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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学和律学关系浅谈

2018-08-29张雅文

大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律学经学

【摘 要】 汉代是古代经学的鼎盛时期,也是律学发展的关键时期。经学、律学在此时期的同时兴盛绝非偶然。本文从经学、律学的概念厘定入手,着眼于探析经学与律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律学的独特个性,落脚于汉代出现的司法实践审判方式“春秋决狱”的原则与运作过程,力图对汉代经学、律学的关系有一个浅显的把握。

【关键词】 经学 律学 春秋决狱

汉代是我国封建正统思想和法律制度初步发展的时代,亦是我国古代经学鼎盛、律学发展的重要时段。经学、律学在此时期同时兴盛、绝非偶然,其间一定存在这某些关联。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对于我们更好的了解经学与律学必将产生很大助益。

一、概念厘定

(一)经学

经学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学即解释、阐明和研究儒家经典的学问。这里的经典指,孔子首创私学以后,作为教材的《诗》《书》《礼》《乐》《易》《春秋》等文献典籍。

狭义的经学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研究儒家主要经典的学问,一般采取解释经典字面含义、阐明经典蕴含义理的研究方法。“经学”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兒宽传》,谓宽“见上,语经学。上从之。”

汉代初期,为了稳固政权、恢复社会秩序,统治者采取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融合了多家思想为一体的黄老思想很好的担负起了汉初期赋予它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长期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政策不仅给汉初期带来了社会的回复,也在汉武帝时期给统治者带来了许多诸如地方割据对抗中央的社会问题。面对新的社会矛盾,就需要一套新的与逐步稳固中的封建社会相适宜的思想政治理念。此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切合统治者的政治需求,经过汉武帝的推崇,儒家思想逐步变成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与此相伴,研究儒家经典的经学的发展也随之如日中天。

汉代的经学体现的是道德和仁义的教化,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经世学术,其目的是教育被统治阶级明礼仪规矩、知仁义道德、晓三纲五常,达到等级和谐。通过经学的道德教化,使经学道德层面的东西内化为百姓内心的道德自觉,使百姓自觉自愿的遵守纲常伦理秩序。

(二)律学

律学一词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律学是指以律令为研究对象的学问。狭义的律学是指,以儒家学说为主要的依据,对以律为代表的成文律令进行分析、解释的学说,是一种法律注释学,主要运用经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法律的编纂、解释及其相关理论。律学关注的视角既包括立法原则的确立、法典的编订发布,也包括法理的探究、法律的解释与运用,它不仅从字面、逻辑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还从内容上阐发某些法律理论。

汉代律学十分兴盛,不仅律学名家辈出,还出现了一大批律学经典著作,以经注律、以经释律等活动盛行。律学在汉代的兴盛,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第一,政权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封建制度的逐渐完善,为律学的诞生奠定了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汉朝建立后,经过初年的休养生息,生产力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力逐渐强大,还出现了“文景之治”。第二,这一时期成文立法的发达、法律数量的增多,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客观需要。《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等大批成文法的颁布施行,成为律学诞生的现实需求。第三,秦汉时期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的形成、经学的发达,为律学的诞生提供了事宜的文化环境。秦王朝虽然实行高压的封建统治,但却是以法家思想做为治国的理念,重视法制,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从而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国家保障。

二、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一)律学受益于经学

1.律学依附于经学。第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经义成为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全都信奉的规范性准则。在其强有力的渗透力和统治者的大力提倡下,经义最开始指导法律实践,从司法领域到法律注释领域。于是,用研究经典的方式研究律令,将经典贯彻到法律规定中。第二,注律者皆为当世名儒,他们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的精神和适用原则,以律文附会经义,对汉律中的概念、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做出界定和阐述,使儒家学说渗入法典内容,产生了诸多律学经典著作。《晋书·刑法志》就曾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第三,律学学习借鉴经学的研究方法。据皮锡瑞考证,“元、成以后,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依据。”所谓“刑名渐废”,并不是指汉律已经不再适用,而是指承秦而来的刑名律令之学已经开始式微。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译者咸冤伤之”。由此可见,此时成文法规定冗杂,产生诸多歧义,各种规定相互抵触,从而位贪官污吏徇私枉法大开方便之门。而传统“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情况,而此时盛行的经学研究方法便成为了借鉴和学习的模板。

2.经学与律学相互融合。一方面,律学家学习经学。如如西汉路温舒早年学习律令,为狱小吏,可谓法家出身,然而“宣帝初,上书言尚德缓刑。” 至东汉,这一倾向更加明显。一些著名的律学世家也开始兼修儒学。如颍川郭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尚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家。但到郭躬,讨论案子已经引用《诗经》、《论语》为据。传至郭僖更是“明习家业,兼好儒学。” 沛国陈氏比郭氏有过之无不及。陈咸于西汉成哀年间仅“以律令为尚书”,但其曾孙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学”,“及为理官(廷尉),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上书奏改律令,要求“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简直与汉初贾谊的言论如出一辙。陈宠的儿子陈忠,上疏坚持大臣应服三年丧制,及为三公尚书,又“广引八议求生之端”来处理疑案。 再如潁川钟氏“为郡著姓,世善刑律”,至钟皓又精通《诗经》。

