式,收入总额减少3,701.57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405.96万元,税负减少1,608.24万元。相对于营业税模式,收入总额减少5,242.34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457.73万元,税负减少1,660.01万元。

具体测算如表3所示。

4 A企业乙项目税负测算情况

乙项目已经采取简易计税模式,营业收入2,041.07万元,营业成本1,199.11万元,工程毛利868.06万元,利润总额841.96万元,税金及附加9.41万元,税负为70.64万元(占合同额的3.46%)。

4.1 相关成本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情况

营业收入1,893.97万元,营业成本1,035.19万元,工程毛利879.28万元,利润总额858.77万元,税金及附加4.55万元,税负为50.00万元(占合同额的2.45%)。相比目前简易计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147.10万元,利润总额增加16.82万元,税负减少20.64万元。

4.2 材料费(17%税率)、工程分包(11%税率)、劳务分包(11%税率)取得专票,其他不取的专票的情况

营业收入1,893.97万元,营业成本1,038.40万元,工程毛利879.28万元,利润总额876.08万元,税金及附加4.55万元,税负为53.21万元(占合同额的2.61%)。相比目前简易计税模式,营业收入减少147.10万元,利润总额增加13.61万元,税负减少17.43万元。

具体测算表格如表4。

5 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测算

①假设一个项目合同额10000万元(含税价),营业税=10000*3%=300万元。增值税: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假设“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990.99-X=300,得出:X=690.99万元。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合同额(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合同额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②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设备(含税价)占比是多少的时候税负和营业税体系一致?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因為营业税模式税负为300万。增值税模式税负为10000/1.11*11%-材料设备款(不含税)*17%。得:300=10000/1.11*11%-材料设备款(不含税)*17%。材料设备款(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材料设备款(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材料设备款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6%。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6%(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③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设备(含税价)占比是多少的时候税负为零(即销项等于进项)?销项税额=10000/1.11*11%,进项税额=材料设备款(不含税)*17%,10000/1.11*11%=材料设备款(不含税)*17%,材料设备款(不含税)=(10000/1.11*11%)/17%=5829.36万元,材料设备款(含税)=5829.36*1.17=6820.35万元,材料设备款占合同额(含税)=6820.38/10000=68.20%。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68.20%(含税)时税负才会为零,也就是说项目毛利率只要高于31.80%,就算成本全部为材料都是需要交纳增值税费的。

6 结论与对策

通过对A企业“营改增”后公司税负变化的定量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符合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预期。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1个百分点以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将进一步下降。对于企业来说,要主动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本着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行性的原则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衍群.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及完善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

[2]谢获宝.李从文.营改增对企业税负水平与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M].证券市场导报,2015(10).

[3]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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