另一方面,自从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后,儒家也开始兼修律令,以改变过去迂腐无用的形象而求进用。如西汉郑昌、郑弘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 何比干“经明行修,兼通法律”。 就连孔子的十四世孙孔光都开始学习法律。《汉书·孔光传》载,孔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东汉张皓“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

(二)律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其鲜明的特色。

1.内容更加丰富,注释更为详尽。律学的研究内容是两汉的律令科比,是一整套体系庞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这同儒家经典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异,是儒家经典不能全部包涵的。同时秦汉律学有对某项法律、法令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的论述分析,有对立法宗旨、含义的归纳总结,还有对法律概念、术语的界定解读,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比较系统的状态。

2.律学有自己独特的关注点与落脚点。虽然律学的研究目的有迎合经学之意,但是律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还是汉律条文如何更好地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运用的问题,即如何根据已有的成文汉律进行判决,从而使律法得到更好的适用,令百姓信服。因而在不少的情况下,经义只具有润饰的作用。“如果说儒家关怀仁道,那么,律学则关心的是仁道在法律中的具体落实及其方式。即使如此,仁道精神毕竟不同于对这种精神的贯彻落实,后者需要专门的知识”。

3.律学有一套不同于经学的独特的概念和术语体系。虽然解释这些术语、概念的方法是经学章句式的,但是这些概念、术语本身具有较强的法律学科归属性。比如“故”“失”“斗”“戏”“不敬”“不道”等。

三、春秋决狱

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指在实践中,以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对犯罪进行分析和定罪量刑。春秋决狱主要是以案件的发生事实为依托和基础,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善恶进行考察,以此作为重要的断案依据。如果犯罪人的出发点被认定为好,基本上会得到从轻处理,甚至是免于处罚;但是一旦动机被认定为恶,那么无论有没有产生恶的结果,都要接受处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既遂来处罚。

(一)“春秋决狱”之基本原则:

1.原心定罪。“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春秋繁露·精华》.]。即根据案情事实,考察犯罪人的行为出发点。如犯罪人主观动机被认定为符合儒家提倡的“忠”、“孝”精神,那么既便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被认定为与儒家所倡导的精神严重的相背离,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严惩。

2.“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亲亲得相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之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了汉代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隐瞒隐匿尊亲长的犯罪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了死罪上请减免以外,其他罪行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春秋决狱”之运作过程

《春秋》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春秋“故事”,二是春秋“微言”作为决狱定罪的主要依据。尽管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取得了法定的权威性,可是从根本上来看,儒经并不是不是法典,最后断案无论依据的是春秋故事,还是春秋微言,都不能直接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都必须通过特定的审判操作程序来使之适用于具体的个別案件,通过创制判例的方法,使其赋予现实的法律约束力,最后才能达到“春秋决狱”的目的。

第一,能够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属于疑难案件,也就是那些预判有可能被适用的律令规定和案件具体的人情伦理矛盾,或者那些找不到可以适用的律令规定等情形的案例中。

第二,寻找断案依据。寻找断案依据,也就是找寻和发现《春秋》故事和《春秋》微言。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只要精通熟知《春秋》经义,那么现实生活中存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春秋》中寻求出解决办法。当出现成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之事项时,那么就可以通过寻找《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断案,此时《春秋》就成为了断案的依据。

第三,根据《春秋》之义,提出判决意见。寻找到最接近的故事或者微言之后,对这些故事或者微言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进一步消除法律冲突和矛盾,在充分的分析和斟酌之后,提出最终的判决意见。

结 语

古代经学律学的发展成就是我们民族文化的宝贵遗产,古代经学家、律学家们的治学精神和敬业态度值得我们在瞻仰的同时躬身实践。当前,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稳步推进,与之相应,法学研究也日益繁盛。对古代经学、律学及其关系进行历史回眸,从中汲取有益现代法治建设的合理养分,无疑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汉]班固:《汉书》[M] 上海:中华书局,1962.

[2]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凌曙著,[M].中华书局1975.

[3] [宋]范晔:《后汉书》[M]中华书局1965.

[4] 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D].2004.

[5] 郭欣欣. 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影响[D].吉林大学,2011.

[6] 林丛.《两汉经义法律化研究》[D].山东大学,2017.

[7] 于语和.《论汉代的经学与法律》[J].南开学报,1997(4).

作者简介:张雅文(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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